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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申报8大误区与优惠政策解析

2026-10-14 17:06:4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非税收入,旨在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


但不少企业在人员核算、减免政策、申报流程上存在认知偏差,那么具体有哪些常见误区需要注意呢,一起来看。



残保金常见误区


误区一: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残保金不用申报。


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全额免征残保金,但仍需按规定按时进行申报。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系统会自动给予免征优惠。


误区二:只要招了残疾人来上班,就能减免残保金,只签短期劳务协议、不缴社保也可以。


安置残疾人就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按规定减免残保金:


1.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误区三:公司安置了残疾人,不管人数多少,残保金都可以全部免除。


30人以上企业,无论是否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均需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另外,安置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可按2名残疾人计算安置人数。


误区四:安置残疾人仅限本地户籍,其他户籍不计入残疾人职工人数总数。


一般情况下,企业安置残疾人用于抵扣残保金,并不限于本地户籍,非本地户籍残疾人可以计入职工人数总数以减免残保金。但在申请本地户籍专属的补贴和奖励时,会受到户籍限制。


误区五:淡季员工最少,用淡季人数申报,能少算残保金基数。


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取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误区六: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招用的残疾人员工计入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误区七:年终奖属于额外福利,不算常规工资,不用计入残保金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因此,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全年一次性奖金要计入工资总额。


误区八:残保金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可以按税后工资填写。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残保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免征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分档减缴政策


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未达当地规定比例:按应缴额50%缴纳残保金;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按应缴额90%缴纳。


3.征收标准上限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残保金的背后,是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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