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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第八批新职业、鼓励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四川公布26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6-09-14 17:24:25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两部门: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第八批新职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署开展2026年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 七部门: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
◆ 国家医保局:修订印发2026版医保服务协议范本。
◆ 四川: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河南:发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 广东:发布新版劳动合同和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示范文本。
◆ 重庆:关于完善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01

两部门: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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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明确从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自然人发生7类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要为其扣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扫码查看政策附件↓


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第八批新职业。

‍‍

9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第八批新职业,包括11个新职业,23个新工种,调整变更了6个职业(工种)信息。


11个新职业包括数字孪生工程技术人员、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技术员、工业产品数字建模师、运动数据分析师、微电网管理员、氢燃料电池制造工、电解水制氢工、制香香艺师、船舶岸基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卫星导航设备装调工、企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师。


23个新工种包括低空物流员、低空智能网联系统管理员、智能体开发员、新能源汽车检测员、机场净空巡查员、适老化改造设计师、鲜切花加工工、冰雪雕塑工、社区工作者等。


此次发布的新职业新工种,紧紧围绕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的要求,充分反映了新技术、新趋势、新需求的发展方向,呈现出以下三个鲜明特点:


一是数字经济持续催生数字职业。此次发布的新职业中,有数字孪生工程技术人员、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技术员、工业产品数字建模师等5个数字职业,占发布新职业总数的45.5%。截至目前,我国发布的数字职业已达到113个。


二是环保发展不断扩充绿色职业。此次发布的新职业中,有微电网管理员、氢燃料电池制造工、电解水制氢工等3个绿色职业,占发布新职业总数的27.3%,其中微电网管理员既是绿色职业也是数字职业。截至目前,我国发布的绿色职业已达142个。


三是社会需求激增现代服务类职业。此次发布的新职业新工种中,既有服务于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师”、“运动数据分析师”、“机场净空巡查员”、“低空物流员”、“智能体开发员”等,也有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制香香艺师”、“新能源汽车检测员”、“适老化改造设计师”、“智能家具装调工”、“鲜切花加工工”、“冰雪雕塑工”等。


新职业新工种的发布,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为劳动者开辟更加多元的职业成长通道;有利于引领职业教育培训和专业发展,实现人才供给与岗位需求的精准匹配;有利于推动新业态规范运行与产业升级,促进新兴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大力促进新职业从业人员能力提升,畅通人才成长成才通道,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署开展2026年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定于2026年9月在全国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活动以“政策到身边 就业暖心间”为主题,坚持“政策找人、服务上门”导向,突出宣传好各项惠企利民就业政策、服务举措和获取渠道,将政策讲到位、服务送到位、补贴落到位,切实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获得感。


宣传月期间,具体有5项工作任务:


一是推送一组宣传资料。用好部级统一制定的政策清单和折页,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群体需求和政策差异,补充补贴标准、申领流程、经办渠道等实操信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大厅、高校、园区、社区广泛张贴发放。


二是打造一套宣传矩阵。组建宣讲团队深入重点企业、院校园区、基层社区巡回宣讲,常态化开设“就业政策讲堂”,制作微视频、动漫、图解等产品,让群众看得懂、算得清、用得上。


三是办好一批服务事项。将政策宣传嵌入就业服务全流程,就业公共服务窗口实行“现场咨询可同步办理”,推送政策信息时,同步附送线上申领链接或预约办理通道,做到“推送信息可同步申请”,帮助劳动者知政策、享服务、得实惠。


四是织密一张联动网络。组织基层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主动上门走访,发放政策明白卡,联动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共享数据、协同宣传,扩大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五是树好一群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基层“服务金点子”和“工作法”,选树积极稳岗扩岗的用人单位,挖掘通过政策帮扶实现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的劳动者,讲好身边人就业故事,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浓厚氛围。


活动还对加强组织领导、减轻基层负担、加大政策落实、做好宣传推广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切实把就业政策宣传月办成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务实行动,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更好发挥政策稳定和促进就业作用。


04

七部门: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巩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成果基础上,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政策集成、部门联动、优化服务、技术赋能,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逐步探索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为深入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率的工作要求,鼓励相关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决定开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提质工作。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成果基础上,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政策集成、部门联动、优化服务、技术赋能,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逐步探索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策支持。推动超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常住地参保的户籍限制。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缴费率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计为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缴费到规定年限。合理设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有条件的省份可因地制宜探索与制度间筹资水平相适应的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当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二)优化参保缴费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月缴,或探索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平台补贴”、按单位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等缴费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制度化。鼓励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可在参加职工保险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通过各种方式,逐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职工医保比例。


(三)提升服务效能。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推行“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将医保参保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事项集成,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衔接,确保待遇顺畅衔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设立医保服务站点,提供参保咨询、缴费指导等服务。推动个人账户跨省家庭共济使用,支持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共享账户资金,便利就医购药、居民参保缴费等应用场景。


(四)推进部门联动。持续完善“一人一档”基本医保全民参保数据库建设应用,促进精准宣传动员。各级医保部门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交通运输、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数据共享,精准锁定未参保人员。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工会组织,鼓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制作通俗易懂的短视频、案例解读等材料,宣传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政策,邀请参保受益人分享参保故事。在网络平台APP中嵌入参保提醒、政策推送功能,在技能培训、工会福利发放等场景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在重要节日开展全民参保集中宣传等活动。联合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组建宣传队伍,在零工市场、重要商圈、骑手驿站、快递网点等场所,不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推动宣传直达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落实各项举措,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框架下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创新性政策措施,形成具体推进方案,统筹抓好组织实施,保障各项工作稳步开展。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参保登记、政策衔接、数据共享等问题。强化工作培训,提升经办人员和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等政策执行与服务能力,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专项行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医保部门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


05

国家医保局:修订印发2026版医保服务协议范本。


为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出通知,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6版)》《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6版)》(以下简称“2026版协议范本”),为全国各统筹地区拟定新的医保服务协议文本提供了基本遵循。2026版协议范本进一步修订完善了2024版协议范本,制定印发协议管理负面清单,细化对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约行为采取协议处理措施的具体情形、表现形式、处理依据等,明确划定定点医药机构依法依规履约行为的“底线”,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同时,2026版协议范本强调自愿和平等协商原则,赋能定点医药机构发展,通过推行医保基金预付、缩短结算周期、加强信息共享、优化经办服务等措施,助力定点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


医保服务协议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医保协议管理是落实医保政策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高效的重要措施,是对医药机构开展定点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实施医保精细化管理、提升医保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相关规定要求,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医保服务协议约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对于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医保部门将依据协议约定采取协议处理措施,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同时,推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损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要加强医保协议培训解读,强化协议履约管理,加强日常履约核查和费用审核,持续强化协议管理工作力度。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2026版协议范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本统筹地区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06

四川: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2026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3493元/月下限为4699元/月


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7831元/月为依据执行。


2026年度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7831元/月执行。


07

河南:发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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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广东:发布新版劳动合同和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示范文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更好维护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编制了《广东省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广东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理解《示范文本》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指导,稳妥有序推动《示范文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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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重庆:关于完善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人口发展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完善生育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待遇(以下简称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生育医疗待遇


(一)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含28周及以上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并发症转院继续治疗的,以及在门急诊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分娩待遇政策执行。


(二)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28周以下)、异位妊娠、计划生育、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参照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规定支付。


 (三)产前检查补助标准。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孕期内产前检查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产前检查最高补助标准为1500元),不设起付标准,按80%限额报销。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纳入产前检查补助范围内。男职工参保期间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补助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补助标准累计不超过1500元)。


二、其他事项


(一)产褥期后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门诊、住院政策执行。


(二)参保女职工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其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三)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报销范围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由生育保险支付。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字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国家医保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人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