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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上班时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2022-05-06 00:00:00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病猝死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而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到某单位工作,应当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若是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上班时猝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让我们带着疑问进入今天的案例。



01

退休员工在工作时猝死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李某(男,进城务工农民)于2017年3月29日入职美美保洁公司,入职时63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保洁,工作内容为打扫美美保洁公司指派区域的街道。2017年12月2日上午9点,李某在北京市某区某村打扫街道时猝死。


2018年5月30日,李某之子为其父李某向东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6月21日,东城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于同年6月28日送达美美保洁公司及李某之子。



#02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

提起诉讼


美美保洁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认为:


一、东城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为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属于劳务关系,猝死不在该条例规制范畴之内;东城人社局所援引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系法律拟制,是将本不属于工伤的事情等同视之为工伤,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之下,将非劳动关系下猝死认定为工伤属于对该条法律拟制性规定的滥用。


二、东城人社局随意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视同工伤规定,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猝死视同工伤,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超越了其作为执法机构的权力范畴,不公正地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东城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03

一审&二审判决:

员工死亡视同工伤


庭审中,一审法院因李某之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美美保洁公司提交了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劳务协议书》《承诺书》(证明入职时李某承诺自己身体健康,如有隐瞒愿意接受处理,出现猝死也与美美保洁公司无关)。


被告东城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材料清单》《工伤认定办理单》、李家父子二人的身份证明、李某的死亡证明、相关病历复印件、《员工安全协议书》等书面材料,企业信用信息查询页,证明美美保洁公司企业信息及注册地址等。


一审法院经查:李某于1954年8月21日出生,2017年8月21日年满63周岁,其为农业户口。李某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其死亡时止一直在美美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均未发生变化。美美保洁公司未为李某缴纳过社会保险,李某也未享受过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东城人社局作为美美保洁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美美保洁公司员工李某之子提出的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


李某系外埠进城务工农民,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李某猝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上述情形,符合(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第10号答复)中,关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


综上,李某在为美美保洁公司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东城人社局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李某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时,东城人社局在接到李某之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等工伤认定程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美美保洁公司的诉讼主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美美保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下午茶Tips

点评顾问




国家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发挥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的基本功能,实现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主要目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前,会对主体、时间、空间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严格审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核心要素、以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定性准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而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推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的,需要分两种情形探讨: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的,应当如何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2016年3月28日)第二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法院强调的第10号答复中,关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的,法院认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到某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应当如何认定?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到某单位工作,应当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的,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的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所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的人员,法院基本观点也是认定需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以上司法实践来看,录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也是存在用工风险的。企业在遇到劳务人员因工受伤或死亡时,应积极配合相应人员进行工伤认定,提交真实资料。


此外,企业在录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时,可以购买以用人单位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雇主责任险,亦可以购买以员工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意外险,通过该方式降低赔偿成本支出。



案例来源:(2021)京行申118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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