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印发、浙江调整25年工伤保险待遇、山西医保便民服务再升级......
2025-11-24 17:25:43
01
人社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
《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
《意见(三)》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依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相关规定。
《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02
人社部:让广大劳动者好就业、就好业,利好政策一图看懂。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明确一系列政策举措。人社部门将紧紧围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需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推动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让广大劳动者好就业、就好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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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打造更加务实高效的京津冀工伤保险便民利民服务体系,现就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三、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人员,应在项目所在地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应按照参保地人社部门有关工伤保险管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已办理参保登记,未全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由用人单位参保地人社部门管辖。未办理参保登记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人社部门管辖,并按照生产经营地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生产经营地一般为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生产地、办公地等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的地点。生产经营地不明确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管辖,并按照注册地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工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管辖,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管辖,并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不符合管辖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从提出申请到不予受理决定送达的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六、对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北京市、天津市的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河北省设区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请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由相关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商决定。
七、京津冀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先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参保记录等材料,查询职工及用人单位在京津冀参保情况。无法确定参保情况的,北京市、天津市的区级人社部门和河北省设区市的人社部门应配合及时完成协助查询。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因上述争议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有关人社部门应协调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裁判机关,依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化解争议,主动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本通知实施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各自依管理权限及时报告。
04
河北: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15元,二级伤残295元,三级伤残275元,四级伤残25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5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05
浙江:关于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水平。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24元,二级117元,三级110元,四级103元。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2024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 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的,按照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补足差额。其中,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93元的,按照每人每月93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四、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金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增加金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5年11月30日前调整到位。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06
山西:医保便民服务再升级。
11月16日,省医保局发布消息,“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里的“家庭账户共济”业务模块,新增“代缴居民医保缴费证明查询”功能。此举标志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在实现代缴居民医保费用后,其后续服务环节得到进一步完善,参保人操作便捷度显著提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使用家庭账户共济代缴居民医保费用后,现在可通过新上线的功能,直接为缴费的家庭成员查询并下载参保缴费凭证。该凭证的获取,为居民医保缴费记录查询、使用及核验提供了电子化依据,有效解决了群众保存纸质凭证不便、线下打印耗时费力的问题,是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便民理念的又一具体体现。
此项功能的具体操作流程为:关注“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我的医保”;点击“授权登录”,勾选“你同意医保电子凭证使用并传达相关数据用于医保服务查询”,然后点击“授权查询”;在首页点击“我要办”;在“业务办理”栏目下点击“家庭账户共济”;代缴居民医保成功后,在“家庭账户共济”页面,点击“代缴居民医保缴费证明查询”;选择需要查询代缴居民医保缴费证明的家庭成员,点击“查看凭证”;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点击“保存图片”,即可下载到手机相册中,完成全程线上办理。
07
福州:育儿补贴全面启动发放。
近日,福州市正式启动育儿补贴发放工作,标志着我市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降低家庭养育成本的惠民举措落地见效。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便捷申领,补贴将按年精准发放至婴幼儿满3周岁,切实为育儿家庭减负增能。
本次补贴对象为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需具有我市户籍),2025年1月1日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也可按应补贴月数折算申领。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连续发放3年,最高累计10800元;值得注意的是,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不计入家庭救助对象认定收入。
为提升申领便捷度,福州市开通“线上为主、线下兜底”的申领渠道。线上可通过闽政通APP、闽政通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育儿补贴”进入申领专区,按提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即可完成申请,续领时信息无变化仅需在线确认;线下可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前往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需到机构登记地乡镇(街道)现场申请。
申领人需注意按时限提交申请:2025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2022年~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格。福州市卫生健康部门提醒,申领人需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官方将通过动态抽查强化监管,对骗取、冒领补贴的行为将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建议市民通过官方渠道办理,谨防被骗。
此次育儿补贴的全面发放,是福州市响应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市将持续优化申领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让惠民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
08
呼和浩特:事关住房公积金提取。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涉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运行,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温馨提示:
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六次会议规定。
自即日起:
·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涉及多人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公积金的人员严格限定在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双方直系亲属范围内;
· 与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 同一套住房(以房屋坐落为准)12个月内仅限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