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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发朋友圈,截图后成加班证据,法院认可吗?

2020-07-20 00:00:10



对于职场人来说,随时记录并保存自己的加班证据是自保之举。对HR来说,及时更新考勤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加班审核制度,是保护企业和自己的良策。


员工自己统计的加班时间表是否有效?

张某欣原系某环球公司单位员工,双方于2016年 3 29 日签订了期间为 2016 3 29 日至 2019 3 28日的劳动合同,张某欣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018年7月16日,张某欣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某环球公司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



2018年8月,某环球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给张某欣,以张某欣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张某欣的劳动关系,该证明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6日。张某欣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482.2元。某环球公司公司职员手册2.4.4载明“旷工一天者扣除3倍日全额薪酬”。


此外,张某欣有自己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张某欣同时在法庭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佐证其制作的加班时刻表,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某环球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某环球公司单位管理人员点赞。


某环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某环球公司不向张某欣支付加班费。


一审法院对微信截图有效性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欣提交了其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


某环球公司不认可张某欣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的真实性,认为张某欣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加班,故不属于加班。


依照某环球公司方的陈述,其单位在2018年7月前并未对张某欣实行过考勤,故虽然其单位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对考勤其加班进行管理,但某环球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一审法院对某环球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张某欣同时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佐证其制作的加班时刻表,某环球公司认可该微信截图的真实性,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某环球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某环球公司单位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


张某欣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够对应,一审法院对该加班时间明细表予以采信,认定张某欣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某环球公司未支付张某欣加班工资,也未举证证明安排了补休,应支付张某欣加班工资。



某环球公司并未对张某欣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提出抗辩,一审法院采信张某欣的主张,对张某欣要求某环球公司支付加班费1813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上诉人某环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环球公司不向张某欣支付加班费。


事实和理由:张某欣不存在加班事实,某环球公司不应支付张某欣加班费。张某欣未按公司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加班,《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职工手册》第2.4.3条和《劳动合同书》第十条均规定了加班程序,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做加班处理。


张某欣未提供相应的《加班申请单》及上级领导批准文件,领导在其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其性质也不应认定为加班。张某欣亦未提供销售活动现场照片、顾客购物小票,其提供的朋友圈截图中未出现本人,不能证明本人在现场。



二审法院认同微信截图的有效性


尽管某环球公司提供了该公司《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但根据该公司代理人一审庭审陈述,公司从未对张某欣实行过考勤,该公司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


为此,根据张某欣提供的微信截图、付款凭证、参展商手册等资料、货款扣帐申请表等材料,以及某环球公司管理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点赞等证据,结合张某欣的陈述,一审认定张某欣存在加班事实,证据充分,判决某环球公司支付张某欣加班费,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环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子非鱼说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