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去世,其工伤待遇能否被继承?
2025-09-26 13: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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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2年3月,赵某被某建筑公司招用到工地工作,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月20日,赵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赵某在病中立下书面遗嘱,明确所有财产由其儿子赵某成继承,2023年3月赵某因病死亡,赵某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其父亲赵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某建筑公司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赵某死亡后的权利主体灭失,赵某成无权向其主张支付赵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02
申请人请求
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赵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03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赵某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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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赵某生前因工受伤并被认定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八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某在死亡之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有财产交由其子赵某成继承。此时赵某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可被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在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的情形下,赵某成作为继承人可以某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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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工伤保险待遇转化为特定的财产性权利后,即具有可继承性。劳动者死亡,其仲裁权利能力自然终止,但其实体权利并未因此而自然灭失。所以,劳动者死亡后并不必然免除工伤责任主体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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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点评顾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由于该建筑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应由该建筑公司支付。
那么,工伤劳动者因病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是否仍有支付义务?
首先,从人身专属性与财产性的转化界限来看,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系以劳动者生存为前提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完成工伤认定及等级鉴定时确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自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产生,但权利基础在伤残鉴定时已经确定,本案中,赵某于劳动关系存续时因病身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这三项待遇在赵某死亡之前或死亡之时已经产生并在伤残等级确定时已形成财产性权利。赵某的死亡不影响已产生的工伤待遇的支付,参考案例详见:(2024)辽03民终1409号、(2024)渝02民特32号。但不排除部分地域认可工伤劳动者死亡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再产生的情形,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其次,从继承法的角度来看,继承是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22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工伤保险待遇虽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是,已产生的工伤待遇在赵某死亡之前或死亡时已经客观存在,金额应当是固定和明确的,在特定化为工伤劳动者的财产性权利后可以继承,并不会随着工伤劳动者的死亡而消灭。本案中,赵某在死亡之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有财产交由其子继承,赵某死亡时已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其合法财产性权利,属于可被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参考案例详见:(2025)冀06行终28号、(2024)渝02民特32号。
最后,从工伤保险立法目的来看,允许工伤劳动者的继承人继承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工伤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其家庭和近亲属实际上同样受到伤害,包括因工伤劳动者受伤导致其家人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及额外支出的费用。如果在受害的工伤劳动者死亡后待遇就全部消灭的话,对于工伤劳动者和其家庭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若劳动者死亡后工伤保险待遇就全部消灭,可能会鼓励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其死亡的恶果,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承担企业责任,不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赵某在死亡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并通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对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进行确定,财产性权利已固化,建筑公司未依法支付已产生的工伤待遇,形成确定的财产性债务,赵某成通过遗嘱取得债权,有权向建筑公司予以主张。
*本案例来自于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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