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彩资讯  >   易才动态  >   文章详情
易点劳动法 | 试用期三大常见误区
2024-06-06
来源:HR共享加油站

易才集团精心推出全新的
「易点劳动法」法律课程系列
讲真实案例,说法律知识

为HR朋友科普简单易懂
实用落地的劳动法
每月一节线上直播课,随时回看
利用碎片时间,开启进阶之路

第11期易才上海公司业务法务部杜诗宇律师带来的直播课程《试用期常见用工误区与实务处理》,已在今天下午正式上线。杜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全面深入地讲解了试用期的常见用工误区。快来和小编一起回顾一下课程精华吧~


欢迎点击下方卡片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点击此处,立即获取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一段考察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岗位,而劳动者也会考虑是否要和用人单位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可以帮助用人单位节省招聘成本。

但是目前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导致企业承担额外赔付的经济风险时有发生,这说明很多企业在履行试用期期间会存在一些用工误区。今天咱们就一起探讨一下,企业方要如何避免一些常见的误区。

#01
常见误区一:试用期期限


◆ 试用期期限规定


来自讲师PPT

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期限,但试用期期限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限制,上面的表格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总结。从这个表格中可以看出,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而有所不同,法律对其作出了明确的上限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一些企业会对法律条款上的“以上”或者是“不满”,是否包含本数不确定,进而导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现象产生。对此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上”是包含本数的,“不满”是不包含本数的。

比如用人单位约定了一年的合同期限,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试用期可以约定为两个月。

● 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期限,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欢迎点击下方卡片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点击此处,立即获取

◆ 能否延长试用期

企业因为员工入职就生病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考察员工试用期的工作表现,进而延长员工试用期的期限,并和员工订立延长协议,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并可能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延长试用期的期限,是否有效?关于延长试用期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延长后的试用期长度已经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对于这种延长,各地法院的观点比较统一,都认为企业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种,延长后的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律的限度。对于这种情形,目前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没有进行规范,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各地法院,甚至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立场都有非常大的分歧。

● 针对延长试用期,各地法院有怎样不同的判决结果?
● 浙江、江苏、天津、北京等地关于试用期延长或中止的明确规定?
● 约定试用期应当遵从的原则?
● 员工离职之后再入职,能否再约定试用期?
● 企业将员工调入关联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再约定试用期?

欢迎点击下方卡片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点击此处,立即获取

#02
常见误区二:试用期待遇


◆ 试用期社保缴纳

试用期最常见的误区就是先试用,后签合同,然后再缴纳社保。

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并不会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可能会让员工在入职时签订一份《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但从真实案例来看,这种声明可能被判为无效。

这是因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来放弃或者变更。这种免责声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该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包括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承担的全部责任。

● 试用期不签订合同、不缴纳社保还有哪些风险?
● 试用期工资发放的原则有哪些?
● 试用期员工享有怎样的福利?

欢迎点击下方卡片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点击此处,立即获取

#03
常见误区三:试用期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可能会觉得像得到了一把尚方宝剑,认为法律规定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就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劳动者而败诉的案例非常多。咱们来看看常见的试用期解除误区。

◆ 试用期录用条件

误区1:企业没有明确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虽然法律赋予了企业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但是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是存在录用条件,而且用人单位已经将录用条件告知了劳动者。

此外,法律有明确规定,企业作出这种解除行为而发生了劳动争议,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企业没有告知录用条件,解雇理由属于企业的主观臆断,属于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企业要承担不利的败诉后果。

◆ 解除行为的时间

误区2:企业的解除行为没有在试用期内作出,导致企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劳动部办公厅在复函里明确规定,对于超过试用期的劳动者,企业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出了试用期,就不能再以这个理由来解除员工,否则就会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辞退,需要承担违法辞退的法律风险。

● 试用期解除员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 怎样设置具体、明确、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录用条件?
● 怎样的录用条件是无效的?
● 除了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解除试用期员工?
●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有什么区别?
● 企业在哪些情形下解除试用期员工,会被判为违法解除?

欢迎点击下方卡片立即获取课程回放,并下载完整版课件。


点击此处,立即获取

微信关注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易才官方微信
HR共享加油站
请选择您的咨询类型
企业服务
个人咨询
企业咨询
400-098-7766
员工服务
400-108-8080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商保体检
400-060-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