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北京&南宁社保缴费标准发布、养老金上调......
2023-07-31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01
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日前,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在行政许可和备案方面,明确了相关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规定,进一步简化材料和优化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在服务规范方面,针对招聘信息审查、个人信息保护、明示服务信息、开展公平竞争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统一规定了服务原则、事项、标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年度报告、日常检查、诚信建设、社会监督等规定,尤其对创新监管方式、确定管辖权、撤销注销许可、加强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
近年来,人力资源市场已成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主渠道。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6.3万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2.1万个。公布实施《规定》,是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贯彻规范发展基本理念、优化人力资源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发挥服务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发展作用。
02
国税总局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区域协同发展、城乡一体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平衡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等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16项支持协调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包括四个方面:
一、支持区域协同发展税费优惠
二、支持城乡一体发展税费优惠
三、支持两个文明平衡发展税费优惠
四、支持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税费优惠
03
2023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至1020元。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为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通知从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健全待遇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参保扩面等十个方面增强居民医保保障能力,努力解除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
在筹资标准方面,通知明确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补助。同时要求统筹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在待遇保障方面,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统筹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加强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三是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通知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将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包括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等。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医保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参保群众。
04
北京:发布2023年各项社保、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7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明确从今年7月起,凡在本市参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3891元,下限为6326元。
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其中,参保人如果选择缴费基数上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77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38.91元;如果选择缴费基数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265.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63.26元。也可在上限和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
此外,自2023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53.56元。
据悉,参保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2023年7月起将暂按参保职工6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10%核定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如未在规定期限申报,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如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

05
北京:18条举措助力高技能人才培养。
7月19日,北京市人社局召开《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北京集中推出18条工作举措,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构建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符合新时代首都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十四五”期末,实现首都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1%,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的目标。
在培养方面
《实施方案》提出,坚持自主培养、服务发展的工作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政企社协同、产教训融合,从5个方面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其中明确,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重点支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探索校企共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或技工教育联盟(集团);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集成电路、医药健康等先进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探索建立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大力培养数字技术技能人才等。
在使用方面
《实施方案》要求,坚持以用为本、提质增效的工作原则,围绕用好用活人才,着力激发用人单位内生动力,从3个方面增强高技能人才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
其中提到,优化稳才留才引才机制,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引导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住房、教育、医疗等各方面保障服务。
在评价方面
《实施方案》明确,坚持机制创新、多元评价的工作原则,围绕企业需求健全评价机制,不拘一格评价选拔人才,从3个方面着力发挥好评价“指挥棒”作用。
其中提出,健全职业技能评价制度,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建立“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大力推进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以日常表现、工作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支持对优秀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或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在激励方面
《实施方案》从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和健全激励机制2个方面强化激励保障,着力破除制约高技能人才发展的瓶颈障碍。
《实施方案》提到,将健全“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北京大工匠”评选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在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评选。
06
辽宁:省医保局进一步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
一、合并门诊慢特病病种
为便于经办认定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高病种分类的可操作性,将白血病合并到恶性肿瘤,全省病种数量相应缩减为40种。
二、优化部分病种认定标准和适当放宽认定医院等级
经专家评估,优化调整恶性肿瘤、透析、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严重精神障碍、脑卒中、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共8个病种的认定标准。部分病种认定适当放宽到县级医院。
三、明确传染病的保障范围
经专家论证,新增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共4个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供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参考使用。对于耐药性结核治疗必需且疗效确切的贝达喹啉等药品,各统筹区的定点治疗医院应保证供药,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备的,要采取开通定点药店供药等方式供药,并按医保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提高部分病种的支付限额
为加强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防治,提高艾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共2个病种的最低支付限额标准。将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调整为3个月,器官移植抗排异以3个月为周期设置相应的支付限额。对于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管理。
五、持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的便利化
各统筹区要加强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认真解决参保人反映的异地就医堵点难点问题,确保今年8月1日前实现省内异地认定结果互认。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在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流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参保地承认,不需要参保人返回参保地认定。各统筹区要加快完善相关医保信息系统,力争在今年10月1日前全面开通40个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和往返报销费用的负担。
07
南宁:最新社保缴费标准公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明确2023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7268元(即643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缴费基数上限为2022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19317元/月。下限为2022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863元/月。
如果是单位职工,社保费跟其工资有关,若在本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已在此上下限范围内,社保费没有变化。
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下限3863元至上限19317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月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0%)。
温馨提醒:
1.南宁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单位无需申报。
2.南宁市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政策,在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
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最新标准等详情,请扫码查看:
08
天津:8月25日起,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
7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条件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申请贷款时间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限额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本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80万元、4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00万元、50万元。
还贷额度
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
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职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其他购房要求
① 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②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③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号)同时废止。
公积金的提取
印发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通知,从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9
新疆:发布医保服务16项便民措施。
01
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1.简化手续。取消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中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材料的要求。
2.缩短办理时限。基本医保跨省转移接续时间由原来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3.参保人不再需要转入地、转出地两边跑,可自主选择在线上办理或到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就近办理,并可随时在网上申请并查询办理进度。
★依托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省级数据集中优势,疆内关系转移接续变更为疆内自动接续,只需办理个人账户归集业务。
02
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4.方便群众多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5.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未申请变更备案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6.参保人员住院前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定点医药机构指引下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前完成登记备案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7.发生急诊抢救时,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8.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9.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并在备案地开通的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10.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也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
11.具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可在开通相关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03
推行医保经办服务“一窗通办”
12.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窗口前台不分险种、不分事项、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后台分办联办快办,让群众进一扇门、取一个号、在一窗办。
04
推进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
13.方便参保群众、参保单位网上办事。依托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单位网厅”实现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等医保领域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提高网办率。
05
开通多种渠道满足群众医保信息查询需要
14.参保群众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网厅或地方医保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缴费记录、个人医保账户、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医保药品目录等信息查询。
15.在医保经办大厅和有条件的银行营业网点、社区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等场所设立医保自助区,方便群众查询个人缴费、账户余额等群众关注的医保信息。
06
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16.推动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购药全流程应用。参保群众不需持实体卡,凭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或刷脸就可以看病买药。
10
最新!多地发布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