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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免下载 | 2023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
2023-12-22
来源:易才集团
试用期考察、合同续签
社保缴纳、假期管理
工伤工亡、违规违纪
员工调岗、离职补偿
……

在员工入职、在职、离职
各个员工关系环节的处理上
HR面临着很多细节的考验
稍有不慎
则会引发用工风险
甚至要负担高额的赔偿

2023年劳动关系下午茶与大家分享
劳动用工领域的精选案例

本期我们将全年案例整合
《2023年易才劳动关系下午茶案例合辑》
20+精选劳动争议案例&专业律师点评
帮助企业降低用工风险

我们为大家整理了合辑中
关注度最高的4个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末尾可下载「2023年易才劳动关系下午茶案例合辑」

01

签订2次合同后公司不续签,高院:违法,赔10万!

◆ 案例详情

赵某2009年9月10日入职东莞某公司,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向赵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同日,赵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赵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124.88元。

◆ 法院判决

赵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赵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赵某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拒绝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与赵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 律师点评



单位作为管理一方,对于与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续订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方面,决定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可以适当采取以下方式:

 

1、订立劳动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


在劳动合同第一次到期时,单位有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职位,合理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

 

2、与劳动者保持适当的沟通。


当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签订劳动合同的种类。

 

3、合理运用劳动合同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涉及固定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反之,也可以由无固定期限变更为固定期限,前提是单位与劳动者应书面协商一致。

 

4、加强制度考核管理机制。


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拥有了“铁饭碗”,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建立更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用工管理制度等,加强或细化对劳动者的管理,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仍有权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02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法院:无法证实是员工自愿,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案例详情


2013年2月16日,贾某与其丈夫何某一同到某科技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公司未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公司将贾某与何某的工资一并发放至其中一人银行账户中。

2020年7月2日,贾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

2022年2月3日,贾某以没有缴纳社保等原因为由离开公司。

2022年3月24日,某科技公司与贾某签订了《协议书》,补缴2013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3日期间社保,经协商一次性支付贾某140000元,做一次性了结。贾某保证不再就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等问题的相关内容到相关部门投诉上访,也不到法院起诉等。

贾某离职后以某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2年7月6日,劳动仲裁委裁决由某科技公司向贾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判决

本案中,虽然某科技公司提交了由贾某出具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但不能认定系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劳动关系从2013年2月16日就开始建立,公司一直没有为贾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2020年7月2日才要求贾某出具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其次,从《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的内容看,存在与事实不符或不合常理之处。贾某是以“本人年龄已经接近社会保险法定年龄的最后年限”为由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但如果某科技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保,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证明中,贾某不仅“自愿”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而且未要求某科技公司给予任何性质的补偿。

最后,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批量用工参保模板》显示,某科技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只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等3名管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普通工人申报社会保险的记录。

另外,某科技公司与贾某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从《协议书》字面意思来看,双方仅就补缴社保事宜达成协议,并未涉及经济补偿金。

再从《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来看,何某、贾某夫妻在某科技公司工作近九年时间,某科技公司为两人补缴社会保险金额不包括滞纳金也高于140000元,故双方的约定金额无法确定是否包括经济补偿金。故某科技公司应当向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何某与贾某工资合并发放至一方银行账户,贾某与某科技公司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贾某的工资标准,二审法院按照2020年度XX县全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08.08元为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故某科技公司应向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


◆ 律师点评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该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点:


1、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如在实际用工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多次催促后,职工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书面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


2、未制定劳动者工资明细表,并安排劳动者进行签收,导致劳动者工资标准无法核实。


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以及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纳劳动者的主张。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能证实工资标准时,法院会参照该劳动者同岗位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3、安排或同意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故在实际用工中,用人单位可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录用标准之一,如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对其不予录用;如必须录用该劳动者,则要求该劳动者书面申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后期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者的要求后一个月内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但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书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有承担补缴、经济补偿金等责任的风险。


4、将社会保险费补缴款支付给劳动者,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将社会保险费缴纳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点击此处,获取全部案例及点评


03

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获民事和工伤双重赔偿吗?


◆ 案例详情

2016年2月26日,陈某元在下班途中骑摩托车与龙某驾驶的小汽车碰撞,造成陈某元当场死亡。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4月1日,王某(死者之妻,年龄为50岁零6个月)、陈某(死者之女,年龄为28岁零3个月)、欧某辉(死者之母,年龄为79岁)与龙某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龙某赔偿各项损失510468.5元,已实际支付。


2016年5月16日,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元为因工受伤。


2017年3月27日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拨付家属工伤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38340.02元(该金额依照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欧某辉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95元,但家属未领取上述款项。从2017年4月起,工伤保险基金已按月支付欧某辉供养亲属抚恤金1229.65元。


2017年7月11日,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学校(陈某元生前在职单位)需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48808.52元;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869.18元(王某639.53元、欧某辉1229.65元)。


2017年8月16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学校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38340.02元,支付欧某辉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6122.95元。


本案家属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判决

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所以除医疗费等直接费用之外,劳动者可以在有限范围获得双重赔偿。


本案中,王某、陈某、欧某辉应当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648808.52元,因已支付138340.02元,还应支付510468.5元,不应当扣减其已获得的第三方赔偿款金额510468.5元,家属应当享有获得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全部金额的权利


案件后续,由于学校已为死者陈某元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学校不应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体,于是学校又另外诉请XX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法院给予了支持

◆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除医疗费用外,劳动者可以同时享有


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以本案后续,用人单位可以诉请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履行行政给付义务


综上,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04

员工拒绝合理调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 案例详情


2005年11月28日,张某入职某电气有限公司从事“普通担当者”工作。

2014年6月30日,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张某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因组织架构调整,原有岗位取消。鉴于之前有过品质管理部门工作经验,故决定调至品质保证课仍从事“普通担当”工作。

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张某拒绝听从主管指挥监督,未到新部门报到并仍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影响其他部门同事工作,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张某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张某拒签,也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2014年9月23日至25日,因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张某连续报警三次,之后一直未至公司处上班。

2014年12月16日,公司向张某邮寄《通知函》,通知张某于收到该函后次日到公司品质环境保证部品质保证课报到。若未按时到规定地点报到,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处理。

张某收到该通知,并于同日向公司寄送《回复函》一份,内容为:1、我原是技术部新机种推进担当;2、我不同意公司擅自调动我岗位;3、要求公司重新安排恢复我原岗位;4、再次向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张某接到上述《通知函》后,未至公司品质保证课处报到。

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张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张某遂诉至法院。

◆ 法院判决

本案中,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张某原有岗位取消,将张某调至同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普通担当者”的其他岗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并未作不利变更,该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张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公司制定的《赏罚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

因此,张某不满调岗决定拒绝至新岗位报到,且已经过一定的待岗期间,在公司书面催促其报到,并明确相关纪律的情形下,张某仍然未至公司上班,公司依据《赏罚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 律师点评



在员工拒绝合理调岗,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笔者认为作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具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2、公司解除程序合法。


公司在根据规章制度管理员工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完善整个解除过程的书面材料,不仅包括对员工书面送达的文件,还有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书面材料。


3、公司的调岗行为合法合理。


单位在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应注意调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


(1)调岗确为生产经营所必须;


(2)调岗后的工作内容与调岗前有一定关联性,是劳动者经过基本培训可胜任的,且调岗前后劳动条件、薪资待遇等无不利变更,未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


(3)调岗目的正当,不存在侮辱性及惩罚性。


如果企业调岗时延长了员工上下班路程的,建议单位增加交通补贴及住宿补贴等措施;如调岗前后出现无工作的“空窗期”,建议安排员工待岗,并足额提供待岗期间的待遇等,企业在调岗时有义务消除因调岗而对员工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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