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断的树砸死算工伤吗?
2022-04-01 00:00:00
#01
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
当天晚18时许,梁某从家中步行到某菜坊(公司)上晚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海南省中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梁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梁某与某菜坊存在劳动关系,市人社局遂向某菜坊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在某菜坊提交与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后,2015年1月20日,市人社局正式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在依程序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后,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梁某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家属起诉理由:
事发地为通勤路线
应认定为工伤
起诉理由: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
1、梁某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梁某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梁某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梁某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03
人社局、公司双方意见
人社局意见:梁某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死的,不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梁某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公司意见:公司对梁某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但梁某在家明知风险仍强行外出,应自负其责。
公司认为,首先对梁某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梁某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
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梁某),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梁某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
2、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梁某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04
法院判决:
员工死亡情况
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法院判决: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梁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梁某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顾问

案例中共存在两个争议点:
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如何证明?
哪些情况,员工能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格外注意,因为用人单位既需要在实际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需要对劳动者的入职、离职材料进行妥善保管,期限建议不少于劳动者离职后2年。对于签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交付给劳动者。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是否认定为工伤?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及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劳动者符合以上情形的均可认定为工伤。
结合本案来看,梁某是在上班途中因树砸伤导致身亡,未到工作时间,不处于工作场所,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其伤亡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所以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范畴。
而前往上班地点也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预备性工作是指职工在进入正式工作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譬如打开办公场所的门进入办公场所、打开设备开关准备工作等)。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那她遭受的损害,其亲属又可以向谁主张呢?
因树木折断、倾倒或者过失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台风虽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目前的科技水平可以对台风的运行进行预测,树木的管理人有义务对树木进行修剪、加固,对行人进行提醒以应对不良天气,如树木管理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树木进行了合理的管理和提醒义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或者适当考虑增加规避劳动安全风险的投入(如购买雇主责任险),并在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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