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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26年全国基本实现政策范围内分娩个人“无自付”、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甘肃最低工资上调......

2025-12-15 17:22:38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家医保局:力争2026年全国基本实现政策范围内分娩个人“无自付”。
◆ 人社部: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的通知。
◆ 甘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山西: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广西:关于调整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云南: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 石家庄: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优化调整。


01

国家医保局:力争2026年全国基本实现政策范围内分娩个人“无自付”。


为积极适应人口发展战略,推动生育保险发展,将根据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合理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力争明年全国基本实现政策范围内分娩个人“无自付”。


目前,吉林、江苏、山东等7个省份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全额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参保人自主选择更高服务标准的医疗机构进行分娩,或使用一些不在生育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耗材等,其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就无法使用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据悉,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5亿人。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将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近95%的统筹区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接下来,国家医保局将要推动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制定包括产前检查项目在内的基本服务包,减轻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将适宜的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落实完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全面实现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02

人社部: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好高效办成退休“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现就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预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主动对接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含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临退人员),为其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事宜办理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服务,辅助参保人员全面了解退休政策,做出合理的退休规划,促进经办服务质效提升。


二、健全退休政策宣讲机制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和退休“一件事”办理为重点,梳理用人单位和参保群众关心的政策和社保经办问题,编发退休服务指南,解读重点政策,利用实体办事大厅、网上办事系统、移动终端、自助一体机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和群众对退休政策的知晓度。


三、创新退休业务办理提醒服务


建立与本地用人单位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主动筛选各用人单位的临退人员,告知弹性退休相关政策和退休业务办理渠道,请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协商确定退休时间,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通过网上办事系统、移动终端、短信电话等方式,针对不同人群提供退休业务办理提醒服务。对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应告知弹性退休办法等政策,提醒其可享受退休预服务;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个月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暂停缴费且未办理退休的临退人员,应进一步推送待遇启领时点等政策告知及退休业务办理提醒。


我部将定期通过部省数据同步平台,筛选出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临退人员信息推送至各省级人社部门,供各地参考。


四、进行退休业务的预先受理


各地应开通档案预审线上线下申请渠道,提前为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临退人员,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等档案信息预认定。预审结果应包含档案信息预审结论和档案重点要件材料扫描版。预审结果应存入档案预审受理地的本地业务系统。预审结论应按照标准写入全国统一业务中台对应数据库表。预审结果不代表最终审核结果。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待遇领取地核算退休待遇时,应对参保人员生存状态等再次确认,依据待遇领取地相关政策,参考预审结果,出具最终档案审核结果。待遇领取地与档案预审地不同的,出具最终档案审核结果时,可要求档案预审地通过新版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提供预审结果作为参考。


有条件的地区可借鉴部分省市先行先试经验做法,按年度组织当地企业梳理本年度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临退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联合审核的工作模式完成档案预审;推动社保部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开展灵活就业人员档案预审工作;探索通过“数字员工”汇总整理退休人员的档案履历和缴费信息数据,自动提取关键信息,结合预设业务规则,辅助人工进行档案预审。


五、优化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功能


临退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查询在全国范围内的参保缴费记录,并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统一归集至一地。


临退人员也可委托参保单位在退休预审或退休待遇申领环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步提出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办理。


六、提供退休信息查询和退休规划服务


各地应通过本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结合退休预服务结果提供查询服务,供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业务前了解本人缴费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等与待遇核定相关的信息,以便参保人员合理做好个人规划。我部将适时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提供个性化的待遇领取地查询服务。


03

甘肃: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


将原四个地区类别调整为三个地区类别,具体为:


一类地区(15个):嘉峪关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白银区、崆峒区、西峰区、凉州区、兰州新区。


二类地区(19个):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金塔县、瓜州县、永昌县、甘州区、安定区、平川区、秦州区、麦积区、华亭市、武都区、崇信县、华池县、合作市、临夏市。


三类地区(54个):庆城县、宁县、环县、镇原县、合水县、正宁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民乐县、景泰县、靖远县、秦安县、甘谷县、清水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静宁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卓尼县、舟曲县、临潭县、迭部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民勤县、古浪县、临洮县、岷县、陇西县、漳县、渭源县、通渭县、两当县、成县、徽县、西和县、康县、宕昌县、文县、礼县、康乐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广河县、东乡族自治县、会宁县。


二、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22元);


二类地区:21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21.5元);


三类地区:20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21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31省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04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等要求,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的,在上海市已办理户籍登记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包括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和之前出生在2025年1月1日时未满3周岁的。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确定孩次。


二、补贴标准


全市按照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即每孩每年3600元,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资金来源


按照国家方案,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每孩每年3600元,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资金按国家标准的85%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以外部分(折合为每孩每年540元)由市级和补贴对象户籍所在地区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承担部分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


四、衔接规范


全市执行统一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区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全市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有关部门备案。


五、申请时间


补贴申领人应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


(一)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


(二)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婴幼儿,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首次申请。


续领申请应在首次申请后的连续年度分别提出。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育儿补贴。


六、申领程序


补贴应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对婴幼儿行使抚养义务。具体如下:


(一)提交申请


申领人主要通过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特殊情形的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现场协助申请。


申请时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以及可体现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是婴幼儿亲生父母的,需提交结婚证;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离婚法律文书(体现儿童抚养权页)。申请人是婴幼儿养父母的,需提交收养证。申请人是其他监护人,需提交相关监护授权等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二)资格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资格审核确认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监管。


(三)特殊情形


1.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户籍发生迁移的,户籍迁出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按照迁出前户籍所在地政策办理;户籍迁出后提出的申请,按照户籍迁入地政策办理。


2.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但尚未申领本年度补贴的,可申领当年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若婴幼儿出生后死亡但尚未落户的,可向申领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终止领取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育儿补贴,并追回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父母或监护人遗弃婴幼儿的;冒领育儿补贴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形。


七、补贴发放


补贴按年计发。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补贴由各区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至申领人或婴幼儿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


八、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市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保障、监管工作。市和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育儿补贴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补贴发放的初审、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补贴有关工作。


九、保障措施


要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广大市民知晓政策,了解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按时申领育儿补贴。要加强各级业务培训,统一操作要求,规范审核发放。要加强舆情应对,做好信访稳定有关工作。


05

山西: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适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202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3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3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3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3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3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无具体伤残等级的职工,按原鉴定的伤残程度增加伤残津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58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343元的补足到3343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3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99元、2911元、2099元的,分别补足到3499元、2911元、209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5〕23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34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3343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关系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06

广西:关于调整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区工伤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因工伤残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7元、82元、78元、73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4120元、3296元和2472元


三、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7元。


四、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金额每人每月增加21元


五、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


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于2025年12月底前将调整后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07

云南: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低于本次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四)202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本次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4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30元(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2025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2025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从2026年1月起对调整范围内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新标准执行。


(二)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经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州(市)经办机构认真汇总填报《云南省2026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于2026年7月1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局汇总后,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08

石家庄: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优化调整。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提取、贷款有关政策作进一步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我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提高至18000元/人;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提高至21000元/人;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提高至24000元/人。


二、增加支付物业费提取


2025年12月15日起,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当年未提取的金额,可结转累计提取。


三、取消“商转公”不动产权证年限限制


2026年1月1日起,取消办理“商转公”业务的不动产权证“两年”限制条件,原商贷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或房屋所有权证),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四、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2026年1月1日起,对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一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按照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同时享受其他在职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贷方面的各种相关政策。



文字来源:新华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