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全家共济,新冠疫苗接种8大疑问权威解答!
2021-04-12 00:00:00
一周新政速递
今天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你的医保个人账户能给家人用了!职工医保迎大变化。
◆ 权威解读:关于接种新冠疫苗的8大疑问。
◆ 国家卫健委:强制接种新冠疫苗必须予以纠正。
◆ 利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
◆ 这类群体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确定销售额要注意这两点。
◆ 好消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了。
◆ 北三县有望加入北京“跨省通办”。
◆202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名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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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医保个人账户能给家人用了!职工医保迎大变化。
4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具体来看,职工医保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
1. 更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会议确定,逐步将部分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特病和多发病、常见病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今后随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 单位缴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用于支撑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3. 个人账户可以给家属用,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费用,探索用于家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个人缴费。
4. 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会议确定,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完善稽核、内控等制度,严肃查处虚假住院、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02
权威解读:关于接种新冠疫苗的8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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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强制接种新冠疫苗必须予以纠正。
近期,个别地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中出现了简单化,甚至“一刀切”的情况。对此,国家卫健委指出,强制要求全员接种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针对新冠病毒灭活疫苗2剂接种间隔问题,建议2剂之间的接种间隔大于等于3周,第2剂在8周内尽早完成接种。
关于不同疫苗产品能否替换的问题,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疫苗受种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单位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04
利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公告》指出: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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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群体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确定销售额要注意这两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06
好消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07
北三县有望加入北京“跨省通办”。
4月5日,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天津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共同签署“跨省通办”协议。
今后,通州区的27项政务服务,可在天津滨海新区办理;天津滨海新区的29项政务服务,可在通州区办理,有效避免群众“两地折返跑”,其中就包括专职律师执业许可等个人事务,有助于两地人才交流。
下一步,通州和滨海新区都将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自助终端系统,让办事的企业和个人更方便。同时,继续梳理“高频事项清单”,精准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相关负责人表示,“跨省通办”的范围,未来有望加入廊坊北三县、天津武清等京津冀地区。
08
202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名单发布。
关于公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名单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1]25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从服务人数情况、总额费用控制情况、次均费用控制情况和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分布情况进行了研究,决定在原有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增补北京医院等13家定点医疗机构为A类定点医疗机构。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严格控制医疗费用,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各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同时向参保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1日
附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补名单(新增13家,当前共13+19=32家):
北京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航空总医院
北京市海淀医院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北京市密云区医院
北京市延庆区医院
北京怀柔医院
附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原有名单(原有19家):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北京市健宫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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