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发朋友圈,截图后成加班证据,法院认可吗?
2022-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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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对微信截图有效性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欣提交了其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
某环球公司不认可张某欣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的真实性,认为张某欣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加班,故不属于加班。
依照某环球公司方的陈述,其单位在2018年7月前并未对张某欣实行过考勤,故虽然其单位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对考勤其加班进行管理,但某环球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一审法院对某环球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张某欣同时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佐证其制作的加班时刻表,某环球公司认可该微信截图的真实性,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某环球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某环球公司单位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
张某欣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够对应,一审法院对该加班时间明细表予以采信,认定张某欣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某环球公司未支付张某欣加班工资,也未举证证明安排了补休,应支付张某欣加班工资。
某环球公司并未对张某欣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提出抗辩,一审法院采信张某欣的主张,对张某欣要求某环球公司支付加班费1813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3
某环球公司上诉理由
上诉人某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环球公司不向张某欣支付加班费。
事实和理由:张某欣不存在加班事实,某环球公司不应支付张某欣加班费。张某欣未按公司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加班,《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职工手册》第2.4.3条和《劳动合同书》第十条均规定了加班程序,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处理。
张某欣未提供相应的《加班申请单》及上级领导批准文件,领导在其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其性质也不应认定为加班。张某欣亦未提供销售活动现场照片、顾客购物小票,其提供的朋友圈截图中未出现本人,不能证明本人在现场。
#04
二审法院认同微信截图的有效性
尽管某环球公司提供了该公司《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但根据该公司代理人一审庭审陈述,公司从未对张某欣实行过考勤,该公司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
为此,根据张某欣提供的微信截图、付款凭证、参展商手册等资料、货款扣帐申请表等材料,以及某环球公司管理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点赞等证据,结合张某欣的陈述,一审认定张某欣存在加班事实,证据充分,判决某环球公司支付张某欣加班费,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环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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