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签完劳动合同后没给员工一份,企业竟然面临被告风险
2020-03-27 00:00:00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支持,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签劳动合同,所以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小编提供一些实务案例供参考:
(2018)粤17民终1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公司未向何战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行为并不等于何战与奇正模架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与何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何某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合计44000元,不予支持。
(2016)渝01民终179号: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前提是期限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于是否交付合同文本不受该条款约束。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应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HR朋友们,发现真相了吗?
比起给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更重要的是有没有签合同啊。
随着疫情逐渐好转,企业复工,首先面临的就是企业用工问题,躲过一劫的公司需要“新鲜血液”来激活企业,不少职场人也会在“金三银四”的时机选择跳槽。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在HR的眼里就是??要招贤纳士、要给新员工办理入职、缴纳社保等等。简而言之,就是工作量的增加。
想到上面的案例,因为员工入职没有签合同,让企业承担被告、付赔偿金的尴尬局面,想来这是每一个HR都不愿意面对的。
可对没有解禁的企业来说,想要面对面签一份合同,简直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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