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女职工产假社保补贴、京津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提速”办理、广东医保明年起按人头付费......
2025-08-11 17:20:29
一周新政速递
01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事业单位科学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党领导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
(一)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工会推动落实、多方支持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二)企事业单位是落实本单位民主管理的主体。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把民主管理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安排和发展规划,指导、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具体组织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未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在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导下,具体落实。
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管理层级多的企事业单位,可建立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小微企业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可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
2.提出会议议题和议案建议,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3.负责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
4.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
5.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明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主要包括:
1.听取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审议国有企业职工裁减分流安置方案;审议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的人员评聘和奖惩的实施细则等。在审议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3.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4.监督企事业单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民主评议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六)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1.会议召开前,企事业单位工会就议题和议案建议征求职工意见,形成议题和议案初稿,再由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建议,形成正式议题和议案。
2.会议期间,对议题和议案进行审议或表决,对有关人员进行选举。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3.会议结束后,向全体职工公布审议事项和表决结果,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职工代表监督机制内容。
4.闭会期间,企事业单位工会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与专门委员会(小组)联席会议,负责处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深化厂务公开(企事业单位重大事务内部公开)制度
(七)厂务公开是保障职工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确定厂务公开事项,除保密事项外,一律公开。厂务公开事项应包括:
1.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2.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事项。
3.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事项。
4.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运行机制等。
(八)厂务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1.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诉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厂务公开动议。
2.企事业单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主要载体,以及公告栏、办公系统等日常形式,全面公开所有相关事项及其细节。
3.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就公开事项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向党委和管理层反馈。
4.企事业单位工会应组织职工监督事项落实的过程和结果。
四、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九)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提名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十)公司应在章程或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除董事、监事一般职权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还包括:
1.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反映职工意见。
2.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
3.列席与其履行职权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国有公司党组织召开会议前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职工董事应当列席。
4.职工监事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公司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工会以及职能部门应加强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系,协助开展调研,帮助了解公司情况,反映职工意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监督、质询和评议。
五、建立协商协调机制
(十二)支持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召开协商会议,与企业职工就薪酬福利、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民主议事会、协商恳谈会、行政负责人接待日等多种形式和机制,与职工开展沟通协商。
(十三)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当地企业代表可与当地工会组织开展行业(区域)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最低工资、计件单价、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行业(区域)劳动标准。协商双方签订的行业(区域)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六、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联等单位要加强协调,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不按规定实行厂务公开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02
京津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提速”办理。
根据《2025年京津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同发展行动书》,京津冀三地社保部门近日签署《京津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定期清算合作协议》,明确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京津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以下简称“京津冀企业转移”)资金定期清算模式。
该模式将改变常规的“办理一次转移业务,就划转一笔资金”方式,转为“只转关系,资金按年定期清算”,办结时限从国家规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最快可当日完成,避免了业务办理周期长等问题,真正实现了群众得便利、基层减负担、基金更安全。
近年来,京津冀三地持续深化社保协同,通过“开门教育大调研”适应人才流动需求,持续优化京津冀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打破壁垒创新服务,建立京津冀企业转移资金定期清算机制,使京津冀社保关系转移进入“便捷快转”的“快车道”。
据了解,京津冀企业转移资金定期清算模式预计每年将惠及近5万人次跨省流动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助推区域一体化发展。
03
上海:推出生育支持政策,实施女职工产假社保补贴。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重磅生育支持新政。新政旨在建立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生育成本共担机制,进一步强化“生育友好”的价值导向,通过“生育友好岗”+“产假社保补贴”的政策联动,最大限度破除女性就业壁垒,助力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
《通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单位依法为其落实产假及生育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产假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通知》明确,产假社保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原则,采取“一次申领,打包发放”。用人单位可以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结束后的1年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贴。目前人社部门正在抓紧开发线上经办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便捷高效申领补贴,用人单位可于8月底起在线上申请补贴。
女职工生育子女不分孩次,只要经女职工本人确认后,用人单位均可申领产假社保补贴;被派遣劳动者的补贴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申请,由其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此外,《通知》还鼓励用人单位为产后返岗女职工设置“生育友好岗”,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女职工平衡家庭和工作提供便利。据统计,自去年12月上海启动“生育友好岗”试点以来,已有5000余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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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广东:医保新规,全省实施完善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支付方式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省门诊医保支付机制, 实现与医疗服务全链条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方式,促进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提高参保群众门诊就医可及性、便捷性,现就全省建立健全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支付方式
(一)科学确定付费标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总额预算管理,确定普通门诊年度按人头付费标准,并根据普通门诊统筹运行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要向收治老年患者和儿童患者占比高的医疗机构倾斜,可对于收治老年患者或儿童患者占比高于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适当提高相应的普通门诊年度按人头付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分布、疾病构成等因素,将参保人划分为若干个年龄分组,合理确定各分组按人头付费标准。
(二)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衔接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其中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家庭医生费用,实施按人头包干,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结余留用,超支不补。鼓励支持家庭医生承担糖尿病、高血压病诊治和管理,探索实施按病种付费。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估,完善结余留用的激励政策,确保参保群众获得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探索普通门诊按就诊人头点数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算下,按门诊就诊人头点数付费。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就诊人次和服务类型,引入患者年龄、就诊频次和疾病严重程度等调整系数,合理确定门诊有效就诊人头点数,实施按门诊就诊人头点数付费。
二、探索开展门诊特定病种支付方式改革
(一)开展门诊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医保局制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选取部分病种开展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
(二)加强门诊特定病种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病案管理和医保结算清单质控管理,建立参保患者门诊特定病种病历档案,为参保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药服务。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门诊特定病种用药管理机制,规范门诊特定病种诊疗行为,严格执行“双通道”管理政策,加强门诊特定病种外配处方管理,认真落实药品全程追溯扫码、资料留存备查、价格管理等要求,严厉打击串换药品、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支持村卫生站开展门诊服务
(一)完善村卫生站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管理。支持参保群众选择已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村卫生站作为普通门诊选点。对于依托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村卫生站,指导村卫生站和其依托的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按人头付费标准。
(二)推动村卫生站开展门诊特定病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村卫生站开展门诊特定病种服务。指导和鼓励村卫生站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服务能力,优先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基层参保群众需求较多的诊治服务。
(三)鼓励村卫生站工作人员积极加入家庭医生团队。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长期稳定的医疗服务关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增强居民健康管理意识,顺应参保群众健康需求,在基层提供更多的上门服务、长期处方等参保群众可感可及的服务。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认识到做好门诊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推进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地,进一步保障参保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考核评估。各市要完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和村卫生站的考核评估指标,将考核结果与基金结算挂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及提高绩效。
(三)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各市要主动做好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医疗机构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凝聚改革共识,形成合力。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映。
05
福建:27条举措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包含六个方面27条具体举措,全方位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实施意见》明确,培育建设一批高就业密度、高就业容量、高就业质量的产业(链)、园区,在财政资金、政府性投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实施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政策,支持重点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统筹好新技术应用和岗位转换,拓展就业新空间,培育新的职业序列,扩大新经济、新业态就业容量。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对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提供用工支持服务。
加大技工院校基础建设投入,积极争取使用超长期国债,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和“匠心技能”教育实训提升工程,建设技能人才实名制信息系统,实施终身培训跟踪管理。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鼓励各地依法盘活国有闲置厂房、商铺、空置楼宇、老旧园区等,为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住宿、水电优惠等支持,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主体,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搭建就业创业资源对接平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乡村创业园项目,对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给予奖补。
全面推进网约式零工平台建设,合理布局零工驿站,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推动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广覆盖。支持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打造“闽就业”品牌,建设标识统一、布局合理、服务规范、运行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网络。
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实行一体化实名制全流程闭环管理,推广数字赋能、实地摸排、精准服务的模式,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强化人工智能辅助就业适配,打造“数智”就业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场景,为政策实施、科学决策、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06
四川: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的通知。
一、《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涉外机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及相关的监督检查,首次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是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要求,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落实责任任务,便于属地化审批与监管。
二、施行时间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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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北京: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好城市总体规划,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限购政策
1.符合本市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家庭(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达到相关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五环外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限套数。
2.成年单身人士按照居民家庭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在本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或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借款申请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借款申请人每缴存一年住房公积金可贷款15万元,缴存年限不够一整年的,按一整年计算。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4.支持缴存人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5年8月9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08
昆明:调整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充分支持职工保障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效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对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所购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工作地”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和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以昆明市行政区域外所购住房办理购房提取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机构要通过相关渠道对所购房屋及贷款情况真实性进行核查,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核查,核查情况属实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办理购房提取。
办理时限:首次提取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后续提取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异地购房,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