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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一季度人社保障工作情况及下一步重点任务、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三批集中换发、杭州生育津贴发到个人账户......

2025-05-12 17:28:33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25年一季度人社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重点任务。
◆ 5部门: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提升专项行动。
◆ 5部门:2025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 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 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三批集中换发,涉及4区。
◆ 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最新调整,提取对象范围扩大。
◆ 杭州:生育津贴直接发到个人账户。
◆ 吉林:医保政策有调整,事关灵活就业人员。



01

人社部:25年一季度人社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重点任务。


一、就业


抓好政策落实。实施就业支持计划,及时下拨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健全创业支持体系,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


稳定重点群体就业。提早启动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为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提供“1131”实名服务,即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启动实施2025年“三支一扶”计划。多措并举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稳定和扩大脱贫人口务工规模。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指导各地扎实推进技能强企,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


优化就业服务。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2025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招聘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


二、社会保障


持续深化改革。稳妥推进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及时完善配套措施。研究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制定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相关办法。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落实待遇调整。扎实做好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重点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促进基金保值增值。继续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全面优化基金监督管理。鼓励各地适当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规模。


深化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持续做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工作。完善电子社保卡APP相关功能。


三、人才人事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以“博新计划”为重点的国家博士后资助体系。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落实数字人才培养三年行动方案,推进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组织实施专家人才服务基层工作。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构建区域性、行业性等多类型技工教育联盟(集团),建设一批前沿专业,扩大康养、家政专业招生规模。发布一批新职业(工种),支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推进全国统一的评价服务监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和评价监管功能。组织第六届中国青年技能营活动。


四、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分配


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实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专项行动。加强基层劳动关系治理。改进企业工资宏观指导和调控,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持续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开展第二批全国性仲裁案件评查。


加强监察执法工作。继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2025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职业中介等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人社便民服务


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数字人社建设行动各项任务,研究推进人工智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应用。持续完善全国性线上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人社服务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提升人社便民服务水平。


02

5部门: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提升专项行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全国总工会召开会议,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提升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拟用半年时间,集中解决一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头部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和规模较大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重点,通过健全基础用工信息台账,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协商恳谈、行政指导、用工体检、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等,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用工管理水平,有效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

  

会议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03

5部门:2025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专项行动时间


自2025年4月18日至7月31日


二、专项行动目标


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推进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聚焦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实施阶段性集中整治,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专项行动内容


坚持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主线,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库、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中的举报反馈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摸排辖区内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和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掌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底数,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坚决予以纠正惩戒。


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违法行为


依法整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包括各类以人力资源服务、共享、代理、合作以及转包、加盟等方式的“假外包、真派遣”;矿山企业井下作业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款,不依法参保。


(二)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依法整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包括线下“黑职介”,通过自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开展非法职业中介,搭建互联网平台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布开展招聘或职业中介;以人力资源测评、咨询等备案类服务为名非法开展职业中介。


(三)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依法整治“招转培”“培训贷”,即以招聘或职业中介、人力资源培训等为名,采取欺诈、诱导等方式,吸引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接受非法职业培训,收取高额费用;诱骗、胁迫求职者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他突出违法违规问题


从严整治发布含有民族、性别、年龄、地域、学习形式等歧视性条件及其他与岗位适配性无关的限制性条件的招聘信息;以“保offer”“内推”高薪岗位等话术,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侵害求职者钱财行为;泄露、贩卖或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


04

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

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此次调整范围既包括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包括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执行新的利率;而此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将在2026年1月1日起下调。

以一笔金额100万元、期限30年、等额本息还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例,月供将由4136元降至4003元,减少约133元,总利息支出将减少约4.76万元。


05

北京: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三批集中换发,涉及4区。


5月6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通知,即日起本市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三批集中换发。本次换发面向东城区、朝阳区、门头沟区和密云区四个区的参保单位,涉及在职职工300余万人。换发时由单位统一组织,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民生一卡通微信小程序、京通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申领。对目前已开展换发工作的13个行政区内尚未申领的在职职工,可以在第三批集中换发期间继续申领。


◆ 集中换发阶段采取线上申领形式


本市集中换发阶段采取线上申领的形式。在职职工须在参保单位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开通集体申领后办理。参保人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京通小程序、“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民生一卡通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申领。


第三代社保卡自申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制作,参保人可通过两种方式领卡。一是选择“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卡,根据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通知,到所选择的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取第三代社保卡,可现场启用社会保障功能和激活金融功能。二是选择“邮寄”领卡,由发卡合作银行提供寄递服务。参保人收到卡后,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激活金融功能可就近到发卡银行任一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另外,参保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联系换发银行在制卡完成后上门发放,并同步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激活金融功能。


◆ 第三代社保卡未换发并启用前,原卡可继续使用


下一步,本市还将启动个人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个批次的集中换发。其中,第四批自2025年8月起,组织全市所有个人参保人员(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18岁及以上在校大学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员等)开展集中换发。第五批从2025年10月起,组织全市所有离退休人员开展集中换发。2026年1月1日后,本市将进入常态化换发阶段。


北京市人社局温馨提示,如参保人还没有换发第三代社保卡,或已换发但还未启用前,原社保卡不会停用,也不设有效期,不影响本人养老金发放,社保、医保等功能均可继续使用。同时,请参保人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在申领和使用第三代社保卡过程中谨防诈骗。本市人社部门和各合作银行不会发送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也不会向单位或个人索要社保卡金融账号和支付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如收到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请认真甄别、切勿轻信,保护好个人资金安全。如遇问题,可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或拨打96066咨询。


06

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最新调整,提取对象范围扩大。


近日,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通知,北京支持租住京津冀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推进京津冀住房公积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不断深化京津冀三地住房公积金政策协同、业务联动、数据共享、风险共治,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租住京津冀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在京津冀三地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京津冀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下同)申请租房提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向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无误的,以实际月租金作为每月提取限额。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跨地协查机制


京津冀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公积金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可委托三地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联系方式、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生产经营现状等与案件办理有关的信息,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做好违规提取信息共享应用


对于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缴存职工,其个人账户在京津冀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相互转移的,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实现违规提取信息共享。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所在城市相关政策要求采取相应管理及惩戒措施,推动实现违规提取治理区域共治。


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地方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07

杭州:生育津贴直接发到个人账户。


一、杭州生育津贴将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实施时间:


2025年5月1日起


政策内容:


已按规定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参保人员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放至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2025年5月1日前申领生育津贴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渠道拨付至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二、对企业女职工本人有什么影响


目前,对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并刷卡结算的参保人员已实现生育津贴“省心办”。即无需单位和个人申请,生育津贴即可自动到账


操作步骤:


①参保人员只需要在生产出院前,扫描“生育津贴孩次登记”二维码或通过“出生一件事”联办上传生育登记服务单,在出院结算医疗费时就会自动触发生育津贴“省心办”审核拨付流程。


②生育津贴将拨付至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并以短信形式告知参保人员及所在单位。参保人员无须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如果未能直接刷卡结算,或跨省生育的,参保人员或所在用人单位经办人在其生产后至次年年底前,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线上途径或医保经办机构线下窗口申领生育津贴。线下申领也可直接拨付至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08

吉林:医保政策有调整,事关灵活就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安排部署,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医疗和生育保障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 增强生育保险支持保障作用,现将我省进一步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医疗和生育保障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与条件


(一)参保条件。吉林省省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统筹地区不得以户籍地、户籍性质等条件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二)参保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统账结合模式或单建统筹模式职工医保。参加统账结合模式的设立个人账户,同时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待遇。参加单建统筹模式的不新建个人账户,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缴费管理


(三)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3%为缴费基数。统账结合模式的费率为统筹地区规定的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单建统筹模式的费率为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80%和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


(四)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自然月缴纳医保费,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五)在职转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省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可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将领取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置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到达规定年限的,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2年(含)的,可按照业务办理时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并办理在职转退休,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并缴费至规定年限,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未超过2年的,可按照业务办理时参保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并办理在职转退休,办理在职转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存在单建统筹模式缴费年限,且统账结合模式缴费年限未达到在职转退休规定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参照统账结合模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可按当前参保地规定一次性补缴与统账结合模式退休所要求差额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已缴纳单建统筹模式的年限以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模式缴费差额补缴。补缴后,以补缴时基数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一次性补计个人账户,并完成在职转退休变更。


(六)社会保险补贴。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待遇保障


(七)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模式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双通道”药品、辅助生殖技术、住院保障等。各地不得对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出台特殊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八)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灵活就业人员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企业费率支付职工医保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及生育津贴待遇。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100%;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领金人员生育后以缴费基数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98天核定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应在我省参加职工(生育)医保连续缴费满12个月,其中,连续参加基本医保但未满12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满12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九)做好医保转移接续工作。办理职工医保间转移接续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等情形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90天(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视为连续参保缴费,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补缴标准为办理转移接续时转入地缴费标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等待期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办服务


(十)优化服务措施。灵活就业人员和领金人员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完善参保服务事项流程,及时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和补差补缴数据,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提供线上及线下代办、代缴、预缴、批扣等便民参保缴费方式,保证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畅通,推进参保缴费全环节、全流程“网上办”“掌上办”,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抓好高校医保驿站建设,优化服务流程与内容,强化监督与评估,为高校师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在税务部门的缴费渠道完成职工医保缴费后,税务部门将缴费信息传递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次日进行个人权益记录。


(十一)精准参保动员。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服务未参保人群,积极提升参保管理质量,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应参尽参。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基本医保参保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讲清待遇政策,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


五、有关事项


(十二)做好部门协同。医保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工作。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与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完善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拓展多样化参保缴费渠道,抓好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工作,做好政策运行效果评估。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基本医保基金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及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费工作。社会工作部门要发挥“两新”工委工作机制整体效能,压实行业管理部门党建责任,引导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参加基本医保。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缴费基数、费率以及涉及的生育保险待遇,自2025年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次月调整缴费标准时一并调整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的参保缴费业务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尚未办结的业务,按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如本通知规定有利于参保人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和省调整后政策执行。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中国政府网、北京人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州医保、吉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