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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推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成都将全面提升两类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2024-05-13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三部门:推出一揽子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
◆ 划重点,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这么干。
◆ 成都:全面提升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 北京: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
◆ 南宁:再添一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网点。
◆ 太原:关于延续执行支持人才安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石家庄:事关公积金租房,涉及提取条件、额度、材料等方面。

01
三部门:推出一揽子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助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通知》明确延续实施3项惠企利民政策举措。

一是在减负担方面,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5年底。

二是在稳岗位方面,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底,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30%;资金用途由现行四项稳定就业岗位支出扩大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是在提技能方面,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年限并拓宽受益范围至2024年底,对参保缴费满1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切实防范基金风险,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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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划重点,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这么干。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2024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哪些重点任务?重点内容如下:

一、就业方面

1.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2.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4.强化精准就业服务

二、社会保障

1.稳妥推进重点改革
2.扎实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
3.持续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积极拓展莹莹场景

三、人才人事

1.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2.做好技能人才工作
3.做好外国专家服务保障工作

四、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分配

1.推进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2.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
3.持续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五、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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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成都:全面提升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近日,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04
北京: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

◆ 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

5月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打击违规提取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审核力度

1.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看办事指南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010-12329咨询相关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京通”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自助机或各区管理部及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网点(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现场申请提取,并提供相关材料。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部门在审核职工提取业务时,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对身份户籍、房产交易、社保、婚姻登记、购房贷款等材料真伪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开展跨地协查,与当地公积金中心联系并发送协查函,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二、加大提取行为的审核力度

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要求职工持提取申请材料到管理部现场办理;需进一步核查个人征信的,应要求职工当面签署《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

(1)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3)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4)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5)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7)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4.职工购房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受理部门应留置申请材料,并要求职工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职工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部门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为予以核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与职工一起到管理部现场办理提取业务。

受理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三、加大违规提取惩戒力度

5.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行刑衔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受理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6.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提取金额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7.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05
南宁:再添一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网点。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5月9日起,增加邮储银行南宁分行,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

一、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

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在地为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范围内的自住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组合贷款业务)。

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

(一)南宁公积金中心兴宁、江南、青秀、西乡塘、邕宁、良庆管理部网点;

(二)邮储银行南宁市青秀支行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园湖路10号
电话:0771-2189620
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缴存职工如办理委托银行为邮储银行南宁分行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前往南宁公积金中心上述管理部网点和邮储银行南宁市青秀支行办理;如办理委托银行为邮储银行南宁分行的组合贷款,请前往邮储银行南宁市青秀支行办理。

(二)邮储银行南宁市青秀支行只受理以邮储银行南宁分行作为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暂不执行本通知。

(四)如需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详情,请通过拨打服务咨询热线0771-12329、0771-12345咨询,也可通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爱南宁APP等途径了解。

四、更多信息

公积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利率为 2.6%,5 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 3.1%;

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5 年以下(含 5 年)的贷款利率为 3.025%,5 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 3.575%。

贷款首付比例、还款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 2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 30%。

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 60%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 50%计算。

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月还款额(含本金及利息)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06
太原:关于延续执行支持人才安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营造一流人才发展生态,不断提高人才在并工作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人才工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人才安居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2)11号)延续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在太原市人社部门领取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

高层次人才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资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省、市确定的人才范围进行审核;领取生活补贴、租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人才相关信息及时增加或调整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范围。

二、支持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太原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太原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每个家庭可享受一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二)申请贷款时,人才本人应作为主借款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三)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享受市人社部门最高档次生活补贴的人才,在太原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年限限制,不论单方或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额度。

(四)享受市人社部门其他档次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的人才,在太原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年限限制,不论单方或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我市普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

(五)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其最终可申请贷款额度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结合其还款能力、房价、首付比例、征信等其他贷款要素综合确定。

(六)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辖各网点的“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绿色服务通道”按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07
石家庄:事关公积金租房,涉及提取条件、额度、材料等方面。


5月11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发布《关于优化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内容涉及提取条件、额度、材料等。

一、执行时间

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二、租房提取的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

2.本人及配偶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及职工缴存所在县(市)区家庭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现行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石家庄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三、累计提取金额

符合石家庄市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12000元/人;

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15000元/人。

现行提取额度:

职工租住公共保障房的,按实际缴纳租金提取。

职工租住其他住房的,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四、租房提取提供的材料

1.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2.通过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住房的,提供该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凭证。(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现行租房提取材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配偶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职工本人银行卡(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再根据具体原因提供相应资料:

1、租住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的

(1)《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

(2)缴纳租金的收据。

2、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注:
(1)桥西、新华、长安、裕华区租房的可不再提供家庭无房证明。

(2)租住住房在石家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租住住房且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另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凭证(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五、提取次数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每月提取一次,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政策规定金额。

现行提取次数:

本人和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成都医保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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