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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警惕!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依旧赔偿数万元

2022-05-20 00:00:16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公司和员工已经签订了社保协议,约定员工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保,公司每个月以“社保津贴”的形式对员工进行补给,那员工事后还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呢?


我们来看看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老张和大华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是怎么判决的。



#01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
要求公司支付养老损失

老张于2008年1月入职大华公司,但未缴纳社保。2013年1月,公司与老张签订了社保协议书,约定:


1. 公司向老张支付7500元,用以对老张2013年1月未缴纳社保的补偿;


2. 2013年1月以后老张要求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但公司每月支付老张150元作为社保补贴。


此后,公司依约向老张支付了上述费用。2013年4月,老张、大华公司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2016年9月,公司以老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老张终止劳动关系。


后老张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大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养老金损失费。


老张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41.05元。


2017年8月15日,老张申请仲裁,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043.68元,及养老金损失费42861元。


而大华公司认为公司未给老张缴纳社保的原因系老张自身的原因所致,且双方签订了社保协议,老张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社保金,并已经从公司领取了社保补贴,公司无需支付老张经济补偿金和养老金损失。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签订社保补偿协议,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员工能否再以企业不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养老待遇损失。


法院裁判结果:该案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老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02

一审判决:

放弃社保无效

责任三七开


一审法院:放弃社保系无效,但员工也有过错,责任三七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自然终止。

老张以向公司申请和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形式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老张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公司。

 

公司对老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应当向老张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老张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老张、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故老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在老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因老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补缴,公司应当按照老张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老张损失,老张已领社保补贴应当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老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378.62元(2441.05元/月×9个月×70%)及2008年1月12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25762.35元(2441.05元/月×16.33个月-141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03

二审判决:

公司需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审法院:不缴社保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得对,应当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老张经济补偿的问题。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公司与老张达成的不参保约定,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且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老张的合法权益。无论该约定是否出于老张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定义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明知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仍与老张约定以社保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

 

现老张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老张支付经济补偿。但老张与公司签署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有不当之处,故一审法院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二、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老张养老保险损失的问题。

 

公司以老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了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因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老张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得老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该损失公司应当予以补偿。故一审判决由公司向老张支付养老保险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公司申请再审及理由


申请再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合理原则,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法院判错了,我们公司不服,请求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


1.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缴纳政策,虽然老张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可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应依法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保而非直接给予经济赔偿。

 

2. 公司对于入职员工均要求其购买保险。虽然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合理原则,老张对社会保险费未缴是明知的,但直至其离职之日也未提出任何书面申请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在用工方面实际并无过错。

 

3. 解除劳动关系是因老张已达到退休年龄,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并不包含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情形。

 

4. 公司未为老张购买养老保险系老张自身原因所致,且公司已按月支付社保补贴,履行了购买社保的义务,老张诉称的养老保险损失并非公司所致。老张仅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但并未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证据材料,亦未提供存在养老保险损失的证据材料。



#05

高院裁定:

双方均有过错

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高院裁定:公司和员工都有过错,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湖北高院经审查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老张达成的不参保约定,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老张的合法权益,无论该约定是否出于老张自愿,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司作为用工单位明知其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仍与老张约定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明显存在过错。现老张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向老张支付经济补偿。

 

但老张与公司签署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有不当之处,故原判依照过错责任分担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对于老张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老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均无异议。公司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老张的社会保险费仍可补缴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老张养老保险损失,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加之,公司以老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了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因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老张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得老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该损失公司应当予以补偿。故原判判令公司向老张支付养老保险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下午茶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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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本案,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均认为:


1. 大华公司与老张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2. 因大华公司未给老张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大华公司和老张均存在过错,故均应对此负责。


3. 因大华公司未给老张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老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大华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老张养老保险损失赔偿责任。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及劳动者即使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达成约定,但该约定也会因为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此,不但会给企业带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还会带来赔偿社保待遇问题。本案是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例,企业在日常用工过程中还会出现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享受带来的赔偿问题。


故,建议从操作层面,企业应在用工之日起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出现员工由于个人原因不希望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对于员工这种要求,公司应拒绝为宜,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如公司由于注册地与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的原因无法在员工用工地为其缴纳社保的,可以考虑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合规解决缴纳社保及用工问题。



案例来源:(2018)鄂民申185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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