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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20个工伤事故热点问题解析,速来观看!
2022-05-20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微信号:rsbzwwx)


“ 工伤事故认定关系到每位职场人的切身利益,但是有很多小伙伴并不清楚什么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如何获得赔付等一系列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工伤事故的20个小问题,希望能够为大家答疑解惑。”


01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

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04

工伤后,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05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关键要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明确: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06

外地出差,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在外出差,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主要是看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因工在外地出差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发生交通事故是与工作有关,因工作原因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事故责任无关。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07

久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间盘突出,算职业病和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我国职业病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在职业病范围内。


08

参加单位在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参加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团建活动和工作有无关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中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实践中,比如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单位同事间聚餐、娱乐等与工作不相关活动中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09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10

这些情况下,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11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2

哪些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13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 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为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

  •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

  •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4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 五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

  •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5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 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6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7

单位破产了,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具体来说,对于已参保的破产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由其向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趸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对于未参保破产企业,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18

再次发生工伤跟工伤复发一样吗?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者导致了工伤职工的新伤病情。


19

再次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吗?


不同于工伤复发,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判断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

时限要求:

用人单位申请:再次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申请:再次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


20

再次工伤后可以领双份伤残津贴吗?


不可以,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伤残待遇等。

例如:发生了两次工伤,第一次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第二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是否可以享受双份伤残津贴。这是不可以的。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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