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到公司就受伤,算面试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2022-07-22 00:00:00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那么,本案当事人第一天到公司就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双方已形成用工关系并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呢?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带大家一探究竟。
#01
2016年7月1日,马某接受保利物业公司刘经理的面试,约定马某担任厨师,负责为该公司职工做饭,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2400元。2016年7月2日正式入职保利物业公司,当日在员工食堂(保利物业公司办公小区墙外的平房)工作时,因保利物业公司未对其进行培训,其对设备不熟悉,导致操作不当引起爆燃事故,并将其烧伤。马某主张事故发生时,其身边有两位保利物业公司的员工,具体姓名不清。
公司对马某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公司认为2016年7月2日上午,马某到公司面试,面试内容为在厨房(公司办公小区墙外的平房)试做几个菜,因马某的错误操作,导致引起爆燃事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马某以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马某的仲裁请求。
马某不服,起诉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02
一审判决:
公司未提供证据
故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公司认可马某面试的岗位为厨师,且受伤地点为公司办公室,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马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意见:
1. 马某称其在公司担任厨师,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400元,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亦认可马某面试的岗位为厨师,且受伤地点为该公司办公地点,故法院认定马某接受的劳动管理,其所提供劳动系公司的工作业务组成部分,现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当日系对马某进行面试,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马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公司应对马某的入职时间提举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马某主张其于2016年7月2日入职公司,公司基于否认劳动关系而未能对马某的入职时间作出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马某的主张,认定其入职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7月2日,并进而认定马某与公司自2016年7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公司与马某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03
公司上诉及理由
公司上诉: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法院凭受伤地点系公司的办公地点,就认定是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
1. 马某错误操作造成燃气事故系在保利物业公司对马某进行面试的过程中发生的,公司并无任何“用工”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2.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3. 马某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能举证,且就案件事实描述系跟随案件裁判进展事后进行的拼接;
4. 一审法院以公司认可马某面试的岗位为厨师,马某受伤的地点系公司的办公地点,据此认定马某接受公司的管理,并无依据。
#04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本案比较特殊,不能苛求劳动者就双方存在持续、稳定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单位应举证证明双方不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马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同一审法院一致)
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交换劳动与报酬而形成的持续性的、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
就本案而言,双方不具备通常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的、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因素,进而无法苛求劳动者就双方存在持续、稳定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鉴于马某系在依公司要求、为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在此情形下,公司主张双方仅为面试而并非劳动或劳务关系,应就此举证证明。
现公司未能就此提举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转而采纳马某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16年7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顾问
纵观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以“用工”为标准。只要双方事实上行使了劳动权利、履行了劳动义务,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被告对上岗第一天能否认定为“用工”产生分歧。一般情况,员工需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关权利。
但就本案而言,具有一定特殊性,通常情况下所依据的周期性、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因素在本案中无法体现。故,不能因此就直接断定员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本案发生时间顺序也可得知,员工的面试时间为7月1日,用工时间为7月2日,公司主张7月2日为面试并不合理。另,根据员工的职业为厨师,也可得知员工受伤时确实在公司食堂进行做饭,进一步确认了员工当时在为公司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提供本职工作的劳动服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为了社会稳定及司法公平,法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让否认劳动关系的公司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法提供,则采纳马某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16年7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2017)京01民终948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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