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企业技能类人才评价、一周HR新闻速递
2020-11-16 00:00:00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
4、北京人社局: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5、上海市税务总局:关于缴纳2020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6、云南人社局: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全程网办”。
7、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表决通过。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其主要意义包括:
《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1)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督促中央执收单位和各地区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及时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更加优惠,推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创新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首贷难”、“续贷难”等问题。督促金融机构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做到应延尽延,并引导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率水平。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创造条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加快调整相关准入标准、职业资格、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等政策,适应并促进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电子证照跨省互认,从教育、社保、医疗、养老、婚育和企业登记、经营许可办理等领域入手,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2020年要有所突破,2021年底前要基本实现高频事项全覆盖。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数据信息标准化,加快政务数据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保护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民生保障服务,进一步简化社保参保、转移接续等手续,扩大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覆盖面。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借助大数据筛选等办法,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保障。对因灾因病因残遭遇困难的群众,可以先行给予临时救助,绝不能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国家医保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相关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推动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新模式,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简化工伤保险领域证明材料和事项,压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时限,2021年3月底前研究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1年6月底前制定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12月底前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推动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线上办理。修订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清理医保定点机构不必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清理与医保管理无关的申请条件,缩短办理时限,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医保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
合并“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指标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指标,指标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根据其当前实时纳税信用情况计算,使该指标更加客观地反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
“0301纳税人评价”。
将委托人评价由“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调整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相应调整对应分值;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由原来默认“一般”(5分)调整为默认“基本满意”(10分)。
“0402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
将积分类别由“基准分”修改为“直接得分”,积分计算等式为“30分×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数量/(积分时点职工总人数×30%)”,规范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实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对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