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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提离职,申请补偿未休年假工资,会被支持吗?
2023-03-17
来源:易才集团

员工在职期间,部分年假未休,后该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全部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经过仲裁委及法院认定裁定、判定后,员工的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请看以下案情及司法审判观点。


#01

员工离职后申请赔偿
多年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
仲裁委裁决双方不满
诉至法院

李某于2017年10月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维修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公司未安排李某休年休假。2020年,李某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已超过十年,但公司只安排李某休了5天年休假。

某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

公司带薪假是公司提供的福利之一。连续工作1年以上者,第2年起可享受公司带薪假期5日。

因公司原因无法安排员工使用公司带薪假期的,公司按照1:1标准给予补偿。

2020年12月25日,李某提出离职,后于2021年1月5日正式离职。2021年4月16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李某与某公司均不服,故诉至法院。

李某请求,支付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某公司抗辩称,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带薪休假只有在公司无法安排的情况下,才予以补偿,李某系自行离职,不符合折算条件。

#02图片

法院认为:
公司应补偿员工
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某公司应当补偿李某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李某主张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法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如果低于法定标准则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无效,应当按法定标准执行。且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此项权利不应因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而加以区别。

故,李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20年李某的累计工龄已满十年,应享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但李某与某公司均确认李某2020年只享受了5天法定年休假。因此,某公司应支付李某2020年度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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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在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建议企业重点关注:只要其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年休假,此项权利不应因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而加以区别。

我国将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员工是否享受过年休假亦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则被视为未履行法定责任,应支付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条款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应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即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此外,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满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如果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没有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出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据此,


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200%(员工上班时已经支付了其中的一倍工资,200%补的是差额)。


未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因此,即使由于劳动者主动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当年的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为作者观点,作者以及易才集团均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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