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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竟不算工伤?

2022-04-08 00:00:00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上班期间与同事打架发生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请看以下案例:


#01

员工上班时打架受伤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李某系某集团煤矿职工,2014年8月19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田某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

 

李某持矿用工具扁铲与田某撕扯,田某持矿用工具斧抓朝李某头部击打了一下,致李某受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后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报受伤害经过为“综采二队田某在运输顺槽无极绳绞车尾轮处开挖无极绳绞车尾轮基础时,未及时发现在此经过的检修工李某,从而导致田某将斧爪挥至李某的颈部,导致李某颈部受伤”。

 

2014年8月29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初,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李某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人社局调查后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田某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

 

2016年5月25日,人社局决定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责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即负责缴回已支付给李某的工伤保险费用90366.44元。逾期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

 

2016年5月2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李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一审判决:

员工工作中受伤

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李某是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田某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故人社局抗辩李某受伤是因其个人泄愤,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人社局调查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03

人社局上诉理由


人社局上诉:李某是与同事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人社局上诉称,李某是与田某争吵并互殴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强调因果关系,并且”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含义并不一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是指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



#04

二审判决:

员工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

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李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问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6年6月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则、立案精神,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函看,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活动伤亡后能获得救济,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内容相关联的,并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就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

 
本案中,2014年8月19日19时许,李某在工作检修过程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田某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等人劝开后,李某又持矿用工具扁铲与田某撕扯,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田某持矿用工具斧抓朝李某头部打了一下,致李某受伤。

 

本案李某在检修过程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田某压倒,双方争吵并相互撕扯,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摔倒。但是,李某与田某的撕扯行为被同事劝开后,李某持矿用工具扁铲又与田某撕扯,其性质已经转变为相互殴打,与履行工作职责已无必然的联系。

 

本案李某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田某的撕扯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关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不仅未听从劝解,化干戈为玉帛,与同事搞好关系和睦相处,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综上,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该条例中针对工伤认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本案中企业最大的问题是向人社局进行工伤申报时提交了虚假资料。基于该情况,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责令企业限期追缴向李某已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逾期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2年2月9日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针对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将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由于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的情形较多,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企业在无法判断该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时可进行以下操作,以增加认定工伤的概率,避免因证据不实或缺失造成无法获取工伤待遇的损失。

1、如现场有完整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的,应及时拷贝,留存现场原始证据;

2、如无法针对事故原因进行初评,可考虑第一时间报警,请公安机关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3、积极配合员工进行工伤认定,提交真实资料,如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


案例来源:(2018)最高法行申8657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点评为易才原创,如需转载,请在文章尾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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