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彩资讯  >   易才动态  >   文章详情
培训、劳动合同、竞业限制 | 企业用工管理18招实操指南(二)
2023-03-16
来源:HR共享加油站

作者 |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牛晓峰律师


本文节选自易才集团主办的关于《用工风险VS合规成本——破解新经济形态下企业用工管理的新难题》主题法律演讲。


本次活动特别邀请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牛晓峰律师,为大家带来关于企业用工管理的精彩分享。文章共有18个话题,上周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前4个,分别是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福利管理,点击此处回顾文章。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后续4个话题,一起来看看吧。


以下为演讲精彩内容,enjoy:



点击此处,获取PPT课件


#01

培训与发展管理

一、企业出资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员工辞职的,企业如何避免人财两空


专项培训是指对员工的专业性、技术性培训,区别于企业对员工的一般性培训(例如上岗培训等)。

企业出资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可以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服务期内,员工辞职违反专项培训合同对于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企业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专项培训费用,即:

违约金金额=总培训费用/服务器总天数×服务未满天数

二、专项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的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解雇后,企业能否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有些员工认为,一旦与企业签订了专项培训合同,约定了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就可以高枕无忧,企业绝不会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甚至认为即使企业以严重违纪等事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其正好可以不受服务期的约定,而更加任意妄为。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服务期未满的员工应当按照专项培训合同约定向企业支付未履行服务期期间的违约金。

三、专项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专项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劳动合同期满,但是企业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除非企业与员工另有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


点击此处,获取PPT课件

#02

劳动合同管理

一、怎样界定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公司经营的灵魂所在,但实践中很多公司都因为难以举证证明员工所泄漏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最后吃闷亏。为应对此种情况,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例如:
   
(一)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总体战略规划、经营发展战略、经营预测及中长期方针目标;

2.非专利技术、诀窍以及不宜公开的材料、化学配方、研制方法等;

3.公司在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生产线建设、设备改造中形成的技术成果;

4.公司营销举措、销售策略;

5. 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各单位子网所使用的公用数据库的信息;

6. 公司产品开发、工艺设计、生产制造等方面的计算机数据及有关资料;

7. 公司的工程技术设计资料、录像、录音、采访稿件等。

8.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大初步设计方案》等;

9. 公司新产品研制进度、计划、规划、方案、标准、参数及相关的材料、技术、工艺等;

10. 公司质量事故的处理、数据分析、质量报告,以及员工所撰写的与工作相关的论文、技术总结、实验报告等;

11. 公司人事资料、统计数据和人事档案资料、制度、薪资构成及标准,以及内部的有关分配政策;

12. 各项生产情况;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成本价格及客户明细;

13. 公司广告宣传活动的前期准备信息;

14. 招投标文件、评标人员名单、招标底价;

15. 诉讼/仲裁案卷材料、合同及其管理档案、商标及其管理档案、商标注册前的资料;

16. 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的原代码;

17. 公司年、季、月度生产、科研、新品试制、引进计划等;

18. 公司支出明细及费用指标、项目基本建设规模、投资完成情况、物资配套体系资料;

19. 公司统计报表、预决算信息、财务报表、经营活动分析、统计分析、信息简报等;

20. 公司涉外投资策略、方案以及正在投资经营企业的情况;

21. 进出口关税、报关商检资料、外汇资金使用情况;

22. 外事接待工作中的涉密事项;

23. 市场信息分析与预测资料、市场需求计划、新品开发建议、产品改进意见;

24. 销售网络构成、数量、产销存量、质量信息、技术服务问题的处理报告;

25. 主要商品成本构成明细、客户经济往来帐明细资料,公司尚未公开的经济信息等;

26. 其他加盖保密标识的文件和信息。

需提醒公司的是,仅仅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公司日常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以保护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如何衡量


对很多公司而言,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存。我们服务的公司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员工泄漏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公司因难以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价值,导致拿到的赔偿相较于公司的损失而言,杯水车薪。吃一堑,长一智,公司可以让在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前,由员工出具书面承诺函,让员工确认商业秘密的价值。

三、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如何支付


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公司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那么奖励和报酬怎么发呢?

首先,看公司与员工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支付;


其次,无约定看公司规章制度,制度有规定的按照规章制度标准支付;


最后,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的,怎么发呢?


(一)奖金: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3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低不少于1000元/项。

(二)报酬



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在向员工支付奖励和报酬前,应当查询当地有无特殊规定。


点击此处,获取PPT课件


#03

竞业限制制度

一、公司是否需要与全体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要说清这个问题我们要分两步分析:

其一,能否与全体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其二,与全体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公司而言是否有利?

以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首先,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次,公司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对于没有必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会白白地增加公司的用工成本。

需要提醒公司注意的是,在与特定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明确该员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例如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予以明确,如下示例: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招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由于乙方属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就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


二、公司在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时,如何核查员工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员工离职后公司需要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然而在实践中不乏出现这样的情形,即员工离职后自行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为了保证公司可以及时核查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作如下约定: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按照       元/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乙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乙方应当在领取经济补偿前一周内,书面向甲方提交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近期的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劳动合同、失业登记记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乙方没有按时提交书面工作情况证明的,视为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员工未按照规定向公司提交工作情况证明的情形下,司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判观点,从事前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如上约定仍是有胜于无。

三、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离职时,公司认为无需该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怎么办


公司一般会在员工入职时就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为若在员工离职时才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很可能不同意。但是这样也会有个问题,在该员工离职时,公司又认为不需要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了。由此,为避免白白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该协议附条件生效或者不生效,如: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成立,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向乙方书面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本协议自前述五个工作日届满后生效。若甲方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不生效。”


需要提醒公司的是,在员工离职时不要忘记审查该员工是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以及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点击此处,获取PPT课件

#04

劳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一、如何界定劳动纪律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包含哪些内容,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理解,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用人单位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纪律,或包含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则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HR迷惑了,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目前重庆司法观点倾向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只能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且该行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制定劳动纪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目前重庆司法观点,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第二,制定内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纪律,可以包括廉政要求、遵守法律要求、工作要求、仪容仪表要求、待人接物要求、安全作业要求、廉洁诚信要求、公序良俗要求等八个方面内容,并注意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同时配套相关处罚规则,明确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后续,小编会为大家带来剩余的10个企业用工管理要点详解,想要提前了解相关内容的小伙伴,也可以点击下方图片,获取PPT一睹为快~


点击此处,获取PPT课件
微信关注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易才官方微信
HR共享加油站
请选择您的咨询类型
企业服务
个人咨询
企业咨询
400-098-7766
员工服务
400-108-8080
质量监督
400-666-8686
商保体检
400-060-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