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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不交医院证明,公司按违纪解雇员工合法吗?
2023-12-08
来源:易才集团
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难免会生病,生病了就需要时间进行康复,法律法规中就将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定义为医疗期,然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了吗?

下面请看以下案例。

#01

员工休病假未提交诊断证明
公司多次提醒无效解雇员工
员工要求赔偿,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杨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担任技术员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公司将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所有规章制度发给员工并告知其内容。


2015年8月18日,杨某向主管李某发送短信表示其在医院,经过沟通李某要求杨某将诊断证明提交。但杨某仅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2015年8月18日至9月30日期间的病假,并未将诊断证明提交。 


2015年9月9日、9月11日、10月12日、10月21日,公司分别向杨某出具严重警告信。内容均为杨某存在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提交病假证明的情况,且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未提交,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杨某严重警告,若杨某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杨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递交给直属领导。


杨某于2015年10月20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病假,于2016年1月4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6年1月4日至9月30日期间的病假。


2016年2月26日,公司又向杨某出具严重警告信,内容与之前的严重警告信意思一致,并要求杨某在2月29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递交给直属领导。 


2016年8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自2015年9月起,多次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受到多次“严重警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在2016年7月27日到期后,一直未提交新的休假证明材料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16年8月5日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杨某收到解除通知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一审法院:
员工应及时提交休假证明
公司合法解除合同无需赔偿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否有制度规定,及时提交休假证明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某科技公司主张其以杨某未按时提交病假单,且经公司多次提醒、警告之后仍未按时提交休假证明,属于严重违纪为由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杨某主张其在进入医疗期后无需反复提交病假单。


杨某虽然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病假,但无论员工手册是否作出相应规定,劳动者请病假的,均应当实际发生病假并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然而在公司多次要求杨某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其仍未及时提交且病假单的期间亦不连续,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03

二审法院:
员工属医疗期内严重违纪
公司合法解除合同无需赔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在医疗期内,严重违纪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杨某虽主张其医疗期为18个月,且因其患有重度抑郁症才导致未及时按公司规定提交休假证明,并无过错但经过公司多次催告仍不改正的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某科技公司以杨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杨某的上诉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下午茶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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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观点不仅是北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但上述规定中均未写明是否适用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纵观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二审法院认为医疗期内也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杨某的病情虽为重度抑郁症,应属于特殊疾病,一般法院都会认定医疗期为24个月,其本可以享有休息治疗的权利,但其未按时将休假证明交给单位,最终承担了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可见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治疗的权利,并不是掩盖违反劳动纪律的保护伞,劳动者即使在医疗期内也应该遵守劳动纪律这一基本准则。


常言道“人食五谷,孰能无疾”,劳动者患病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的情形,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者,可以说每一个细节都是如履薄冰,作为企业一方更是不能轻易认定违纪行为,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谨慎的判断


如劳动者提交休假证明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应体现出对劳动者的关怀性及包容性,承担起社会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企业就要对劳动者一味的忍让,企业在劳动者患病初始应及时进行一个判断,对治疗过程给予足够的关注,落实每一步手续的通知工作,夯实劳动者违纪的证据,完善休假制度,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诉讼阶段也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 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仅为作者观点,作者以及易才集团均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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