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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公积金新规!关于公积金的这些问题,你都知道吗?

2026-01-19 09:26:39


多地公积金政策调整


近期,多地公积金政策陆续出台新调整,每项变动都与员工的到手收入和切身福利紧密相连,小编为大家盘点了各省市的优化细则,一起看看有哪些变化吧!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上下限调整


辽宁、安徽等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相继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调整详情如下:



辽宁沈阳: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调整为2230;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调整为2080灵活就业最低缴存基数由2100元调整为2230


江苏泰州:缴存基数下限,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为2490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


吉林长春:缴存基数下限,长春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2230,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农安县1870


湖北十堰:缴存基数下限,茅箭区、张湾区2130,其他县(市)区1970


河南许昌:缴存基数下限,一类行政区域市区、长葛市、襄城县2350,二类行政区域禹州市、鄢陵县2150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与优化


广东深圳:增设多项购房相关提取情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2025125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在支持职工购房、租房等方面推出了系列便民举措,政策更加优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提取新规将于20251215日起施行。


新增购房首付款提取。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住房,在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筹集首付款。家庭名下有1套住房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的,可提取账户余额的60%


支持“既提又贷”。职工为筹集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计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本套住房申请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真正实现“既提又贷”。


延长购房提取等申请时限。提取新规将购房提取、更新改造本市老旧住房提取等住房消费情形的申请时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


新增购房税款提取。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契税等购房税款,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缴纳税款金额。提取申请需在税票凭证开具之日起5年内提出。


新增异地购房还贷提取。提取新规将购房还贷提取支持范围从本市扩展至全国,职工及家庭成员偿还全国范围内首套或第二套住房贷款本息时,可以申请购房还贷提取。家庭名下有1套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为月实际还贷额;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为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


另外新政还优化了租房提取政策,增设租房提取额度阶段性调整机制、扩大了租房提取倾斜政策支持的范围,更有效地满足无房职工的租房需求,切实减轻他们的居住负担。


此外,提取新规还加大对参与老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职工的支持力度,新增自筹资金更新改造老旧住房提取、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换老旧电梯提取、回迁增加面积住房提取3种提取业务,助力深圳城市更新改造。


重庆:全款购房提取时限延至5年。


117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清理消费领域限制性举措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其中全款购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将优化购买存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方式,放宽全款购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自购房之日起满半年后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限由两年放宽至五年,提取范围放宽至本人、配偶、子女以及本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辽宁沈阳:增加支付物业费提取,推出缴存人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拥有自住住房,且当年未就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其中,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年;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年。


· 推出缴存人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202611日至20261231日期间,在沈阳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购房人父母、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办理时限截至2027228日;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2027228日前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按月委托提取时限截至该笔贷款结清。


优化调整贷款中账户余额倍数限额政策自本月开始执行。单位职工差异化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和缴存人家庭互助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三项政策自20261月开始执行。


新疆乌鲁木齐:支持购房契税提取、提高租房提取上限、扩大租房提取范围等。


提取业务方面,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缴存职工,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即日起签订网签备案合同2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支付契税,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缴纳金额。租房提取每月上限提高至2500元,多子女家庭按实际房租提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陪子女在乌市就读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满足家庭住址与学校交通距离超3公里且租房地址距学校3公里内的职工,可申请租房提取。


乌鲁木齐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购买疆内住房,可按产权比例全额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支付房款;偿还疆内公积金贷款或办理“按月对冲”业务,可全额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还贷。还贷提取间隔缩短至6个月,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城镇老旧小区完成“水电气暖”或电梯更新改造的,职工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公积金支付个人分摊费用。


河北石家庄: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增加支付物业费提取。


一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202611日起,符合石家庄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提高至18000/人;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提高至21000/人;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提高至24000/人。


二是增加支付物业费提取。20251215日起,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当年未提取的金额,可结转累计提取。


海南:家庭成员患大病可提取公积金


11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因大病致困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缴存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大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025121日起,经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按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且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


广东惠州:购房提取取消地域条件限制


1125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优化调整,新政策自2025121日起正式实施。


一、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及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房屋所在地应与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一致的条件限制,其他事项不变。


二、缴存职工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院拍卖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购房满3个月(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


三、公积金贷款及其他政策调整


湖南长沙:降低购房贷款门槛,公积金直付房租。


12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发布三项新政,包括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开通商转组合贷业务、上线公积金直付房租服务,所有政策均于当日起正式施行,从购房门槛、贷款便利度、租房保障三方面精准支持缴存人住房需求。


新疆乌鲁木齐:/二次贷款额度上浮。


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30%有两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二次申请贷款,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及额度上浮优惠,商业住房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除外。疆内缴存人家庭二次贷款时,若购房区县无房,按首套房政策执行;疆外缴存人家庭首次在该中心贷款且全国贷款次数未达两次的,同样享受首套政策。


贷款额度计算将购房、租房累计提取金额与账户实际余额合并核算,取消契税价格认定标准,按实际购房价格核算。外中心缴存职工缴存状态正常即可申请本中心贷款,个人信用报告近两年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也可申请。首次贷款结清后可直接申请二次贷款,借款人还贷年龄上限延长至68周岁。


购买现房销售、“以旧换新”房源、高品质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等项目的缴存人家庭,贷款额度上浮30%贷款缩期业务办理条件由贷款发放满5年调整为满3年,且缩期满3年后可申请第二次缩期;缴存人可申请一次贷款展期业务。新政同时延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120万元、可贷额度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40倍的政策。


辽宁沈阳优化账户余额计算与差异化缴存政策。


一、优化调整贷款中账户余额倍数限额计算规则


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账户余额倍数限额,由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执行,职工家庭账户余额之和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调整为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执行,职工家庭账户余额之和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二、实施单位职工差异化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与单位协商,按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标准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河北石家庄:取消“商转公”不动产权证年限限制,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一是取消“商转公”不动产权证年限限制。自202611日起,取消办理“商转公”业务的不动产权证“两年”限制条件,原商贷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或房屋所有权证),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二是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202611日起,对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一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按照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同时享受其他在职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贷方面的各种相关政策。


注:沈阳部分政策尚未执行)


公积金热点问题解答


Q1:什么是年度缴存基数申报?


年度缴存基数申报也称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本年71日至次年630日),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缴存比例及职工缴存基数。


Q2:企业是否可以在上下限范围内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


可以。由于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执行标准可能略有不同,企业在调整时,一般需要遵守以下两点规定:


1.调整缴存比例,通常需要履行内部民主程序,例如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同意。


2.在一个单位内,所有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且单位缴存比例必须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一致。


Q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直按固定金额交有问题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规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若职工工资每年都有变化,单位按固定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存在问题的。


Q4:单位缴存基数申报错误,导致为职工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


1.为职工多缴,可申请退回。


单位申请将多缴的款项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的,需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填写《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2.为职工少缴,应及时补缴。


单位将职工的缴存基数申报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正确后,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其办理差额补缴。


▌Q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Q6: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员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Q7:退休后能不能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已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允许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Q8: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吗?


可以,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同意后,有效期截至该住房公积金年度最后一个月。


公积金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企业与员工的切身利益,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动态,有助于企业做好员工沟通和合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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