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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居家办公能认定工伤吗?发生工伤后企业都需要做哪些事儿?

2025-12-15 17:04:17


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居家办公可以认定工伤吗?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下称《意见(三)》)明确和细化了相关认定依据,一起来看看吧。



《意见(三)》
细化工伤认定的哪些具体内容


一、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工作原因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


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二、“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


《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且申请人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三、居家工作工伤认定


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除此之外,还有这些情形应这样认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


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需要怎么做?


一、工伤职工的救治和护理


工伤救治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工伤发生的事故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先进行简单处理;但对受伤较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有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和治疗,确保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有效救治。


二、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等手续的申请和办理


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受伤职工可能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行动不便难以亲自去办理申请手续。此时作为工伤保险“第一责任人”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工伤职工及时办理一系列的工伤手续。不主动申请、延误申请、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等“失责”行为,都会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然,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还享有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或往返办理相关手续的,用人单位要做好相关服务,并提供有效照顾。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工伤职工岗位安排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伤待遇


1.岗位安排 


停工留薪期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


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


2.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通过此次人社部《意见(三)》的解读可以看出,工伤认定标准正朝着更精细、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对企业用工管理的规范性与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在当前灵活用工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如何确保合规操作与风险防控,成为了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针对这些挑战,易才用工管理服务可为您提供派遣、外包、非全日制等多元灵活的用工管理解决方案,不仅能帮助您轻松破解管理难题,更能助力企业灵活调整人力配置。


同时,我们配套提供补充工伤、雇主责任险等全方位的保险方案,将新规下更为完善的工伤认定情形所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成本,转化为可预测、可管理的固定支出,从而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更有效地帮助企业管控用工成本,助力企业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