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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试点范围稳步扩大、广西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举措、长沙调整公积金业务贷款和提取政策......

2025-06-23 17:10:29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范围稳步扩大。
◆ 广东:《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 广西: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举措。
◆ 山东: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 甘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参保提升行动启动。
◆ 陕西:13条措施推动技能强企。
◆ 长沙: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贷款和提取政策。
◆ 温州:推出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01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范围稳步扩大。


我国正在稳步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范围。截至2024年末,全国已有36个城市开展试点,累计超过100万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24万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或购房。


2024年,全国新增沈阳、银川、淄博等23个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试点城市聚焦灵活就业人员需求,丰富配套政策集成,不断推动深化试点工作,实现“小切口、大民生、促发展、保安居”。


各地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要求各有不同,但基本上只要达到16岁或18岁且没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沈阳、淄博等试点城市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可享受租房提取、个税抵扣、低息贷款等多重权益外,宜昌、百色、喀什等城市还针对退役军人、种植户、养殖户、边民等多样化就业群体需求,提供租房优惠、缴存补贴、就业创业等配套支持,助力推动共同富裕、城乡融合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净增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34.24万个,净增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174.07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持续扩大。我国不断创新协同服务场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全面完成“高效办成一件事”涉及住房公积金的4个服务事项,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落地见效,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2024年共1.21亿人次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189.41万人线上异地转移接续个人住房公积金350.43亿元。


02

广东:《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界定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


1.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第三条所列领取失业保险金“过渡人员”,即:2024年12月31日正在我省领取(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过渡人员”)。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


二、准确核定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过渡人员”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在本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


三、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办理。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通过粤省事平台(含APP、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三个渠道)、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等线上渠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办理养老保险历史信息审核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材料核定出生年月,无人事档案的无需提供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当事人补正材料时间予以扣除),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于审核通过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相关资金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严格把握停缴和退费。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继续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退费的,个人应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相关资金。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并嵌入系统,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加大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政策宣传和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手机短信、服务窗口、政务网厅、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发放信息。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核定并发放的,发放方式不变。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广西: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举措。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决定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持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全力促发展保民生。


◆ 在稳岗位方面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5年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资金可用于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在提技能方面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2025年年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200元、高级技师(一级)2500元的标准申请1次技能提升补贴。符合自治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增加2次补贴次数,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 在兜底线方面


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社保服务进万家”等工作协同推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业务经办服务,做好基金风险防控,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04

山东: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一)顶格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开展后台数据比对,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经其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执行稳岗返还政策。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时须向经办机构提交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的,要求其退回未按规定使用部分,提交退回至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取消本年度申领资格。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三)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在发证日期12个月以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对于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已提交申请且申请时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可予以补发。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加强证书审核。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所持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www.osta.org.cn)上能够查询到。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核验其证岗相适情况。


(五)调整政策享受次数。自2025年4月16日起,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符合当地目录、当地核发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有关标准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2025年4月16日前已发放、已提交申请的,按原政策执行申领次数,计入全年申领次数。


三、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六)优化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持续落实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政策。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加强主动服务,可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


(七)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定退休年龄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通过)明确的法定退休年龄执行,不因实施弹性退休制度选择的实际退休年龄而改变。对于“弹性提前”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对于“弹性延后”退休人员,其失业保险金续发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四、加强组织实施


(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统筹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细化实施措施,优化经办流程,及时调整办事指南,切实提升服务质效。要加大对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宣传展板等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享受面。


(九)强化基金风险防控。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对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05

甘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参保提升行动启动。


为扎实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参保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于2025年、2026年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参保提升行动,进一步推动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此次行动旨在深入推进社会保险精准扩面提质,巩固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成果,通过数据比对、宣传引导、典型行动、优化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普及度、知晓率和认同感,引导群众树牢“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理念,力争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整体缴费水平、选择高档次缴费人数和补缴人数的较大幅度增长。


《方案》主要从提升居民参保质量、强化政策宣传、拓宽缴费渠道和提升经办服务四个方面,部署推动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参保工作。


突出参保质量:依托人社大数据“数据找人”,强化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比对,实现“应参尽参”,鼓励有条件的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动有补缴意愿的实现补缴全覆盖。


强化政策宣传:突出宣传对象精准性、内容针对性、结果有效性,坚持线上和线下宣传相结合,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切实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知晓率。


优化征缴服务:持续优化完善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等线上缴费渠道,巩固乡镇(街道)、村社便民服务中心及社保经办代办网点线下缴费服务渠道,深化“社银合作”、“税银合作”机制,推动社保缴费业务从“窗口办”到“多点办”,聚力打造“甘肃社保15分钟便民服务站”品牌。针对特殊群体开展上门服务,提供“零距离”社保服务。


提升经办水平:强化部门间协同联动,推动社保经办服务“一站式”办理。明晰办理流程,畅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渠道。强化信息技术赋能,推动“互联网+社保”服务应用,实现社保高频业务“掌上办”,优化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提高线上办理效率。 


06

陕西:13条措施推动技能强企。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推动技能强企工作13条政策措施,进一步激活各类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主体作用,推动形成职工增技、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良性循环。


一、打造产教训评技能生态链


大力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推荐”的项目化培训模式。鼓励各市(区)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制定发布本地区特色产业技能人才需求清单。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公共实训基地、培训机构通过“揭榜挂帅”等形式提供相应教学和培训供给,推动形成产业、教学、培训、评价、就业衔接融通的技能生态链。


二、支持企业建设技能人才培育平台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实训基地、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培育平台,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支持。支持企业依托职业学校、企业培训中心等建设工匠学院。支持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改扩建职业学校,设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三、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带动作用


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建设培训中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一批企业培训中心,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满足企业技能人才需求。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牵头举办省级职业技能大赛,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联盟。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联合或依托职业学校建立工匠学院、职业(技工)教育联盟、实训实习基地,制定培养方案,开发课程资源,参与工学一体化、现场工程师培养。


四、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


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数字技能人才培育、推动政企共建职业学校、发挥职业学校技能人才培养供给基础作用、加强企业海外员工技能提升、支持企业职工“人人持证”。发挥首席技师领衔作用、提高技能人才薪酬待遇、加大技能人才激励力度、强化技能强企资金保障等措施。


07

长沙: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贷款和提取政策。


6月20日,长沙住房公积金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主要在两个部分:贷款和提取政策。


为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放宽贷款条件。


1.将原贷款条件中“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调整为“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


2.取消“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规定;


3.取消“职工离婚后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还在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不论是否分配给借款申请人,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规定。


(二)提高贷款额度。


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30%。


职工家庭同时符合我市青年人才、高层次人才等可上浮贷款额度情形的,以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不累加计算。


(三)加大支持力度。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的,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单身职工、异地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政策


(一)取消提取次数限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的规定。


(二)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职工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每月申请提取1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的实际汇缴额,且不超过近12个月的实际汇缴额。


铁路分中心仍按《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租房提取政策执行。


(三)开展直付房租业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机构合作,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


职工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在租赁期限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授权按月将实际租金从个人账户直接划转至租赁机构。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08

温州:推出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


◆ 适用范围


在温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 提取额度


申请人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买卖双方约定的二手住房的首付款金额。如申请人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后,需继续申请该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以提出申请提取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按百元整取。


◆ 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及售房人的身份证明、售房人银行卡;


(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申请书》(见附件1);


(三)经住建部门备案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及拟购二手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需提供亲属关系材料。


◆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等线上及线下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付款参考;


(二)申请人与售房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拟购二手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售房人银行卡,到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业务,并填写《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申请书》;


(三)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并给售房人出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作为待支付凭证并冻结该笔资金;


(四)完成二手房转移登记后,售房人凭身份证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业务受理回执》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大数据核实无误后(大数据未及时更新的,可凭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两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并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人收款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的业务档案均由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归档。



文字来源:新华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长沙住房公积金、温州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