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北京离退休人员可换发第三代社保卡、广东发布社保补贴新政......
2025-10-13 17:31:02
01
山东&云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山东省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三档,依次为2400元、2210元、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4元、22元、20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3〕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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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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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02
北京:10月9日起,本市离退休人员可申请换发第三代社保卡。
10月9日,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全市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五批集中换发,本市离退休人员(含超转人员等,下同),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申领。
集中换发期间,本市离退休人员以本人2025年9月30日养老待遇代发银行作为换发合作银行开展换发,新退休人员以本人办理退休时所选择的养老待遇代发银行作为换发合作银行开展换发。持卡人在领卡后如确有更换第三代社保卡服务银行的需求,可自行更换。
第三代社保卡的换发不影响个人养老待遇发放,本人养老待遇仍发放至原待遇发放银行账号。持卡人如选择第三代社保卡发放养老待遇,可通过相关业务渠道办理。
◆ 集中换发阶段线上申领第三代社保卡
本阶段换发采取线上申领形式。离退休人员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京通小程序、“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民生一卡通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申领。对于无法熟练操作智能手机或者计算机、网上办理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可联系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或者直接拨打96066社保卡服务热线协助办理。
集中换发期间,第三代社保卡自申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制作,离退休人员可通过两种方式领卡。一是选择“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卡,根据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或电话通知,到所选择的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取,同时可现场启用社会保障功能和激活金融功能。二是选择“邮寄”领卡,由发卡合作银行提供免费寄递服务。离退休人员收到卡后,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启用社会保障功能,还可以就近到发卡银行任一服务网点现场激活金融功能。
◆ 新卡未激活前,原卡可继续使用
在没有换发第三代社保卡或已换发未激活前,原社保卡不会停用、不设有效期,社保、医保等功能可继续使用。
市人社局温馨提示,请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切勿随意将第三代社保卡借给他人,谨防诈骗或被利用转移涉诈涉赌等违法资金。本市人社部门和各合作银行不会发送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也不会向单位或个人索要社保卡金融账号和支付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如收到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请认真甄别、切勿轻信,保护好个人资金安全。如遇问题,可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或拨打96066咨询。
03
湖南:出台27条硬核举措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近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塑造现代化人力资源、吸引集聚青年留湘来湘就业创业、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打造高质量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构建一体推进就业工作格局等7个方面、共27条政策举措,构建起新一轮针对性强、集成度高的政策体系,推动就业优先战略走深走实。
◆ 因城施策,分类打造区域就业集聚地、就业增长极
深化就业政策一致性评价,在重大政策制定、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项目立项前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提高产业发展的就业带动力。支持长株潭打造省内区域性就业集聚地,衡阳、岳阳等打造就业增长极,拓展湘南、湘西片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促进区域就业均衡发展。
◆ 净增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等一揽子政策促就业
对净增参保人数稳定增长的企业给予净增岗位补贴,发布一批园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吸纳就业榜单。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和乡村车间吸纳就业稳岗补贴标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政策,省属及地方国有企业每年新增岗位的60%以上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将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链主企业可面向生态链内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等级评价
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开展市场化培训,允许技能生态链链主企业面向生态链内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等级评价。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就业服务工作,推进全省就业服务“一张网”建设。将就业歧视依法纳入劳动监察范围,探索建立共享用工和用工余缺调剂机制,推动落实超龄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 在校大学生也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校教师离岗创业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探索建立创业失败保障机制,鼓励开发创业失败补偿等商业保险。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建立职业院校实训场地“错峰使用”机制,实训场所寒暑假期间应向社会培训项目开放。
04
福建:出台13条措施稳就业。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的通知》,提出13条稳就业措施。
《通知》提出,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相关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5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
《通知》还提出,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扩大社保补贴覆盖范围方面,《通知》提出,重点群体在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企业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从企业2025年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开始计算,中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相应补贴。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方式,由企业代为申请,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申请期限至2025年12月底,补贴发放时间至2026年12月底。重点群体包括:2025届高校毕业生和2023、2024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
针对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通知》明确,对本年度吸纳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通知》提出,积极谋划储备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支持实施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面拓展新赈济模式,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吸纳带动更多项目所在地群众实现就近就业增收。积极探索创新以工代赈实施方式,推动以工代赈项目充分发挥“赈”的作用,全面提升以工代赈政策成效。
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开展失业人员集中帮扶行动,靠前提供就业政策、培训项目、市场岗位、招聘活动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就业。持续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此外,《通知》还就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鼓励技工院校招收失业人员、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完善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加强“网约式”零工平台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05
广东:社保补贴新政发布,最长补贴12个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29号)要求,现就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属于国办发〔2025〕25号文规定的“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一)属于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性质的单位。
(二)属于制造业、生活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未被划分为大型企业。
二、重点群体范围
(一)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时间为2025年的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3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本政策。
(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本次实现就业时间为2025年内,且本次实现就业前为在我省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已连续失业180天以上的人员。
(三)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指被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监测对象的人员,具体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三、补贴条件、标准
(一)补贴条件。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每月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金额之和的25%,从企业2025年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开始起算,按照实际缴纳月数计算,同一人员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四、实施流程
(一)识别政策对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甄别2025年在用人单位新缴纳或继续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重点群体信息,梳理形成吸纳重点群体企业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企业的行业和划型信息进行标识,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名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将被标识的企业和人员名单导入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询和比对(以下称省标识名单)。
(二)精准宣传发动。各地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以适当形式对省标识名单上的企业精准开展政策宣传,指导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提交材料,及时提出补贴申请。
(三)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清单,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账号信息。
未在省标识名单中,但能提供重点群体身份证明材料(如属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的其余人员,可委托所在企业提交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核认为材料完整的,可以受理其补贴申请,并将人员及企业信息通过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按月汇总各地上报的信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导入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
(四)审核发放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相关人员未在省标识名单的,审核期限延长20个工作日。经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社会保障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政策待遇及时发放。
(五)后续补贴申请。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发放,所在企业已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为相关人员提出首次补贴申请的,最晚可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为其提出后续补贴申请。
五、其他
(一)各地要及时跟踪政策落实进展,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落实落地,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06
天津:关于调整天津市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天津市2025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24元、二级伤残114元、三级伤残104元、四级伤残9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643元、二级伤残4441元、三级伤残4239元、四级伤残4037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24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643元、二级伤残4441元、三级伤残4239元、四级伤残403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4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最低发放标准195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最低发放标准1467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07
江苏: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18元,二级109元,三级106元,四级104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2%,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调整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34%,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资金来源
1.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一级至四级已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5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基数口径
2025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执行。
08
广州:公积金提取扩大范围。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现售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其拥有所有权的住宅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分摊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