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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北京医保部分业务暂停办理.....
2024-06-04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签署“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
◆ 北京:医保系统维护业务暂停办理&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10家。
◆ 陕西: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 上海:公积金贷款新政,事关长三角异地公积金贷款。
◆ 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
◆ 苏州: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
◆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新政。
◆ 辽宁:启动“百城千校万企”促就业行动。

01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签署“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

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数据共享 深化协同共治”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深化巩固两部门合作,拓展双方数据资源优势,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以部门协同共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胡静林主持签署仪式,国家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章轲出席仪式。

本次签署合作备忘录是两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数字治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合作,共同打造数据双向赋能和共享共治新样板的实际行动。

根据合作备忘录,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分别成立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联系机制,分步有序推进双方数据共享。

税务、医保部门将密切关注纳税人、参保人需求,依托电子税务局、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加强在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审核、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等领域的合作,深化构建协同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纳税人、参保人获得感。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还将推动各地税务、医保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两部门数据共享应用、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新模式、新方法,为推进高质量发展贡献新力量、新动能。

02
北京:医保系统维护业务暂停办理&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10家。


一.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公告

为了向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医保服务,定于2024年6月7日22:00至6月8日4:00进行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系统维护期间,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京通”小程序等渠道医保部分相关业务暂停办理。

◆ 业务受影响时间

2024年6月7日22:00至6月8日4:00

◆ 业务影响范围

1.医保结算类业务

本市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异地就医业务暂停实时结算;

异地参保人在本市就医时,异地就医业务暂停实时结算。

2.异地备案类业务

本市参保人异地备案暂停办理。

3.登记类业务

本市参保人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新参保、增员业务,均暂停办理。

◆ 业务办理提示

本市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门急诊、住院、药店购药),实时结算不受影响;因本次迁移维护导致在外地就诊未能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请保存好医疗费用票据,通过参保单位、社保所等渠道申请手工报销;异地备案业务请您提前办理或业务恢复后及时补办。您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异地参保人员在京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药店购药相关费用按照参保地流程及要求回参保地申请手工报销,住院费用可在业务恢复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补登记或补结算,您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问题请咨询参保地。

二、北京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10家

北京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自5月31日起,本市新增10家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

此次新增的10家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北京小汤山医院、北京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民航总医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特色医学中心、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北京市中关村医院、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截至目前,本市医保A类定点医疗机构增至59家。

本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为A类和B类两类。本市医保参保人员在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无需提前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持社保卡就医,并实时医保结算。而对于B类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医保参保人员只能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医保结算;如果在选定范围之外就医,除急诊外,费用全额自费。

本市参保人员可在“京通”小程序、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和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在“京通”小程序中,参保人员可通过“个人定点查询修改”或“健康服务”板块进入“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页面,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可点击左侧菜单栏的“我要办”模块,选择“职工个人医疗定点机构变更”功能,进行变更操作。申报定点医院修改成功后,次日生效。

03
陕西: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审核时月均参保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减少不高于5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企业划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3〕365号)执行。

“僵尸”企业、严重失信单位和中介机构代理不予受理。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市(区)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并按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各市(区)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纳入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要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市(区)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

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要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和我省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惠企政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力增效,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快释放政策红利。要加强工作调度,适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04
上海:公积金贷款新政,事关长三角异地公积金贷款。


为推动落实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制度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异地购房还贷负担,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公积金中心按要求制定配套的操作细则,明确长三角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提取金额、办理材料、办理方式等内容。

根据《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职工在江苏省、浙江省或安徽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符合规定的购房情形(即所购住房位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或者位于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者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并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配偶可以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前往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方式及材料可查询上海公积金官网(网址:www.shgjj.com)或拨打12329热线咨询。

05
上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

上海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5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3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5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增加30万元。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5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增加3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本市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保持不变。

二、关于最低首付款比例

1.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2.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5%,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2024年5月2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5月2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06
苏州: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


◆ 贷款最高限额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元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该项支持政策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仅可享受一次

借款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多种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

◆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 注意事项

1.关于绿色建筑

1)本《通知》所述绿色建筑贷款额度上浮适用于购买新建住房,暂不适用于购买二手房及办理“商转公”贷款。

2)缴存人购买符合本《通知》所述星级绿色建筑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合同已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信息,则无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未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信息,应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绿色建筑预评价报告。

2.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6月1日之前的,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受理日期在2024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07
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新政。

◆ “按季提”变“按月提”,省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新政

省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了新政策。从省直住房资金中心获悉,自6月1日起,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由可每季度提取一次改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公积金,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政策规定金额。

省直住房资金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新政策的推出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省直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减轻租房压力,持续推动住有所居。

◆ 哪些缴存职工满足提取条件?

按照政策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在石家庄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家庭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具有租房提取的条件。

根据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的不同情况,政策规定了不同的提取额度。

符合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每名职工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提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每名职工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0元。

符合租住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家庭,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及配偶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0元/人。

08
辽宁:启动“百城千校万企”促就业行动。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与民营企业供需对接,引导和鼓励更多毕业生主动投身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发展大局,由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共同举办的2024年辽宁省“百城千校万企”促就业行动在沈阳启动。

2024年辽宁省“百城千校万企”促就业行动专场招聘会在启动仪式现场同步举办,来自沈阳、鞍山、阜新、辽阳、盘锦等省内多地的民营企业组团到校,线上线下同步开展专场招聘活动。

据统计,本次招聘活动共吸引400余家用人单位,涵盖装备制造、教育、文旅、软件研发、互联网等10余个行业领域,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近5000个。共有辽宁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沈阳理工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外国语大学、大连大学等十余所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参加活动,超过4000人进场求职,达成就业意向约800人。

本次行动以2024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同时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聚焦挖潜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规模,为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提供更多便利。自2023年行动开展以来,省内已有26所高校、1200余家企业参加了此项行动,共举办各类招聘会50余场,提供岗位2.4万余个。

全省人社系统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深入开展民企进校园活动。引导更多民营企业进校园招聘,组织一批民营企业负责人和高校领导面对面交流,围绕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见习、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等内容深入沟通,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求职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留辽来辽就业。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苏州公积金、河北日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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