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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操作:员工提离职未及时处理,后通知员工离职,公司竟赔56万!

2026-08-14 15:01:33



01 

导语


实务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在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因为各种原因(或是因疏忽大意而遗忘,又或是为了给员工制造障碍而故意为之)并未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在员工30日通知期届满后,更有甚者在员工又继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才通知员工离职,殊不知这样做法律风险极大,有可能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看案例。


02 

案件详情


汪小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小姐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总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总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小姐继续在公司工作。银行流水显示公司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小姐工资。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小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汪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


03 

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汪小姐于2021年9月7日提出辞职,但公司未立即同意,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汪小姐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延迟至2021年12月13日才以同意辞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超出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构成违法解除。


经核算,汪小姐工资基数按北京市2020年职工月均工资三倍(上限37840元)计算,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676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汪小姐提出辞职后,公司未作回应并继续接受其劳动,应视为双方未协商一致,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公司在三个月后以同意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远超合理处理期限,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在案事实核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人介绍




下午茶Lite--Tips


本案涉及到员工辞职通知期届满后未离职仍正常工作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还专门就此问题出台过一条指导意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三十日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在员工提出辞职后30日内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根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由于公司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白白赔了567600元。可见针对员工离职的管理是如此重要。因此,我们建议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后,公司人事部门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审核离职申请


确认员工的离职通知是否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如纸质离职信、OA系统提交的电子申请等),并核实离职原因、最后工作日等信息是否明确。若员工以口头或非书面方式通知,需要求其补签书面离职信,以避免后续争议。


2、安排工作交接


组织员工与交接人(如直属上级或继任者)共同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文档资料、未完成任务、公司财物、权限账号等。交接过程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员工、交接人和HR三方签字确认,确保工作连续性。


3、结算薪资与费用


按照实际出勤情况结算工资,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付清工资。要求员工签署薪资结算确认书,明确薪资已结清且无异议。


4、出具离职证明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员工出具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信息的离职证明,并让员工签收。离职证明内容应合规,不得添加不利表述。


5、办理社保与档案转移


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规定将员工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6、处理特殊情形


若员工签署了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需检查是否需承担违约金或提醒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在薪资结算时扣除相应费用或明确补偿标准。


7、留存相关文件


将离职申请、工作交接记录、薪资结算确认书、离职证明签收单等文件至少保存二年,以备后续可能的劳动争议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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