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2025-07-25 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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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庄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自2021年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实发工资月均19,146.30元。2022年8月31日公司人事向庄某发送名为“离职通知书0831”的电子邮件,载明“经部门提出,你的工作能力已达不到部门要求,经与你协商,你对于经济补偿金金额已无异议,只是对于约定一次性支付周期时间有争议,目前还在协商中……现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庄某邮件回复不认同解除协议。
2022年9月1日,庄某至公司,因被踢出钉钉系统而无法正常打卡,当日下午公司收走庄某工作电脑,管理人员告知庄某不再安排其工作。公司按2590元/月支付庄某2022年9月起的工资,至一审庭审结束未为庄某办理退工手续。
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延误退工损失等,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一审未予支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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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当就双方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是否达成一致、解除通知发出时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等进行全面审查。公司发出的邮件内容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劳动关系在公司向庄某发送的离职通知书到达庄某时解除。此后公司继续支付最低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已被解除的事实。因公司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并延误办理退工手续,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延迟为庄某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
03
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合同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需要履行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等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保证劳动者再就业权利。妥善履行后合同义务是劳动关系稳定的前提,用人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督促、引导劳资双方在处理争议事项时充分协商、妥善履行各自义务,避免引发不必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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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点评顾问

根据以上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当双方无法就解除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往往会选择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而选择这一动作前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评估提出的解除理由是否有据可依并且合法合规,否则极易构成违法解除。
此外,如果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在已达成口头协议的情况下,也应保留好与员工协商解除过程的书面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沟通记录等证据,从而证明双方确实已经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以降低后续仲裁、诉讼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适用范围较广的方式,即使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得单方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无需进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会流程。
本案对于用人单位的最核心提示,在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理由依据、补偿标准、解除程序都应当做出周全的准备,尽量通过协商对解除事宜与员工达成一致,并采用双方均盖章签字的协议方式,谨慎以单方发出解除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劳动争议。
*本案例来自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十个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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