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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住院费用全兜底!多省市发布生育政策

2026-10-12 17:25:13

生育福利再次更新!近期上海、海南等地出台生育新政,产检补贴、生育报销、津贴等规则迎来升级,一文看懂各地最新政策,还有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政策汇总,助力HR把握政策变化,做好待遇管理。


01

多省市发布生育新政


一、上海提升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每人4500元定额补贴


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提升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产检: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产前检查记录档案(“大卡”),自建卡之日起至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发生的“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以下称“服务包”)内的医疗费用,先使用4500元/人的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额度用完后,仍由本市生育保险全额支付。“服务包”以外的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住院分娩:职保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自末次产科入院起至完成分娩(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的,视同)从产科出院止。结算日期最早始于妊娠满7个月(早产除外),最晚截至产后42天,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当次的政策内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


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流产,按照职保生育妇女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其他医疗费用,由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参保生育妇女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服务包”和政策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本市生育保险支付。其中,“服务包”内的费用,生育保险在4500元/人的补贴额度内支付,额度全部使用完毕后,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探索儿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6岁儿童(上年末未满7周岁)的缴费和待遇享受,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结算的费用,转由生育保险承担,通过居民医保渠道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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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苏州实施新版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江苏苏州发布新版《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规则,政策自202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参保缴费规则: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0.8%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无需缴费,实行全市市级统筹,用人单位需全员足额参保缴费。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发放规则: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实行免申即享;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失业人员生育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企业用工要求:用人单位欠费、断缴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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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南修订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制度


海南发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完善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制度,政策自2026年7月29日起实施。


生育津贴发放规则:生育津贴原则上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从业人员本人,不再经过用人单位中转。生育津贴日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除以三十;当年新成立、无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单位,按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除以三十核算。


生育津贴计发天数:生育津贴基础计发天数调整为98日,与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产假标准接轨;配套奖励产假等待遇按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扩大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将适宜的辅助生殖类、分娩镇痛等生育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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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生育保险基础保障


上述各地出台的新政,均是在国家统一生育保险制度框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推出的升级和创新,各地加码之后的保障水平各不相同,不少人也会产生疑问,按照国家制度的基础规定,参保人都可以享受到哪些生育保险待遇?下面就为大家梳理。


一、参加生育保险,都能享受哪些待遇?


生育保险保障的待遇包括两类,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二是生育津贴。


具体是指,参保女职工可按规定报销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也可在分娩后休产假期间获得基本经济收入的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具体能报哪些?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产前检查费用:如B超、化验、常规产检等;


住院分娩费用:如手术费、住院费等;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如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流、引产等。


也就是说,女职工从怀孕到分娩期间产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按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具体报销范围和标准,以当地医保政策为准。)


需要提醒的是,只有在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生育医疗费用才能按规定报销。


三、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待遇,就是产假工资,是对职业女性因生育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经济支持。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领取生育津贴的具体缴费时限要求并不统一,常见的有连续缴费满6个月、9个月、12个月等。下面以北京、上海为例:


北京:


参保职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予以补支。


上海:


参保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或者连续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从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先行垫付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的费用。


另外,2026年起,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基本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免去单位中转环节。


近年来,国家不断推出鼓励生育的新政,各地也在持续完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企业也可以在分析自身员工年龄、性别结构等因素的前提下,为员工提供涵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子女医疗报销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提升员工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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