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西区直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江苏2026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2026-10-19 17:25:25
0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国范围统一。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持续推进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省内统一”到“区域统一”再到“全国统一”的模式,循序渐进制定相应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初,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已先后联合发布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充分吸收各区域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此次税务总局对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进行了全面优化,推动实现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划分更加合理、裁量因素设置更加科学、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确,有利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确定性。
公告一并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同时对各地税务机关落实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上述负责人表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部门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抓好制度落实,加强培训解读和宣传辅导,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不断提升税务执法效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02
广西:区直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
一、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9277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513元,合计7026元。上述缴存基数上限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20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10元,合计22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本通知执行。
03
江苏:2026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一、适用人群
本次缴费标准调整及缴费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2026年缴费标准
根据官方发布的202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步调整,共设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
5025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20000元、25127元。
如遇政策调整、操作规则变化,以江苏省税务部门、社保部门最新官方通知为准。
04
江苏:拟修订养老保险规定,意见征求中。
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公告,拟调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对职工社保追缴设2年时效期,目前正在意见征求中。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政府规章制定要求,我们研究草拟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1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jshrssylc202609@163.com
2.传真:025-83276057
3.通信地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邮编:21000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05
滇渝:签署跨省域社会保险服务新机制合作协议。
近日,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与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在重庆签署跨省域社会保险服务新机制合作协议,滇渝社保协同迈向“深化拓展”新阶段。
根据协议,滇渝两地社保部门将围绕跨省域社银合作网点建设、构建互认互用互查体系、协同推动经办服务创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推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云南14项、重庆38项高频社保服务事项在双方社银合作网点线下实现“就近办”,社保业务高风险协查响应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为两地群众带来更便捷、更高效、更安心的办事体验。
重庆是继广东之后,第二个与云南省开展社保跨区域合作的省市。目前云南省在重庆的务工人员约有3.5万人,在滇重庆籍务工人员约有7.4万人。滇渝双方将以此次合作为契机,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持续拓展合作广度与深度,让群众在滇渝间流动更便捷。
06
四川:将逐步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无自付”。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明确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规范缴费标准。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参照《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执行。各地要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在发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机制作用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合理测算实施生育保险缴费,逐步将费率调整至缴费基数的0.5%-1%范围内。
二、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三)完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定额保障标准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四)合理确定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原则上,保障限额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各地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实际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待遇,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五)拓展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六)做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各地要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区域协同的原则,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政策。
三、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七)规范生育津贴待遇。各地要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超出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要结合实际逐步规范。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八)合理确定待遇享受条件。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稳定长期参保预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申领地确定。
(九)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种(DRG/DIP)付费管理,规范病组(病种)、权重(分值)等核心要素管理和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负担。
(十)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强化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开展核查和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十一)强化监测运行分析。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定期分析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十二)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做好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个人的经办工作,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持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新生儿医保缴费“一件事”集成办理。切实增强政策包容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五、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地要深刻认识完善医保支持生育政策体系对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动生育支持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牵头制定完善本地医保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诊疗行为,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税务部门要做好生育保险、基本医保费款征收工作。
(十四)做好运行监控。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既要纠正保障不足又要防范过度保障,并按规定开展政策调整备案;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定期评估、分析、研究政策实施情况,适时优化调整保障政策;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推进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本文件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既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07
内蒙古: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要组成部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坚守“保基本”定位,平衡好群众合理使用需求与基金风险防控,确保个人账户使用规范有序。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用于本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接种流感疫苗费用和注射服务费。
要准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障与养生保健、生活消费边界。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日常生活、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得用于购买食品、化妆品、家居生活用品等非医疗品类,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双清单管理机制
坚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基本”功能定位,建立全区统一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双清单管理机制,分为准予支付类(白名单)和不予支付类(负面清单)。准予支付类(白名单)应为经药监部门正式注册或备案、经国家医保局赋码、医疗属性突出、契合基本医疗需求的药械产品,纳入白名单的产品,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予以结算。不予支付类(负面清单)将无实际医疗价值或实际医疗价值较低、以生活功能为主的品类统一纳入管理。保健品、日用消费品、化妆品、按摩健身器械、“马甲产品”等一律不得纳入白名单。
白名单和负面清单由自治区统一实行动态调整,制定过程应充分征求相关意见建议,结合医药技术迭代、群众就医购药实际需求适时更新。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赋码校验,对实物信息与医保业务编码数据库备案信息不一致、伪造备案信息取得医保编码的产品,一经核实,立即停用对应产品医保编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强化结算系统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统一完成系统编码配置、拦截规则设置,落实系统硬管控,同步完成结算端口、参数适配,从技术上拦截非基本医疗品类结算,实现白名单、负面清单系统自动识别控制,实现家庭共济可追溯。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私自篡改系统参数、破解拦截功能、使用外接设备规避监管、串换商品编码违规结算;系统故障、拦截失效时,须立即停止医保结算并向属地经办机构报告,待故障排除、拦截功能恢复后方可重新开展医保结算业务。推动医保结算系统与追溯码对接核验,实现结算商品与药械追溯信息比对校验,防范码实不符、串换商品行为。
四、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及时通过修订协议文本、签订补充协议方式将全区白名单、负面清单、个人账户使用监管要求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落实协议约束效力;将个人账户合规使用、白名单执行情况纳入定点药店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费用拨付、协议续签、定点资格处置挂钩。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分类分区管理,白名单中可医保结算商品与禁止医保支付商品分区陈列,设置清晰统一的医保结算标识;严禁诱导消费、捆绑结算、套用编码、虚假交易、刷卡套现、违规结算禁付品类等行为;严禁夸大产品功效,将保健类产品宣传为医疗用品;严禁对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执行歧视性加价,同一商品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门店非医保零售价格。
定点零售药店要留存购药处方、销售台账,做到进销存、结算数据可追溯;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主动向参保群众解读个人账户政策,告知可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的品类,引导参保群众合理、合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五、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一)强化大数据智能监测
充分发挥智能监控大数据赋能作用,聚焦非药品高频刷卡、大额异常交易、编码套用异常、非营业时间刷卡、异地共济异常交易、违规结算非基本医疗品类等重点风险线索开展靶向筛查。定期对医保支付清单、商品结算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研判违规风险,重点排查医保基金违规流向保健品、日用消费品等非基本医疗领域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药品追溯码数据,强化医保结算管理,提升监管质效。
(二)开展常态化监管
统筹用好飞行检查、专项督查、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等监管方式,综合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筛查、智能预警等技术手段,针对个人账户领域突出风险实施常态化监管。严厉查处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以外的生活用品、保健品,空刷套刷个人账户资金,串换商品、伪造处方结算,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冲顶消费等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医保结算、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措施;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持续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落实医保基金举报奖励制度,充分释放社会监督效能。对核查研判发现的重大案件、风险舆情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二)压实自查整改责任
组织辖区定点零售药店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问题整改台账,坚持举一反三,做实问题查摆、整改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加强对定点药店自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隐瞒不报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充分运用官方网站、新媒体、线下宣传等渠道,面向定点零售药店、参保群众开展政策解读,讲清白名单、负面清单、家庭共济政策,引导群众理性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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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重庆:新版就业见习办法实施。
近日,重庆市印发新版《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申报见习单位、新参加见习人员均按新规执行,为青年求职就业搭建起职场“试飞跑道”。
就业见习是组织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开展全日制岗位实践的就业准备活动。不同于正式入职,见习属于“带薪练兵”,见习人员和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可保留应届生身份,帮助青年无负担体验职场、找寻职业方向。据了解,重庆自2009年启动就业见习工作以来,已有34.9万名青年参与见习,成为稳住青年就业、培育职场新人的重要平台。
见习能够从技能、素养、职业规划多方面为青年赋能。岗位配备带教老师,手把手开展实操教学,助力青年把书本知识转化为实战本领;真实的工作环境,帮助青年跳出“学生思维”,熟悉职场规则,完成身份角色转变;3至12个月的见习周期,也为青年提供低成本试错机会,切身感受岗位与行业状态,找准自身职业定位,挖掘个人潜在能力。
针对青年关切的见习权益保障,新版办法划定明确标准。见习单位每月发放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重庆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330元,并须按月足额写入见习协议。同时,单位要为见习人员购置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保障完整覆盖全部见习周期,保险生效后方可安排上岗。
见习结束后也有接续就业服务。见习人员若被单位留用,可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未被留用的,区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将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及技能培训,保障就业服务不断档。相关部门特别提醒,就业见习岗位查询、报名、申报全流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是以名额费、服务费、代办费等名目收费的,均为骗局,青年要提高警惕。
想要参加就业见习的青年,可通过两步完成申请。打开“渝快办”APP搜索“就业见习”,进入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专区,查看见习岗位招募信息,按照单位类型、行业、学历筛选合适岗位,既可联系当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也能直接对接见习单位提交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