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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增加7行业、缓缴医保单位缴费、返京新政和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2022-08-01 00:00:13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扩大,新增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

◆ 确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举措。

◆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 对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 这项补贴将推进全程网上经办、“直补快办”!

◆ 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 7月14日起,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 北京:进返新规定,这项重要信息你需要知道。

◆ 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继续为2590元。


01

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扩大,新增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02

确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举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定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举措,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就业和消费。


会议指出,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运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稳住经济大盘、稳就业保民生有效助力。通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加大重大项目融资支持,有利于在坚持不搞大水漫灌、不超发货币条件下,更好发挥引导作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银行存贷款在规模和结构上更好匹配,实现扩大有效投资、带动就业、促进消费的综合效应。


会议决定,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筹资3000亿元,用于补充包括新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但不超过全部资本金的50%,或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搭桥。财政和货币政策联动,中央财政按实际股权投资额予以适当贴息,贴息期限2年。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抓紧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03

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定的6%?10%提高至10%?20%。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04

对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强调,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通知》要求,要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要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05

这项补贴将推进全程网上经办、“直补快办”!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扩就业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精准锁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加快构建政策找人、无感智办、“直补快办”的落实机制,扩大政策落实率。


《通知》明确加快全程网上经办,要求各地加快建立省级一体化的就业补贴政策申领经办系统,其中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网上申领,并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补贴申领、资格核对、办理进度查询、资金发放等服务。


要推行“直补快办”模式,改变以往企业上门申请、部门层层审批的工作模式,按月提取企业上月新增参保人员信息,做好与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库、毕业生信息等比对,主动筛选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主动推送政策,对能够直接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相关单位信息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凭证的,可直接发放到企业账户。


06

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决定于6月?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将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领域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并明确了各领域整治的重点任务。对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方案》公布了专项行动期间12381、12315两部热线电话,专门接受社会对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的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07

7月14日起,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 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 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此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08

北京:进返新规定,这项重要信息你需要知道。


自从工信部宣布取消星号后,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便是进返京的相关政策,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汇总一下目前的进京规定:

(一)进返京人员


  • 进返京须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


  • 抵京前或抵京后12小时内利用“京心相助”向所在社区(酒店、单位、村)等报备


  • 抵京24小时后、72小时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


  • 返京后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 提倡单位要求职工返岗前48小时内加做1次核酸检测,检测阴性结果未出之前采取居家办公。


  • 6月6日起进入北京各类公共场所、单位、楼宇、社区(村)须持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 另外北京市疾控中心日前发布了新版《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引》,14日内进(返)京人员不得参加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进(返)京人员在培训第一天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环京地区通勤人员


鉴于全市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单位、楼宇、社区(村)都需要查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因此近期对通勤人员每次进出京查验要求调整为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三)限制进返京人员


  • 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


  • 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非必须不进(返)京。


09

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继续为2590元。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2022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59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3元。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新华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本地宝、财政部、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