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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能以“员工呆在厕所消磨时间”为由开除他吗?高院判决来了

2020-06-19 00:00:00



法院认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与此同时,员工签订了合同就要履行。对HR来说,在这个案例里,保留证据、给员工签订《员工手册》并进行讲解、沟通时保留书面证据,都是必要的保护自己和公司利益的手段。


员工“泡厕所”,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解除惹争议


陈某某于2006年4月进入大爱公司工作,2013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61日,公司设置特别任务室,并将陈某某调至该任务室。该任务室工作人员为陈某某一人,并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完成总经理交办的相关工作。


公司的《员工手册》包括《公司简介》、《员工就业相关规则》、《附加规则》三部分组成。就业规则属《员工手册》的一部分。陈某某已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第三版《员工手册》,并表示已进行阅读。


20141222日陈某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20151月中旬伤口愈合,但陈某某陈述一直存在疼痛感。



20157月开始,陈某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6个小时。201597日至17日(913日除外)陈某某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2015922日,公司就陈某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陈某某沟通,并对沟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在征得公司工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于当日做出《惩罚解雇通知书》,以《员工手册》第二篇《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决定2015923日解除同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陈某某于201510月底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合同约定岗位。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