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 |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指导意见的权威解答
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于1月下旬陆续出台政策,将卫健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迅速向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随着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经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
《意见》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总体考虑是:国家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减征提统一的具体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
一是明确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二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征医保缴纳,对基金运行有什么压力?
答:医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保持当期有结余,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22.9个月。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病例发病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来看,疫情相关支出对医保基金影响有限。
考虑到各地基金运行不平衡的实际,我们采取国家定大的原则、省里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减征的办法,既能兼顾基金平衡,也不影响待遇享受,又能支持减轻企业负担。
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答: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应对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专项要求,综合运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减轻就诊后顾之忧。二是针对疫情特点,有针对性的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三是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预付专项资金,无论是本地或异地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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