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svg

    销售咨询

    400-098-7766

  • 2.svg

    薪税社保服务

    400-108-8080

  • 3.svg

    体检保险福利

    400-060-9891

  • 4.svg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又向单位索要赔偿,法院:应从两方面分别理解

2022-07-29 00:00:00

我国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社会保险法》。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亦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而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这种行为会引发多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一便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请看以下案例。


#01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2006年9月13日,王某进入山东某公司工作。


2017年9月10日,公司向王某出具《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一份,内容为公司准备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需要王某准备好所需材料及到户口所在地劳保所办理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后将手续交至公司;因未办理退保或转移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由王某自行负责。


王某收到该通知的当日,向公司出具《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一份,告知公司其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其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同时王某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19日,王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作为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6889元。


2018年8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员工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02

一审判决:

员工应承担责任

公司无需赔偿


一审判决: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非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之原因致使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王某向公司明确提出其本人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且在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时王某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故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因王某表示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并自愿申请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致,公司并无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判决:对王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员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03

自愿弃保应从两方面理解


二审判决: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应从两方面分别理解。


一、从民事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角度,因社会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二、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未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以用人单位负有过错为基本特征。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需要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


而本案中,王某三次出具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应当认定王某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个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证明的行为负责,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仍然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04

高院裁定:

员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维持原判


高院裁定:王春娇自愿不缴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再审高院认为,王某对于其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异议,并认可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再审裁定: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信”是中国传统的核心价值范畴之一,《论语?为政》中子曰: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


意为人如果失去了信用或不讲信用,不知道他还可以做什么。就像大车没有车辕与轭相连接的木销子,小车没有车杠与横木相衔接的销钉,它靠什么行走呢。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由此可见无论是传统的“信”还是现代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人们做事要遵循的根本。

本案中,王某向公司明确提出其本人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且在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时王某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故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因王某表示已办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并自愿申请公司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致,公司并无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非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之原因致使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观点未支持经济补偿的请求。


那么,关于本案例主要的争议点“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应被支持”,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社会保险法》中第一、二条明确说明,该法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及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侵害的是员工个人的利益,更是侵害了公众的利益。


而此问题在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中的实际判例中也存在不同,以有明确规定的天津为例: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仍存在经济补偿的风险。


故在实践操作中,即使员工表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也应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不仅尽到了作为用人单位的社会义务,同时也降低了法律风险。 

 


案例来源:(2021)鲁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点评为易才原创,如需转载,请在文章尾部留言。



点击此处,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