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战双十一员工猝死在家中,为何人社局和法院判法不一致?
2021-07-02 00:00:19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01
案件还原
02
家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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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猝死原因
何某某猝死前为双11购物活动期间,何某某工作内容主要是在线上提供劳动服务。在双11期间,该公司全员备战双11活动,业绩考核压力巨大,事发当晚何某某在参加工作总结语音会议后遵照主管领导关于备战双11营销活动的工作安排,一直在家中通过网络继续工作。
由于双11网上销售时间以及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何某某必须通宵熬夜工作,才能符合工作要求,正是由于高强度的工作原因,才导致何某某的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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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时间分析
何某某猝死前时正处于网购最为重要的时刻,其正在关注着网上的工作信息及订单情况,并时刻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从何某某微信工作群和客户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何某某直至猝死前还与同事长时间在为公司工作,正处于工作时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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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工作地址分析
由于工作内容、方式的特殊性,何某某为履行工作职责通常是在家中工作,因此何某某的家庭住址可被认定为工作场所,同时也是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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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人社局的纰漏
人社局对于重要事实未予核实,对于工作群聊天信息、同事证明等证据反映何某某双11特殊日期通宵工作的事实未核实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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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公司态度
本案是公司提交工伤申请,这就代表用人单位实质上认可何某某加班时间猝死的事实。
03
人社局给出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