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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20多省份实现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家庭共济.....
2024-05-27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多个省份实现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家庭共济。
◆ 北京:网上买药新进展,已开通线上医保支付。
◆ 陕西:5月22日起,省内不同统筹区可享受家庭共济待遇。
◆ 河南:出台2024年稳就业工作17条。
◆ 湖北:3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 宁夏: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优先安排残疾人等。

01
人社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对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引导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监督管理,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多元评价。职业技能评价主要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行。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其中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并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颁布;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制定。

二、加强评价质量管理。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通过考核评价或工作业绩评审认定等方式进行。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应当制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考务组织,指导评价机构按照命题技术规程做好试题试卷命制工作。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三、加大监管查处力度。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资格评价实施监管。按照“谁遴选谁监管”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监管。

评价机构应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甚至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应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

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强化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机构管理、考务管理、评价监管等信息化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比对、远程监控、违纪违规行为预警等功能,提高监管服务效率和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平台企业协同共治系统”,向平台企业发送指令和合规提示,督促平台企业对“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禁限售商品服务信息加强管控。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等现有信息系统,建立职业技能评价服务监管平台,实现职业技能评价全过程、全链条信息记录。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通过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将职业技能评价纳入有效监管。

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强化源头防控。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适时选择代表性强、危害性大的违纪违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报道、以案说法、专家点评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以案示警、以案明纪,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底线思维,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氛围。

02
20多个省份实现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家庭共济。


目前已有2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了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家庭共济,9个省份将于今年年底前实现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家庭共济。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指参保人在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将个人账户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比如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

目前,共济人和被共济人在同一个基本医保统筹区(通常是同一个地级市)可以共济;实现省内异地共济是指共济人和被共济人在同一个省份参保,但不在同一个统筹区,也可以共济给亲属。

已经实现医保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共济的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在河北、江苏等地,职工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余额不仅能共济给省内异地参保的直系亲属,而且共济的资金还可以跨省使用。

据介绍,浙江、河南、山东、广东部分实现了省内共济,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实现,安徽、陕西近期很快将实现省内共济,辽宁、黑龙江、湖北将于今年年底前实现。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参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参加了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二是参保人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专区、当地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模块,实现线上办理,具体途径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向社会公开,同时线下医保大厅也可办理该项业务。

03
北京:网上买药新进展,已开通线上医保支付。


5月26日,北京地区已推出“线上下单药品,医保个账支付”服务。目前,该服务仅能通过京东平台实现。此举也填补了北京地区线上购买药品不能使用医保支付的空白。

首批正式开通线上医保支付功能的药店超过10家,且均为线下医保定点药店,分布在东城、西城、海淀、顺义等多个区。药店领域相关人士表示,后续开通线上医保支付的门店数量会快速增加,“应该很快就能覆盖全北京”。

04
陕西:5月22日起,省内不同统筹区可享受家庭共济待遇。


5月22日,省内跨统筹区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正式上线。将进一步拓宽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减轻参保群众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什么?适用于哪些人?


参保人在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将个人账户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支付其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陕西省已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开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此次上线功能和以往有何不同?

以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需要授权者与使用者在同一统筹区。

变化:这次上线后,省内不同统筹区也可以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如西安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可以共济参保地在宝鸡的家庭成员。

05
河南:出台2024年稳就业工作17条。


近日,河南省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出台17条举措,持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就业扩容提质。

一是加大企业稳岗扩岗支持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中小企业服务月”“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规定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实施“人社+金融”助企行动,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提供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额度。

二是强化重点群体就业保障力度。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422020”计划,即企业吸纳42万人以上、政策性岗位招录(聘)20万人以上、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20万人以上。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独自开展及其与高校联合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国债项目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群体就近就业。继续顶格实施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脱贫人口、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三是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效。聚焦先进制造业、优质农业、高端服务业,引导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优化调整产业学院、专业设置、培养模式,2024年全省完成培训200万人次,新增技能人才150万人、高技能人才90万人。

创新人才评价方式,组织开展“河南省特聘研究员”选聘工作,为企业提供人才和人力资源支撑。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方式,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招聘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06
湖北:3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高质量充分就业,近期,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开展2024年规范劳动用工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坚持全省统一部署与市县实际相结合,以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各类中介组织、网络招聘平台等为整治重点,围绕“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当管理行为、就业歧视、非法职介、劳务派遣违法违规问题、违法网络招聘、欺诈侵权活动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8项内容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全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违法线索,妥善处置各类案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当管理现象,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实行社会公布,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警示震慑作用。

07
宁夏: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优先安排残疾人等。


《宁夏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于5月18日起施行。按照新规,公益性岗位安置应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劳动者年龄、职业技能水平、身体状况等因素,建立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在安置对象中明确,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就业困难”且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等人员。

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财政供养、已领取其他类财政补贴或村(镇)集体经济补贴的村(镇)干部(人员)不得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新规要求,各地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向所在地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随后,由民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在公示审定后培训上岗。

在岗待遇方面,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补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地人社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新华网、新京报、陕西医保、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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