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怎么算?会“过期作废”吗?
2026-05-20 17:30:11
加班费是职场人普遍关心的话题,但很多人并不清楚,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其实是不一样的。
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今天小编就从这三个制度出发,带大家了解各自的加班规定。
01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标准工时制加班有三种情况: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0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度加班有两种情况:
1.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2.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03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一般来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但部分地方有明确规定,即使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情况汇总如下:

04
加班费会“过期作废”吗?
了解了加班费的计算规则后,很多人还会担心另一个问题:加班费是不是有时效性?会不会“过期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明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有个特殊情况,第27条同时还明确: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职期间可随时主张加班费,无需担心“过期”。劳动者离职后,需在离职1年内申请仲裁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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