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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第三次仍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赔付双倍工资!

2022-08-01 00:00:09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又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前两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01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被单位退回
要求公司支付期间双倍工资


张某自2010年5月25日起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劳务派遣工作,自劳动合同关系建立之日起被派遣至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工作。


双方自2010年5月25日起共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其中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2019年2月19日张某被用工单位退回,2019年2月26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9279.04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02

一审判决:

公司合同签署错误

应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判决:依据立法精神,第三次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签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即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该立法精神,本案公司应与张某在2018年5月2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证据证明系张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张某不认可由其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支付张某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2月19日的二倍工资共计29279.04元(3659.88元/月×8个月)。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二倍工资共计29279.04元。



#03

二审判决:

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9279.04元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自2010年5月25日起共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其中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第三份合同,张某则否认系自己提出订立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未举证证明系张某主动提出订立的涉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审认定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应与张某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9279.04元是正确的。


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开始履行2018年5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改变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事实。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



#04

高院裁定:

公司应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高院裁定:公司未举证证明系张某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原审在案的现有证据和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2018年5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第三份合同。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系张某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原审认定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应与张某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9279.04元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 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张某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系张某主动提出?


2. 双方是否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一致?


本案中根据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观点也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有效避免用人单位的风险:


1. 劳动者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留存劳动者确认的书面证据。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如员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仅为山东省的判例,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第17条: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故在实务中目前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各地还存在争议,因此实践操作中应按照争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各地司法部门在实践中适用法律存在差异,本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来源:(2021)鲁民申425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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