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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双十一员工猝死在家中,为何人社局和法院判法不一致?

2021-07-02 00:00:19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01

案件还原


何某某系某电商公司员工,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城市客户经理,工作地点为江西。
 
合同签订后,何某某一直在吉安发展客户,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公司对其考勤作出规定,即终端员工的统一工作时间为:9时--12时,13时--18时。公司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务必使用地勤系统,亲自在服务终端网点提交打卡信息。代打卡,在家提交打卡信息一律无效。
 
2018年11月10日上午9时16分,何某某使用手机在地勤系统打卡上班后,一直在吉安走访客户。当天18时58分,何某某在微信群中接到其上级主管的通知,参加了20时由上级主持的电话会议。
 
20时17分,何某某在家中使用手机在地勤系统打卡下班。之后,何某某一直坐在家中客厅沙发上通过手机微信保持与同事群(江西战区、某某兄弟沟通群)、客户群(宝某食品、杨某某批发部、展某某翔等)的联系与沟通。


2018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何某某走进房间将妻子拍醒,告知其胸口很痛。妻子去客厅倒了一杯开水回到房间后,发现何某某靠在床上喘气困难、身上抽搐、口吐白沫。

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随后120急救医生赶到何某某家中抢救,经抢救无效后被宣布死亡。 直接死亡原因:猝死。
 
2019年2月18日,电商公司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3月13日,人社局认为何某某在家中猝死,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02

家属起诉


家属起诉:何某某猝死前正处于网购最为重要的时刻,应当认定为工伤。

何某某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何某某的死亡系工伤。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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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猝死原因

何某某猝死前为双11购物活动期间,何某某工作内容主要是在线上提供劳动服务。在双11期间,该公司全员备战双11活动,业绩考核压力巨大,事发当晚何某某在参加工作总结语音会议后遵照主管领导关于备战双11营销活动的工作安排,一直在家中通过网络继续工作。


由于双11网上销售时间以及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何某某必须通宵熬夜工作,才能符合工作要求,正是由于高强度的工作原因,才导致何某某的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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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时间分析

何某某猝死前时正处于网购最为重要的时刻,其正在关注着网上的工作信息及订单情况,并时刻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从何某某微信工作群和客户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何某某直至猝死前还与同事长时间在为公司工作,正处于工作时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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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工作地址分析

由于工作内容、方式的特殊性,何某某为履行工作职责通常是在家中工作,因此何某某的家庭住址可被认定为工作场所,同时也是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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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人社局的纰漏

人社局对于重要事实未予核实,对于工作群聊天信息、同事证明等证据反映何某某双11特殊日期通宵工作的事实未核实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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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公司态度

本案是公司提交工伤申请,这就代表用人单位实质上认可何某某加班时间猝死的事实。



03

人社局给出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