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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长沙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海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25-09-08 17:10:00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部署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 江苏:启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 山东:出台《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长沙:9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 上海: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呼和浩特:开展公积金贷款征信补授权工作。
◆ 安徽: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合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


01

人社部:部署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定于9月份在全国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活动突出宣传好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活动、获取渠道,提升政策覆盖面、知晓度、落实率,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切实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获得感。


宣传月期间,具体完成好6项任务:


一是梳理一整套政策服务清单。发布就业政策清单,确保“看得懂、算得清”;发布就业服务清单,确保“看得见、找得到”;分类编写宣传材料,确保“记得住、用得好”。


二是组织不间断宣传解读。适时举办就业政策宣传月启动仪式,全面介绍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开辟政策宣传专区,向群众持续普及就业创业政策内容。


三是开展系列落实行动。组织就业政策“进园区”“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面对面为政策对象介绍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


四是提供系统化集成服务。推行“政策服务包”,健全实名帮扶机制,制定就业困难人员个性化帮扶方案。


五是选树一大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持续推动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的地方典型经验;发现一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稳岗扩岗的典型企业;挖掘一批服务重大战略、投身生产一线、主动创业创新、扎根城乡基层等方面的先进事迹,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


六是用好多元化宣传平台。用好中央、地方媒体和有影响力的市场渠道,发挥各级人社部门官网官微等新媒体作用,形成全方位政策宣传矩阵。


活动期间,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沟通协同,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分层分类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工作,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更好发挥政策稳定和促进就业作用。


02

江苏:启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联合省教育厅、财政厅启动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此次行动聚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两大群体,通过扩容岗位供给、密集招聘活动、强化技能培训、精准跟踪帮扶等举措,为青年就业保驾护航。


◆ 就业岗位更多元


在岗位供给方面,整合多方资源拓宽就业渠道。联合有关部门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全年筹集不少于15万个政策性岗位和200万个市场化岗位,同时开发1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与10万个临时公益性岗位,为不同需求的青年群体提供多元化选择。


◆ 招聘活动更密集


线上线下同步发力,实现“全天候”就业对接。线上依托 “就在江苏”“24365”服务平台,常态化开展网络招聘、直播带岗、访企探岗等活动,打破时空限制。线下则发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举办“小而美”“专而精”的特色招聘活动,每个设区市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让求职者与岗位需求精准匹配。


◆ 技能培训更务实


针对青年就业能力提升,实施高校毕业生“强技行动”。围绕省“1650”先进制造产业、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发专项培训项目,同时积极开设 “技能夜校”“暑期培训班”,计划全年培训高校毕业生 10 万人次以上,助力青年提升就业竞争力。


◆ 跟踪帮扶更精准


为确保帮扶精准有效,扎实做好实名调查。逐人摸清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求职意愿、技能状况及服务需求,分类提供政策宣介、职业指导、岗位推介、见习培训“1131”实名服务。对困难毕业生实施“一人一策” 兜底帮扶,坚持“一帮到底、不落一人”。


03

山东:出台《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山东出台《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出6方面42项举措,帮服务业企业解难题、拓市场,给企业送去支持。


◆ 稳住批发零售等“基本盘”,骨干行业迎来“专属帮扶”


批发零售、交通运输、金融、房地产是山东服务业的“顶梁柱”,今年上半年这四个行业占服务业增加值的54.7%。这些行业里的大企业一旦遇到大的经营波动,不仅自己受影响,还可能影响整个产业链。为此,《若干措施》把它们放在优先位置,核心是帮企业“稳经营、添动力”。


比如,煤炭、石油制品等大宗商品批发行业,山东下一步会梳理行业内企业清单,加大企业扶持力度。这将为企业开启一条“专属服务通道”——有帮扶需求能随时对接政府部门,遇到难题不光能找属地政府,还能直接联系省一级协调,不用再“多头跑、反复问”。


再比如交通运输业,山东支持发展中欧班列+跨境电商等班列贸易业务。目标很明确,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中欧班列已成为山东联接世界的重要国际物流骨干通道,而发展班列贸易业务,正是要借助这一通道优势,既让更多山东产品依托班列走向国际市场,又能通过班列引入海外优质商品,丰富国内市场供给,最终做大服务业贸易的“蛋糕”。


至于零售业,政府将做好“引流”文章,通过抓好“购在中国·山水圣人飨宾朋”等主题活动帮企业吸引客源,再借助下半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资金的“东风”,让消费者更愿意消费。


◆ 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AI等多类企业能拿奖补


服务业发展不光要“铺摊子”,更要“提质量”。山东是产业大省,产业要升级,离不开AI、工业互联网、科技服务这些“高端帮手”。《若干措施》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既帮企业自己做大规模,也是为其他行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


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大数据服务、现代物流、商务咨询等都属于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的范畴,从《若干措施》的部署看,相关企业有望迎来三大机遇。


其一,直接拿补贴。比如下半年省级新增1亿元财政资金,择优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以及新增纳统骨干企业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比如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人工智能软件项目,采购人工智能算力、垂直领域行业大模型、语料库进行奖补;比如持续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打造可复制推广典型场景解决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等。这些真金白银的资金支持,能有效提高企业在前沿技术领域的投入积极性,加速其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


其二,服务更贴心。比如山东要筛选确定100家重点服务业企业、100个服务业重点项目,强化要素保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其三,发展更多元。比如吸引国际化咨询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等落户山东;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招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组展商等。


下一步,山东将聚焦人工智能、科技研发、大数据服务、现代物流、商务咨询等11个细分赛道,逐个领域细化举措、加快推进,不断提升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核心竞争力。


◆ 激活服务业消费市场,消费者享便利企业得实惠


现在不少人消费信心不够、对未来预期也偏保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消费的增长。对此,《若干措施》重点帮企业“拉人气、扩需求”,让消费者享受更好服务,企业也能多盈利。


以文化旅游为例,今年上半年,全省接待游客4.1亿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5000亿元,均实现近10%的增长。值得关注的是,消费者的需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看山看水”,而是更注重“深度体验”。比如“好客山东·齐鲁1号”旅游列车已开行三组,串联山东优质旅游资源,平均上座率超160%;“好客山东·美食争霸赛”已成功举办济南、淄博、济宁、东营、德州等五站比赛,不管是话题热度、游客数量,还是消费总额,都在不断上涨。


借助这一良好势头,接下来山东还会围绕“扩大文旅消费”再发力,推出更多实在、新鲜、贴心的产品和服务。比如继续办好“2025山东省齐鲁足球超级联赛”“好客山东·美食争霸赛”;推进“乐宿山东”提升行动,支持各市引进高端品牌连锁酒店,打造休闲度假酒店集群;丰富“好客山东·齐鲁1号”“好客山东·半岛1号”产品;挖掘“票根经济”和夜间经济的潜力,布局房车露营、低空旅游,培育“跟着赛事、演唱会、微短剧去旅游”。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吸引更多游客来鲁游玩,同时带动餐饮、住宿、购物等相关产业消费,促进文旅产业全链条发展。


在提高百姓生活品质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实施2025养老服务消费提振年活动,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设施,持续推广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等,挖掘养老托育、医养健康等消费潜力。


以家政服务行业为例,从2019年开始,国家要求加强家政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搭建了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平台,规范家政行业运营,目前山东已有800多家家政企业完成备案。接下来,山东力争年底前全省家政企业进驻总量在850家以上。


04

长沙:9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长人社发〔2025〕29号)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长沙将开始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 长沙市本级、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890元/月调整为1980元/月


·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710元/月调整为1800元/月。


05

上海: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现将《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实施前,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但尚未完成的鉴定申请,继续按原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本市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管理事务及统筹协调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各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可参照前两款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以及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鉴定场所标准化建设,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系统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被鉴定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诊断、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材料、证照,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补正材料的期限不计入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提前通知被鉴定人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核实被鉴定人身份。


伤病情危重的被鉴定人可申请“绿色通道”服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供相应便民服务。


伤情轻微、通过书面材料可以作出结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开展书面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实行现场鉴定。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工伤认定范围和相关鉴定标准开展鉴定,准确记录伤病情。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认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委托检查和诊断的时间不计入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第十三条  被鉴定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检查和诊断或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时间,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鉴定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鉴定,或调整时间后仍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三)鉴定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因工伤原因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死亡的;


(四)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医学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五)其他因被鉴定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因伤病情复杂、作出鉴定结论难度较大、专家意见有较大分歧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扩充或另行组织专家组,由新组建的专家组确定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15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采取公告送达的,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门户网站进行。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开展线上办理,及时将业务数据信息推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比对核验被鉴定人的身份、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优化服务能力,压缩鉴定时限,推进“一网通办”,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被鉴定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被鉴定人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条  自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未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或其单位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向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第七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结案后,应当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工作,探索使用电子档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培训合格后予以聘任。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各自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确有需要的可视情适时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专家库资源有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协助。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做好专家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鉴定,严格执行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鉴定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业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以伪造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结论等材料或者以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作出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在与伤病情、鉴定标准不符以及超出工伤认定范围等严重错误的,原作出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未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的;


(六)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八)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参与医疗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擅自销毁病历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申请领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应另提交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等相应材料,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伤职工开展延长停工留薪期、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旧伤复发等确认事项的程序、时限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本办法实施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1号)同时废止。

06

呼和浩特:开展公积金贷款征信补授权工作。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征信补授权工作,即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这些人需进行个人征信补授权签约。


一、征信补授权对象


2017年10月前在我中心申请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含异地贷款职工),包括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均需要进行个人征信补授权签约。


二、征信补授权方式


(一)线上办理。


借款人可通过关注“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特色服务-个人征信补授权”或点击“业务大厅-公积金贷款服务-个人征信补授权”,进入个人征信补授权功能后依次进行阅读《授权承诺书》、手写电子签名等步骤后,授权流程操作完毕,授权成功。


(二)线下办理。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


即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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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安徽: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通知,将于9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省直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通知如下:


一、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100万元调整为12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9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120万元调整为144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84万元调整为108万元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8

合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通知如下:


一、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100万元调整为12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90万元


二、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120万元调整为144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由84万元调整为108万元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社局、大众日报、长沙人社、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