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政速递
01
京冀雄签署疏解单位社保经办服务合作协议,明确5个方面内容。
近日,北京市、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共同签署《京冀雄协同做好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合作协议》,明确5个方面合作内容,通过党建共建、组建专班、做好疏解经办服务、推进京冀同事同标和京雄同城化办理、创建宣传联动机制,更好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人员,三地携手支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
北京市、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共同组建京冀雄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社保经办服务工作专班,并联合组织开展党建共建活动,通过共建联络、协作交流、信息共享、交流学习等方式,形成三地协同做好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社保经办服务的工作合力。
京冀雄三地将针对疏解单位和疏解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联合开展“一对一”社保专员服务,由北京和雄安新区经办机构协同优先办理,河北给予雄安新区业务和系统支持。
京冀两地将联合梳理社保经办服务事项,按照人社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要求,进行本地业务系统和经办流程优化调整,逐步实现京冀社保经办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均等化服务。
同时,加快推进京雄社保服务事项同城化办理,将北京社保经办业务系统终端和自助办理终端延伸至雄安新区,联合推进京雄社保经办业务同城化,支持疏解单位和疏解人员高频事项异地互办、个性事项异地受理。
此外,围绕疏解单位、疏解人员急难愁盼和利益关切,在京冀雄三地人社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单位网报终端等线上渠道,联合开设疏解单位社保服务专栏,并提供多种形式线下政策宣讲和经办辅导,切实提升公众知晓度。
02
北京:2024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变!
11月15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2024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集中参保。
◆ 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参保时间
集中参保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北京市医保局提醒,在集中参保期后缴纳医保费用的,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时间
每月5至20日期间的工作日15:00前,银行批量扣款日为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2023年12月银行批量扣款日为15日、18日与19日。
存在有效缴费协议(批扣)的参保人在银行批量扣款日不能使用其他渠道缴费。
◆ 缴费标准提高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人均财政补助同步新增30元。
缴费标准
城乡老年人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7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695元。
财政补助
城乡老年人提升到每人每年4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9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325元。
03
广州:公积金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精神,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二、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本通知印发后,如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04
惠州: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最新政策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惠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惠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五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以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 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按现行市与各县(区)税收分成比例分担。从两处以上取得第四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合理分担。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本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本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本市依法纳税,申报人在本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学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本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五)申报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无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重大税收违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等情况,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具有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人,同时应符合人才目录标准。境外高端人才申报人应符合市科技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人才目录标准;紧缺人才申报人应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人才目录标准。
第九条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每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受理。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和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按本办法一并受理。
第十条 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授权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申报,鼓励用人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申报指南,指导申报人登录网上受理平台提交申请等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高端人才认定和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认定和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维护网上受理平台,为开展受理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市发改、公安、工信、市场监管、法院、税务等部门提供申报人的诚信、出入境、行业、纳税等有关情况,为审核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筹组织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工作,提出本市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经批准同意后,由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和授权用人单位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税务等部门及审计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申报人和授权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申报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规定的执行时限内的,适用本办法。《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惠财规〔2021〕2号)同时废止。
05
苏州:2024年度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公布。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49号)以及《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5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1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75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100元。
二、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52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5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3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20元。
三、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06
青海:五项举措提升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质效。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细化提出五项举措,着力提升全省脱贫人口技能培训质效,并公布《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台账(一县一表)》压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培训就业率和持证率。
做好培训项目统筹整合。由人社部门牵头,整合相关部门脱贫人口培训项目,按照“一县一表”要求,统一建立并公布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台账,细化分解各地培训任务,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统筹、有序、合力推进,实现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
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查。采取集中和分散、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座谈等多种方法,全面摸底脱贫人口现有技能、就业情况、培训意愿等信息和需求,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完善有关信息,确保摸底调查数据信息真实准确、需求意愿客观具体。
对接需求灵活组织培训。结合脱贫人口培训意愿和产业市场需求,积极打造适应农牧区发展,满足脱贫人口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的精品培训项目,突出热贡“唐卡”艺术、“青绣”等民间工艺和青海拉面、枸杞采摘等劳务品牌,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同时,紧跟市场用工需求,调整优化培训项目,鼓励支持各地区、相关部门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推进培训评价有效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发挥评价主体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化评价。结合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积极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对外发布、动态调整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按照各区县原则上不少于1个的标准,加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备案,积极组织和鼓励脱贫人口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取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力争脱贫人口培训后持证率达到40%以上。
加强宣传服务保障。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做好脱贫人口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解读,提升脱贫人口、培训机构对政策的知晓度。
07
河南:六举措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