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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合规的「发展变革&典型劳动风险案例分析」
2023-10-20
来源:易才集团

作者 | 张佶老师


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政策的陆续出台与实施,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从操作细节到检查力度均有所增强。对企业来说,社保合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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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监管、新舆情的背景下,为了降低运营风险,做出兼顾合规与增效平衡的方案,易才特邀上海知名社会保险法律专家张佶老师,从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应对措施等多方面帮助企业了解用工合规、降本增效措施


以下为演讲的精华内容,enjoy



01

社保合规要求发展变革

各地监督举报规定


国家税务征收体制改革当中,其中一条就是要把非税收入的征收纳入到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之中,也就是社保税征,社保税征之后提出了很多合规要求,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社会保险规范缴纳


人民日报曾在2018年10月发表过一篇文章《社保费,堵漏洞才能降负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出台之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个人缴费部分8%,社保费率确实很高,举个例子,一个员工的月收入为1万元,企业的人工成本却接近15,000元。


一般来说,社保负担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缴费基数”“社保费率”,长期以来,各种不规范的缴费行为,严重侵蚀了缴费基数,社保费收不上来,支出却必须保证,社保费率就很难降下去。通过依法堵漏增收,争取实现参保群体的应保尽保,才能把社保缴费基数做实,也才能为整体降低费率争取更大空间。


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合规监管,其实是一个老话题,从2018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384号、385号、1704号文件等综合性的措施,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有一些衍生的综合限制性行为,比如被列为社保不诚信企业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可能会面临限制购买机票,无法乘坐高铁,甚至失去政府项目的竞标资格等。


以下9项内容被认定为严重的社保失信行为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征收措施


从2018年开始,各地也采取了相应的征收措施


· 黑龙江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公司、物业保安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较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 天津由审计部门来牵头利用大数据比对,以工伤保险为调研的险种,把社保基数跟个税基数进行比对,差额在5000元以上的作为重点企业进行核查。


· 河南用社保数据跟税务部门数据进行比对进行核查。


· 上海2018年发布了《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如果发生社会保险费欠费、基数不实将予以公示并进行信用方面的惩戒。


· 河北2018年发文强调缴纳社保不仅要基数合规,主体也需合规,202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第49号)强调了这个问题。


◆ 举报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社保合规从2018年开始逐步过度到2023年,从表面上的社保基数合规延伸到了参保资格合规,这是一个演进的变化。



02

社保“挂靠代缴”
三种典型劳动风险案例分析

◆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以骗取社保基金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定诈骗罪,在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当中,列举了7种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2、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3、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4、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7、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案例

重庆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把代缴社保当作业务,在网络上发布社保代缴信息,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寻找有代缴社保需求的人员,以其公司的名义,办理社保代缴及申领的相关手续。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多名孕妇挂靠到公司名下,向社会保障局缴纳社保,使孕妇生育时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最终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直接办理人员判处了有期徒刑。


◆ 行政处罚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不得虚构用工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

W是一个劳动者,他来电举报上海A公司瞒报工资总额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但经过社保部门稽核调查后发现,W反映情况中的部分员工,与他举报的这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他们均是来自外省B公司的员工,B公司为了满足员工在上海申办居住证、子女入学等要求,委托A公司为这些员工代缴社保,A公司不是具备人力资源相关资质的企业,也并未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社保部门发现代缴情况之后,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并将公司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该公司再申报居住证转户的,一律不予受理。


◆ 民事赔偿

企业违法缴纳社会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给予员工待遇的,该企业有赔偿责任。

案例

B公司请没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去做虚构劳动关系下的代缴,代缴之后某员工发生工伤,员工到社保机构去申领工伤待遇,结果社保机构在审核的时候发现交保的是A公司,工伤责任认定书上的工伤责任单位是B公司,B公司出说明表示其请A公司代缴社保,所以员工社保是已缴状态。


A公司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机构拒绝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最终B公司需赔偿员工经济补偿。



03

非劳动关系下的
社保缴纳特殊情形

一、异地派遣时由实际用工单位代缴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如果涉及到异地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外地的分支机构来为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规模较小,没有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按法律规定,在外地实际用工的单位应当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由人才中心代缴


“三支一扶”人员和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间由区人才中心代缴社会保险费


三、上海市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已取得上海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上海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代为办理优先参保


四、浙江省实习生、超龄人员由雇主单位代缴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使用的签订三方(职业技工学校、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学校集中统一安排的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04

上海开放灵活就业
缴纳社保政策落地


根据政策要求,非上海市户籍且在上海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了。


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作者:张佶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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