一、北京文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大家注意,北京的政策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
二、山东文件:
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广东文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2005.5.1)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7-30)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五、浙江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六、天津文件: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陕西文件: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安徽文件: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广西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河北文件: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一、辽宁文件: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十二、吉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