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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将施行、湖北&四川医保政策优化、江苏&海南公积金政策调整......
2023-11-13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12月1日起,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施行。
◆ 湖北:优化完善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 四川: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意见发布。
◆ 江苏:公积金新用途,试行商品房“以旧换新”。
◆ 海南: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
◆ 安徽:统一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公告发布。
◆ 厦门: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至24年3月底。
◆ 沈阳:为一类人生成电子社保卡。

01

12月1日起,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公布,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6亿人、2.4亿人、3.0亿人。


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新规实施后,社保经办将迎来一系列新变化,利好参保人员。

  

一、精简证明材料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指出,这项规定为从源头上解决无谓证明材料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规范办理时限


《条例》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和支付等业务的流程。


例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减少办事环节


《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例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保经办机构共享。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等。这些规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减少了办事环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人社部数据显示,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运用全民参保、联网监测等内部数据资源,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交通、出入境管理、金融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初步实现了无形认证。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经超过了70%。


02

湖北:优化完善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近日,湖北省医保局、财政厅发布《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优化了生育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对住院分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拓展保障覆盖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二、优化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额度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


四、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


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六、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七、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完善前后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于2023年年底前调整本地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既往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和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03

四川: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意见发布。


11月10日,四川省正式发布《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完善参保筹资政策、规范待遇保障政策、统一医保支付机制、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提出六项主要任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


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基金预算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由省统一组织编制。收入预算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参保人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缴费基数或标准变化情况相适应;支出预算要与医保政策调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相适应,确保基金滚存结余保持在合理区间。基金预算由省统一组织执行,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加强基金征缴力度,优化收入结构,提升收入质量,努力实现应收尽收;严格规范基金支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付标准。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且符合预算调整相关规定的,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实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加强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升基金使用绩效。


建立基金调剂制度


从2024年起,设立省级统筹调剂基金,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各地基金收入中筹集,用于调剂各地基金余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制度启动初期,省级调剂基金暂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的1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5%筹集,以后年度,根据制度运行情况,由省医保局、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适时调整筹集比例,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为应对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按当年筹集省级调剂基金的5%提取省级风险金,省级风险金分别达到当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入、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1%时,不再提取。当年筹集的省级调剂基金除预留省级风险金外,全部分配各地,统筹调剂后的基金缺口由各地自行弥补。省级调剂基金按年缴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险种间不得相互调剂,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基金滚存结余留存市级管理,只能用于弥补本地基金正常收支缺口。各地违反政策造成基金增支或损失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弥补,不得动用留存市级的基金结余。


完善参保筹资政策


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范围。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逐步统一筹资政策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均衡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筹资责任,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政策。


从2024年起,统一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逐步统一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等,实行费率与支付水平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


规范待遇保障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省级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综合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基金收支情况和支撑能力等因素,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待遇保障政策并实施动态调整;各市(州)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从2024年起,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同一制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等待遇保障政策,逐步实现统筹基金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范统一。


统一医保支付机制


完善医保目录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规范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统一。


完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2025年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基金支付达到住院医保基金支出70%以上。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统一全省医保经办规程,统一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推进医保经办管理规范化。统一全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和操作规范,为参保人提供标准化经办服务。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医保经办数字化转型。


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事项异地办理,推行省内通办,增加跨省通办事项,提升医保经办服务便利化水平。加强基层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事项下沉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实现医保经办服务全域覆盖。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配置,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合理安排预算,为医保经办机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


注意: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省级统筹调剂办法以及规范和统一医保收支政策的系列配套文件,由省医保局、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04

江苏:公积金新用途,试行商品房“以旧换新”。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共同制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对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适用范围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内个人住房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受其委托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理。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流程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原则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


(一)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依据借款申请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受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


(二)人民法院根据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放款承诺书,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


(三)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


(四)担保落实机构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


(五)承办银行依据贷款放款承诺书无条件发放贷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


人民法院、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应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法拍贷具体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但不得要求买受人在办理公积金法拍贷前必须付清全款或设置其他可能增加买受人融资成本的规定。


申请资料


竞拍成功后,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等;


③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


④贷款用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⑤其他资料:担保资料;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资料;办理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其他需要的资料。


以上资料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的,可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


合同签订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办理,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指导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担保落实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按照下列流程完成担保落实工作:


(一)担保落实机构根据贷款批准意见进行担保审核,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二)审核通过后,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向人民法院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承诺书。作出贷款承诺前,担保落实机构应提前或同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以确保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三)人民法院核实后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担保落实机构确认抵押权在房产权属登记转移时同步设立。


其他事项


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5个工作日之内,承办银行应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贷款发放前,担保落实机构应确认抵押权已设立且借款申请人的产权登记比例与贷款申请时一致,承办银行应与人民法院进行账号校验,确保贷款发放准确。


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办理后,人民法院如撤销相关司法拍卖,应以通知书或函等书面形式通知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并积极配合做好贷款退还结算工作。


05

海南: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


11月1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优化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的通知》,已经开始执行,详情如下


◆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名下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所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1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次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适用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 住房套数核查标准


1、住房套数核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联网查询不动产和住建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为准,住房情况显示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或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信息摘要等,可不纳入职工家庭购买城镇商品住房套数计算。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3、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异地贷款同样适用。


◆ 不予贷款情形


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第3套(含)及以上自住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含)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 “存贷挂钩”政策适用情形


《关于“存贷挂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21〕31号)规定的“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调整为“根据本通知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执行原政策”。


06

安徽:统一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公告发布。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统一公布安徽省工伤保险业务咨询电话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呼我应”工作要求,方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咨询工伤保险业务,进一步提升全省工伤保险服务质量,现将全省各市、县(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咨询电话统一公布。参保单位和职工可继续通过12333电话咨询,也可根据咨询内容拨打相应电话。


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受理和作出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请根据咨询内容拨打相应电话。


↓扫码查看电话列表↓



07

厦门: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至24年3月底。


◆ 补贴对象


申报补贴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2023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离校未就业)。


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与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合同派遣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实际用人单位需属于中小微企业。


申请人参保归属地为厦门,能提供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号。


注意事项: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大中专毕业生入职中小微企业岗位补贴。


◆ 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发放3000元(按每月1000元标准共发3个月岗位补贴),已享受2023年度新增岗位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差发放。


◆ 申请条件


1、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2、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参加福建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之前需无相关参保缴费记录)。


3、申领时已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2023年毕业的需在取得毕业证书日期之后计算)。


注意:以上条件需要都满足。


◆ 申请时间


申请截止时间:2024年3月31日


◆ 申请材料


不同的方式申请,所需携带材料也可能不同。


· 身份证(正反面)

· 福建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 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 劳动(劳务派遣)合同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 《2023年度个人申领大中专毕业生入职中小微企业岗位补贴登记表》

· 学信网或其他佐证材料


注意事项:采用线下方式办理需要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08

沈阳:为一类人生成电子社保卡。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近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便利老年群体使用社保卡服务,沈阳为“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待遇”的持卡人同步生成电子社保卡


◆ 面向人群


2023年10月25日前,沈阳市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待遇的持卡用户,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已生成电子社保卡并发放至同步申领渠道。


已签发电子社保卡及第三代社保卡同步申领电子社保卡的人群,不再重复签发。


◆ 申领渠道


· “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

· “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

· 社保卡合作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的发卡行App 


操作指引:持卡人登录同步申领渠道并注册为实名用户后,经本人授权同意即可使用电子社保卡。


◆ 可享受的便利服务


签发电子社保卡后可通过同步申领渠道,办理多项便利服务。如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异地补换社保卡等便利服务等。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四川人民政府、江苏高院、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安徽人社、厦门市人社局、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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