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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指引&指南》印发、湖南&湖北22项社保业务将跨省通办......
2024-04-01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引&指南》。
◆ 人社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开展试点。
◆ 北京:4月1日起,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 湖南&湖北:22项社保业务将跨省通办。
◆ 沈阳: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 成都:这些费用将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 重庆:《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01
人社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引&指南》。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适用于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全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适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两个指引供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时参考。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适用于所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但涉新就业形态商事纠纷不适用该指南。指南既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时参考,也供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等改进和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时参考。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三条 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四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当日累计接单时间和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企业明确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线时间或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常规管理的,企业要求的在线时间和线下接受常规管理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接单时间是指劳动者自执行订单任务时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全部时间。劳动者同一时间接两个及以上订单,接单时间不重复计算。劳动者因作业性质和特点,在接单时间内执行订单任务期间可获得连续较长休息时间的,该休息时间可不计入工作时间。

宽放时间由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实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

第五条 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要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若劳动者当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过程中,从该订单任务完成后开始计算停止推送订单时长。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接单时间台账,确保劳动者可通过应用程序自主查询本人工作时间、接单时间等完整记录。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合理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第十条 企业要以货币形式将劳动报酬支付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劳动报酬清单。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要对用工合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全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用本指引。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制定和修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劳动规则是指平台企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网约服务,进行工作调度和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和算法规则等。

第四条 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平台劳动规则要遵循合法规范、公平公正、透明可释、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第五条 平台企业要向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订单分配、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等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包括并不限于: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入、退出平台规则;
(二)平台订单分配规则,包括订单分配的基本原则、订单优先分配或差别性分配规则等;
(三)报酬规则,包括计件单价及确定因素,抽成比例及确定因素,报酬构成及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则,包括任务完成时限要求及其确定依据和主要影响因素等,为防止疲劳对每日(或周/月)累计最长工作时间、停止推送订单休息等限制性规定;
(五)奖惩规则,包括服务要求和规范,考核制度,奖励和惩戒的情形、方式、标准,劳动者的申诉渠道和企业处理申诉的程序、结果反馈方式等;
(六)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则。

第六条 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则,要提前通过应用程序弹窗等显著方式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劳动者。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七日向劳动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平台企业拟调整经营方式或制定、修订劳动规则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了解或应当了解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重大制度规则调整的,要开展风险评估,并提前七日向服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平台企业要在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地持续公示有关内容,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够随时方便查看完整内容,并提供反馈有关意见建议的渠道。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及时、便捷、高质量化解涉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平台企业等要不断探索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者维权服务方式,改进和优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服务。

第三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违法和过激形式。

第二章 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化解机制

第四条 平台企业要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

第五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平台企业反映对平台劳动规则的意见建议或其他合理诉求,平台企业要认真听取并作出回应。

第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平台企业投诉。平台企业要积极核查,协调处理。情况属实的,要督促用工合作企业及时整改。

第七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报酬计算、服务时长、服务费用扣减、奖惩、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管理服务等有异议的,或遭遇职场欺凌、骚扰的,可向平台企业反映或申诉,平台企业要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第八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优先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组织共同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九条 鼓励平台企业成立由工会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调解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第三章 工会权益维护服务

第十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工会组织要积极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要及时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困难,可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要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违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会组织要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工会组织反映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意见建议。工会组织要收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收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见建议,企业要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代表或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与平台企业沟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参与工会与企业组织的恳谈会、集体协商等活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十五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就近在工会组织等建立的服务站点申请协调解决权益维护问题。

第四章 相关部门机构权益维护服务

第十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置换。

第十七条 发生争议后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 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举报投诉,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工作地或休息地设立法律援助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条 各地要积极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处机制,联通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各类争议处理资源,建立“一站式”的新就业形态争议调处机构。

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较集中的市、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和乡镇、街道,联合相关资源力量,组建集咨询疏导、争议调解、劳动仲裁、法律援助、专业审判于一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争议多元化解中心。

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新就业形态商事纠纷不适用本指南。

02
人社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将开展试点。

2024年4月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选择部分地市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试点期限为一年。通过试点,实现试点地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基本定型,机制运行较为顺畅,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当地工伤职工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一图划重点:



03
北京:4月1日起,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于2024年4月1日正式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将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医结算服务,进一步减轻就医负担。

三类参保工伤职工可申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本次纳入试点范围参保工伤职工有三类,包括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

这三类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核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后,就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就医时参保工伤职工经备案后在异地参与试点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就医后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要提前备案

这三类工伤职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首先要进行备案,办理渠道有线上、线下两种。

其中,线上渠道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线下渠道是工伤职工参保区的经办机构窗口。

本市参保工伤职工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就医直接结算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异地转诊转院的备案有效期为六个月。

异地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备案有效期按当地规定执行。

一图详解:


04
湖南&湖北:22项社保业务将跨省通办。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与湖北省人社厅签订了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逐步推进两省社保政策互认、数据互享、经办互联、载体互通和监管互动。

协议签订后,首批事项清单新鲜“出炉”。今年6月底前,两省将推动信息查询、证明打印、待遇资格认证、社保关系转移、异地申办、工伤异地就医等9大类22项社保业务深入协同,着力形成一批人社领域协同发展标志性成果。

逐步推进政策互认、数据互享,业务线上线下都可办

两省将在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缴费权益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方面形成政策互认机制,均以参保人员工作经历当时所在省份政策为依据、以对方县以上人社部门确认的正式意见为凭证,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

探索推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数据的跨省共享和应用,同步推进监管互动,实现社保要情协查联办、疑点数据比对核查、违规领待跨省追回,确保待遇精准发放。

同时在各自网上服务平台设立社保服务专区,积极推进社保业务线下通办,逐步推动低风险业务“跨省办理”、高风险业务“跨省受理”。如在现行国家政策框架内优化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共同推动基金转移以省为单位进行年度清算,为跨省务工人员提供参保登记、权益告知等服务,让“跨省通办”更便捷高效。

探索异地工伤有“医”靠,社保卡解锁更多应用场景

依托国家工伤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两省还将探索创新工伤调查互调、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规范和简化相关流程。如在异地工伤调查上,双方可委托相关部门核实,调查费用互免;两省工伤人员两省间跨省就医,医疗费不再由工伤人员先付后报,而直接由两省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结合湘鄂群众对区域公共服务便利化的需求,两省以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为重点,将持续拓展“一卡通”应用场景,实现更多民生服务一卡多用、全省通用、省际互通,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05
沈阳: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近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2023年度信用A级企业评价工作,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烟草公司沈阳市公司、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85家缴存企业获得住房公积金信用A级评价。

本次评价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建制缴存情况,通过评价数据模型进行分项科学赋分,最终确定企业评价等级。

对于信用A级诚信企业,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将获得多种激励,如享受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在各类社会评优评先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免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情况申报,联合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优质服务,推送至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守信红榜”进行公示等。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近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未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集体合同》后,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06
成都:这些费用将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近日,成都医保局官网发布最新通知,将一般诊疗费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从5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为规范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规〔2022〕4号)和《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5号)等规定,经请示省医保局同意,现就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执行一般诊疗费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比例支付。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07
重庆:《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近日,由重庆市人才研究和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制定的《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为维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权益,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推动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协会牵头制定了《公约》。全文共13条,分别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规范用工、诚信建设、社会责任及监督,以及违约处理等作了约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连续7年保持30%左右的增长。市场服务规模持续提升,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经营不诚信、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此次《公约》的发布,是向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即政府与协会将联合推动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机制,让行业进入自律规范的新常态。

接下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支持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公约宣传贯彻,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经营、规范自律引导,代表行业对市场违规行为开展调查举报,协助行政单位惩处市场严重违法违规机构,营造诚信经营、有序竞争市场环境,重塑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形象,助力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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