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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西安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深圳医保取消户籍限制......

2025-08-18 17:24:41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出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意见。
◆ 乌鲁木齐:“四点”发力推动失业保险政策落地见效。
◆ 西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 深圳:医保新规,取消户籍限制。
◆ 厦门: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的通知。
◆ 宁夏: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 符合条件可提前一月申请。
◆ 天津:推出购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新举措。


01

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医保局正式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我国将为医保按病种付费建立病种分组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医保按病种付费是指通过对疾病诊疗进行分组或折算分值,实行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打包付费”。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按病种付费也需要动态调整以适应临床变化。为此,《办法》提出,根据客观数据、意见建议、临床特征规律、政策调整变化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着力推进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开展了按病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两项试点。DRG分组方案调整,在保持主要诊断大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重点调整核心分组和细分组;DIP病种库调整,重点包括核心病种和综合病种。


《办法》对按病种付费有关政策、关键技术、核心要素、配套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总额预算管理,要求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在此基础上确定按病种付费总额,强调总额预算的刚性。此外,《办法》还明确将按病种付费相关要求纳入协议管理,加强改革成效监测评估,强化基金监管,完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等,提升按病种付费的标准化水平。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医疗机构较为关心的按病种付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引导医保医疗相向而行。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医疗机构关心的“特例单议”机制独立成章,支持医疗机构收治复杂重症患者、合理使用新药耗新技术。申报特例单议的病例主要包括“因住院时间长、资源消耗多、合理使用新药耗新技术、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合应用病种支付标准的病例”,对评审通过的病例,可按项目付费或调整支付标准,解除医院和患者的后顾之忧。


02

北京:出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首都高质量充分就业,近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提出7个方面26项措施。这是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形式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进行全面部署,强化战略谋划,完善制度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推动提升全市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支撑和保障。


◆ 明确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目标路径


近年来,北京市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实施意见》立足北京实际,着眼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出聚焦1个目标(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首善之区),完善3项机制(协同联动机制、推进落实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建立6大体系(协同化就业工作体系、现代化人力资源开发体系、精准化就业支持体系、多元化岗位开发体系、便捷化就业服务体系、平等化就业保障体系),明确到2030年,全市基本形成高质量充分就业格局;到2035年,高质量充分就业格局进一步巩固。


◆ 建设就业友好型城市


高质量充分就业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实施意见》突出就业优先导向,明确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推动经济社会与就业协调联动,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建立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制定调整重大政策、布局重大产业、确定重大项目时,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整合政策资源,吸引急需紧缺人员特别是青年人才在京就业,出台新就业群体友好若干措施。开展首都人口与就业常态化监测,建立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出台《北京市就业促进条例》,实施“城乡就业融合与区域就业结对子”工程,促进就业均衡发展。


◆ 加快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结构性就业矛盾是当前就业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以加快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为重点,积极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高校学科专业优化调整,对就业质量不高的学科专业进行预警,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促进教育与就业协同联动。实施技能北京培训行动,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为导向,开发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畅通人才发展通道,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完善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加大人才供给和引进力度。

◆ 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支持


坚持把重点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实施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促进青年就业行动计划,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开发科研助理、基层服务等岗位,推动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支持青年就业创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发展乡村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文旅融合发展,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和转移就业。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加强技能培训和政策扶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完善就业支持政策,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就业底线。


◆ 多措并举开发就业岗位


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为群众求职就业提供更多选择。《实施意见》提出,要制定全市就业岗位开发专项计划,大力开发数字产业、绿色产业岗位,挖掘首发经济、夜间经济、银发经济、冰雪经济等领域岗位创造潜力,开发收纳师、护理师、育婴师等实用型、兜底性就业岗位,扩大岗位供给。建立企业吸纳就业评价机制,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强化政策支持和用工服务。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培育硬科技初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持续释放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制定支持平台经济吸纳就业指导意见,推进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鼓励多渠道就业。


◆ 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着力提升就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实施意见》提出,制定首都就业公共服务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将就业公共服务融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出台分级分类就业服务办法,推进就业服务站点建设,强化“家门口”就业服务。健全北京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采集制度,开展“找工作”走流程活动,增强群众求职就业便捷性。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目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就业公共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海外区域联络站,提供全球化人才招聘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 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保障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实施意见》提出,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查处招聘录用和解雇裁员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妇女职业全周期合法权益和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健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强工资宏观指导和调控,推动中低收入群体增收。实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联合执法,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乱象。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北京市将围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抓好《实施意见》各项举措的贯彻落实,确保就业形势稳定,推动就业提质扩容,以高质量充分就业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


03

乌鲁木齐:“四点”发力推动失业保险政策落地见效。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坚持“四点”发力,扎实推进失业保险各项工作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作用。


◆ 以主动赋能为切入点,打造“未申即达”新体验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倡导“主动一步,温暖十分”服务理念,构建“线上政策直达+线下政策敲门”服务格局。


线上,2025年以来,该局先后在974广播电台、949广播电台开展2次集中性政策宣讲,相关报刊及融媒体报道失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18篇,在“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刊发失业保险有关政策25次,以问答和动漫形式及时公开常用政策,通过智能推送扩大政策知晓面,助力企业和群众掌握政策内容、享受方式及基本要求,提升政策效益感知度。


线下,通过服务超前介入、主动感知需求,对企业分批次实地开展政策宣讲和座谈交流,了解企业需求、推送惠企政策、解答企业问题,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合规运用补助资金。同时,落实自治区人社厅加大失业保险政策宣传要求,开展自治区、地(州、市)、区(县)三级人社部门联动宣传政策活动,组织70余家央企、自治区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入企调研宣讲2次;协同市工信局在高新区(新市区)、经开区(头屯河区)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活动2场;协同市国资委向市属国有企业及子公司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活动1场。此外,社保经办机构积极对接属地参保企业,多轮次开展政策上门活动。


◆ 以质量效益为落脚点,推出“直达快享”新举措


自治区人社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延续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后,乌鲁木齐市人社局根据《通知》精神及市领导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县)人社局等部门,召开政策解读暨工作推进专题会议,学习2025年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交流政策变化、业务经办方式、风险防控要求及提高政策效应等内容,明确资金发放要求和各级工作职责,推动工作落实落细。


同时,根据2025年失业保险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规范技能提升补贴、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经办工作流程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各环节办理时限和要求,完善风险防控规则,优化调整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受理形式,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在落实政策方面,积极推进“政策找企、政策找人”服务理念,严格按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及时落实各项待遇。2025年以来,为8.74万家参保单位降低失业保险费4.92亿元,发放技能提升补贴300.45万元、惠及1942名参保职工,发放2024年度稳岗返还资金0.28亿元、惠及0.66万家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602.7万元、惠及1333家企业,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增强参保单位和职工政策效益获得感。


◆ 以优化服务为突破点,实现“暖心速享”可视化


乌鲁木齐市人社局突出服务温度,将依法保障参保职工个人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推动“待遇直达”向“待遇速达”转变。在重要节假日,抽调专门力量,提高审核速度,增加失业保险金发放频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质量作用,传递失业不慌的服务保障温度。同时,每月及时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相关信息推送就业部门,协同缩短失业领金人员就业帮扶周期,助力其更好更快实现就业。


此外,深入推进“网上办、掌上办”,畅通“线上+线下”全覆盖政策咨询、诉求反映渠道。线上,多渠道公布失业保险行政科室、相关经办部门电话,畅通沟通途径,对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反映的问题,指派专人及时处理,构建群众“随时叫”、部门“即时应”良好局面。线下,通过“社保餐厅”政策宣讲活动、经办服务大厅收集、入企宣讲了解等多种形式,倾听企业和群众诉求,了解工作短板,回应诉求、提升工作质量。


◆ 以基金安全为支撑点,织密“验真直达”防护网


加大与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司法、民政等部门对接联动力度,在每批次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前调取相关部门数据,全量比对,拓宽数据比对广度,提高数据核验质量。根据工作特点,对个别工作采取线上联网审核与线下审阅资料相结合等形式,提高补贴发放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充分发挥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作用,完善工作职责,优化防控措施。积极开展疑点数据专项核查,防止欺诈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突出事前预防,动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全链条风险隐患排查,结合2025年政策调整情况,针对性补足、完善风控规则6项,提高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水平。


04

西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 特色亮点


一是育儿方面:落实育儿补贴政策;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托育供给,支持在公办和普惠托育机构开设“向日葵亲子小屋”,为6—36个月婴幼儿提供月龄指导。


二是医保方面:提高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至2500元;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分娩起付线;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住房方面:在公租房分配时,给予多孩家庭优先分配;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孩家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四是交通方面:调整优化我市儿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票政策,方便多孩家庭出行。


五是税收方面: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及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依法定额扣除。


六是教育方面:实施公办幼儿园扩容提质,扩大普惠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含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3部分。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为主线,完善有利于积极生育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育幼等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到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基本完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4.8个。到2030年,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二)工作任务。包括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机制、落实住房交通和税收等支持措施、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等5个方面20项任务。


(三)保障措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服务保障、强化宣传引导、强化责任落实等4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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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深圳:医保新规,取消户籍限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龄前儿童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居住未在园在校且未参加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学龄前(7周岁以下)儿童,其父母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持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或我市签发的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为深圳户籍居民。


二、非深户籍学龄前(7周岁以下)儿童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享受待遇以及财政补助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于2025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06

厦门: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宽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的要求,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下列人员依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及其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父母、配偶


(三)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含小学、初中、高中)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


在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籍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二、当年度已参加异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对于跨区域流动的参保人,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


三、居民医保年度即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含待遇等待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待遇享受开始时间根据国家和省参保长效机制确定。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新年度1月1日前可申请退费;1月1日后(含)缴费的不予退费。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07

宁夏: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 符合条件可提前一月申请。


近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办理相关事宜作出说明。据介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退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即2025年至2029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从2030年1月1日起,每年增加6个月,到2039年最低缴费年限提升至20年。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可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进行。无档案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依据本人户籍出生日期提前一个月,自行通过“我的宁夏”App,或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辖区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我的宁夏”App发起退休申请。实行档案托管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依据户籍出生日期,提前一个月携带档案托管证、身份证、社保卡至档案托管机构,填写《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等材料,经档案托管机构初审后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审核。


自治区社保局提醒,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发布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或人社部网站、电子社保卡App等渠道查询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和对应的退休年月。如果本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但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国家原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及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


08

天津:推出购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新举措。


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推出购存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便民服务新举措,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支付首付款。


一、申请条件


购房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揭贷款购买存量房屋;


2.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时,在承办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办理资金托管服务;


3.托管银行已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联网合作。


二、办理方式


存量房屋买卖双方与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在托管银行申请办理:


1.本人身份证件;


2.资金托管协议;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房交易首付款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业务审核通过后,托管银行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买卖房屋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托管银行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出卖人收款账户中。


三、便民优势


1.不需“报销”,直接使用


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支付首付款,填补自筹资金的不足,降低交易成本。


2.“一站式”办理,不用“多跑路”


在银行网点签定资金托管协议同时办理提取存首付,50个办理网点任意选、就近办、当场办结。


3.贷款银行按需选择,在哪贷款不受限制


购房人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贷款银行申请贷款,不限于此项业务办理银行。


4.公积金贷款额度正常算,能贷多少不受影响


办理该业务后因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已提取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范围。


四、办理网点


建行、工行已与中心开展业务合作,申请人可在建行、工行各区业务开办网点申请购存量房支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该项业务请事先咨询银行。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出现相关房屋买卖协议或资金托管协议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等情形的,应及时退回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资金。


2.涉嫌骗提套取或存在违规提取等情形的,不予受理此项业务。



文字来源:工人日报、北京人社、新疆自治区人社厅、西安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宁夏日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