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电子社保卡推广、一周新闻速递
2020-09-28 00:00:00
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长期护理险试点扩围。
2、人社部:电子社保卡推多项服务。
3、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北京市:深化联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
6、上海市: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7、广州市人社保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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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支付政策上, 明确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发挥保基本功能。支付方式与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相适应。通过实施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参保人更多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份,全国电子社保卡签发已经突破2亿张。每7位社保卡持卡人中,就有1位同时申领了电子社保卡。
与实体社保卡一样,电子社保卡全国通用,具有身份凭证、就医结算、缴费及待遇领取、金融支付等功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电子社保卡上线了很多“不见面服务”,如防疫健康信息码、返岗复工、政策查询、各地就业等;同时,通过对接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更多线上业务的移动端办理,包括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就业创业证查询、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专技考试成绩查询、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申请等。随着社保卡加快步入“电子化”时代,其功能也逐步从医保、养老领域向就业、技能培训等领域拓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近期,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提出,一是目录清单。将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二是企业承诺。要求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药企业作出守信承诺。三是信息记录。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四是信用评级。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失信等级,动态更新。五是分级处置。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六是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